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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处分权限

发布时间:2023-05-18 20:32:10

A. 公务员退休后被拘留有什么影响

公务员退休被判刑不享受退休工资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迅谈丛退休费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生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侍粗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亩樱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B. 对退休人员如何适用党纪处分

法律分析:已经退休的人员,如果发生违法党纪政纪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比如党内警告,记过,或者开除党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至于政纪,因为已经退休,不涉及政纪处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C. 已经退休了还能给予处分么

可以,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其退休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等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辖。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该条规定,也依然可以对其立案调查。这主要是考虑到,遵规守法、廉洁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应当是广大公职人员终其一生而不变的追求,不应当因退休而有松懈。而且,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于法于理都要对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
退休的定义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D.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什么给予政务处分但是什么对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4)退休人员处分权限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作出主体

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适用对象

行政处分只限于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处分。但是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

E. 对退休人员如何适用党纪处分

法律分析:已经退休的人员,如果发生违法党纪政纪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比如党内警告,记过,或者开除党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 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 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第三条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F. 退休人员纪律处分怎么办

法老脊律分析: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消仿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拿含纤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G. 在处理违法人员时有一项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退休待遇有哪些

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最近我们看电视,上网都会发现,对于部分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宣布他们的处分时,对于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最后都会附上一句,取消退休待遇。

目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人员,主要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人员,那么哪些人员属于监察法监察的范围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 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凡是以上六类人员,监察机关都会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在处理违纪、违法人员时,涉及到需要取消退休待遇的,一般都是属于开除公职的处分,才会有取消退休待遇之说。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经退休的的公职人员,只要符合开除处分条件的,除了给予党纪处分以外,一般最严重的就是取消退休待遇。那么退休待遇分为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个方面。政治待遇上,取消退休前相应的级别待遇,比如出席会议、阅读相应密级的文件,相关的车辆使用、住房待遇,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保健检查等;经济待遇主要是取消退休金的发放。最主要的还是从此没有了退休金,比一般的老百姓更惨。由于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很多都不是依靠缴纳养老保险来办理的退休,他们领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养老金,所以取消的是他们的退休金。当然以后随着退休全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的退休制度,那时如果公职人员取消退休待遇的含义,和现在是有所区别的,比如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但是不能再享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等。

综上所述,取消退休待遇,主要针对的是退休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或是企业职工,如果属于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养老金会停止发放,但是服刑期满结束以后,养老金待遇还是可以恢复的,但是作为一般的公职人员,如果判刑以前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或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刑满释放以后,养老金需要重新计算。

是这样的,在处理违法人员时有一项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主要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后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包括公务员、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那么,退休待遇有哪些呢?通常来讲,一个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福利待遇。这些待遇,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可以全部享受,退休以后除了一部分待遇不能享受以外,相当部分待遇也是可以享受到的。比如,在政治待遇上还可以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进行参政议政;在经济待遇上还享受着领取退休金的待遇;在生活待遇上还享受着医疗服务和保健方面的待遇等等。

而如果公职人员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被取消退休待遇后,上述这些方面的待遇就统统取消了,包括退休金也没有了。说的形象一些,从此以后就成了一名什么待遇都没有的普通老百姓了。

处理违法人员时取消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等,涉及对象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这些待遇具有很强的身份标识,取消退休待遇,不可以继续继续享受。比如,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职工的医疗待遇。但是,由于个人违法违纪,被取消退休待遇,医疗待遇自然不能享受了。

退休养老金作为生活待遇的一部分,与其他待遇有所不同。

2014年10月,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并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一样,开始缴纳职工社保,变更为:用人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举个例子,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准8000元/月,每月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28%,即每月2240元。2014年10月之前,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014年10月之后,用人单位承担1600元/月、个人承担640元/月。

因此,2014年10月后退休职工被取消退休待遇,其养老金待遇可以从两个方面剖析:

一是,2014年10月前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缴纳。被取消退休待遇,不再享受这部分权益,主要体现在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导致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大为缩短,从而影响职工养老金额。

二是,2014年10月后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等同于个人权利。一般满足条件,职工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

进一步细分为三种情况:

1)退休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或以上刑罚,服刑期间,停止退休养老金发放,出狱之后恢复发放。

2)退休职工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但缓刑、监外执行,养老金继续发放,但不参与国家年度养老金调整;处罚结束以后,重新参与。

3)退休职工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主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普通职工退休人员,请大家务必注意。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取消退休待遇,代价十分高昂,政治待遇、住房待遇、医疗待遇等基本上没有了,生活待遇也大打折扣,扣除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养老金必然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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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人员取消退休待遇,这个说法我们最近一些时日是经常看到的,那么,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事实上这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所犯下的错误,对他们做出的一种处理的决定。

正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所说的:

他们的退休待遇是分为两部分的,一是生活上的待遇,二是政治上的待遇。

当然了生活上的待遇,对于他们来说是最为重要的。

生活上的待遇具体指的就是和个人退休时的岗位级别挂钩的一些福利,主要涉及到的东西有:退休金和各类补贴。

政治待遇包括:政治理论学习, 向退休老干部介绍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定期给不同级别的退休老干部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等。

这些取消退休待遇的人养老金基本上都是有的,这个是保证他们基本生活的东西,但是,其他的福利待遇就没有了。

事实上若是有些人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就应该取消所有的待遇,让他们不作为,让他们知法犯法。

你说呢?

取消退休待遇一般针对的是公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不会被取消退休待遇。

大家好,分享社保知识,我是思之想之,最近国家在处理一些违法违纪的人员时,有人被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待遇包括什么?是养老金吗?养老金有一部分是自己工作交的钱,能取消吗?

没错,大家可以经常看到新闻,有些公职人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为违法乱纪被处罚,从而取消或降低了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包括养老金待遇,但是不只是养老金,还包括一定的医疗待遇、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比如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苟晶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最后处理结果她的班主任被取消了退休待遇,班主任属于教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是有法可依的。

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说,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太严重,但已经退休了就不给处分,而是相应降低或取消待遇,不然,这个处分是没有用的,是虚的,没有实际作用,不能让退休成为违法违纪的挡箭牌和避风港。

同样涉及苟晶事件的公安局退休干部,是公务员,也被降低退休待遇。

这也是有规可依的。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这样做是为了给这些违法违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罚,让他们付出代价,否则什么惩罚也没有,你觉得公平吗?

况且2014年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没有缴费的,不好好为人民服务,违法乱纪就要自食其果。

而对于企业退休人员,一般是没有取消或降低养老金待遇的。

如果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间的养老金是暂停发放的。不过并没有取消,而是等服刑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金。

所以大家要搞清楚了。

我主要回答你在副题中所说的国家在处理违纪违法,取消退休待遇的问题,不包括地方。

主要是两项待遇: 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国家在处罚一些违纪违法人员时,我们看到的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是按照干部任免权限行使处罚权的。

国家处罚的一般是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国家公务人员,央企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人员或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专家、教授。而不是我们这些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靠养老金过日子的“蚂蚁金融”人员。

国家所处罚的取消退休待遇主要是指以下两项:

一、生活待遇

l、工资,离退休干部的标准工资。

2、福利补贴:如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知补费等。

3、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2006]80号文规定。

5、护理费。

6、高龄补贴。

7、电话费。

8、住房,用车。

9、离退休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10、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藉往返车船费。

11、因年龄大不便外出的,发 健康 休养补贴。

12、丧葬费,抚恤金。

13、对病故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

二、政治待遇

1、组织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2、政治理论学习。

3、参加党员组织生活,参加党员活动。

4、节日慰问活动。

从以上看出,政治地位决定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凸显政治地位。

警钟长鸣!不管是高官还是百姓,道德的尺度,纪律的红线,法律的底线不允许踩踏。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在处理违法人员的时候,有一项是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这个主要是针对退休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在违法违纪以后的一项处罚。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那么退休待遇一般都包括什么内容呢?一般来说,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能够享受到的退休待遇包括生活待遇,政治待遇,以及经济待遇等。

一般公职人员退休之后,还能够享受到在职时候的一些生活方面的待遇,虽然不能够全部享受到在职时候的全部待遇,但是仅仅部分生活待遇也是能够让生活过得不错的,比如医疗保健的待遇,还有经常体检的待遇等。

好多公职人员在退休之后,还能够享受到政治待遇。比如订购很多报纸和杂志,能够随时看到国家大事,还可以担任人大,政协相关职位的工作,也能够参政议政,有时候也会被邀请参加各种会议去探讨。

公职人员退休之后,也能够享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待遇。工资人员退休以后,还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和各种生活方面的补贴,有些可能也有电话费报销等待遇。

从上述可以知道,公职人员退休待遇还是不少的,但是如果因为公职人员犯法或者严重违纪导致养老待遇取消,如果是判刑的话,那么这些退休待遇包括退休金一下子就全没有了,而如果是违纪,其他退休待遇没有了,而且可能退休金也要下调很多。

因此,作为公职人员,如果被判刑或者处罚,那么可能在待遇方面还比不上普通老百姓了。

处理已退休的违法人员有一项决定就是取消退休待遇。其实,这只是同等于在职违法人员开除公职的处理标准。被开除公职,就是取消了工资待遇及其对应的公费医疗待遇,只要没剥夺公民权利那就仍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区别;退休人员,不挣工资领的是养老金,在职的领的是工资,违法后的处理是相同的,既原有身份都不存在了,只能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退休了,仍然要受法律的约束!

党的十九大以后,在处理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时,“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逐渐成为一项高频出现、重要处罚措施。这项处罚,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基本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高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很少能适用,企业职工以及 社会 灵活就业者不存在这种处罚。

这些群体的退休待遇主要是指:

1,政治待遇:可以出席一定级别的政治大会,如在地级市,通常在市委书记履新就职或召开党的特别重大活动时,一般当地退休的厅局级干部才有资格受邀参加;阅览一定级别才可以看的内部或保密文件。

2,生活待遇:只有高级领导干部才会享有的使用公车、配备秘书等。

3,医疗待遇:以前,高级领导干部享受的医疗待遇按退休前级别定,有的厅级干部退休时会被组织照顾,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

4,经济待遇:就是退休工资。主要受退休前行政级别影响。

实施“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处罚,一般是因为这些群体的违纪违法性质不算很恶劣,大多配合组织审查或主动投案,且退休多年,岁数较大。处罚实施后,各项退休待遇会有较大程度下滑或失去。

实施这项处罚,目的在于警醒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时要时刻牢记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守好法,用好权。否则,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话,即使退休也不代表安全上岸,依然会受到党纪国发处理。

交了养老保险的按说不能取消退休待遇。只能取消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取消报纸,取消可以参加的活动等。

H. 对退休人员的处分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I. 退休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怎么样处理

退休公职人员是执纪执法实践中的一类特殊主体,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在审查调查程序、处分执行、待遇调整等方面,均与在职公职人员有所区别,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分析,为精准认定、恰当处理此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一、对退休公职人员立案的注意事项
一是立案程序的启动。对于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由于纪律审查没有追究时效限制,可以进行党纪立案。如非中共党员,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辖,实践中如没有违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应给予的处分档次,根据立案必要性区分情况处理:依法应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对行为人职务、职级、级别、工资档次等不产生影响,一般不建议立案,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线索处置或初核阶段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组织,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应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或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于涉及调整退休待遇问题,需进行政务立案。
二是立案主体的确定。公职人员不因退休而改变原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立案应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干部衡袭管理权限确定立案主体。需注意的是,公职人员退休后因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问题,如某省A市一处级干部,退休后党组织关系转到本省B市某基层社区党支部,对其退休前违纪违法问题,B市纪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具有优先管辖权,如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A市,由A市调查更为适宜的,经与B市纪委协商,也可以进行立案,此种情形下双方需注意加强衔接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三是立案种类的适用。如发现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前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只要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监察机关即有权进行政务立案,并区分情况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违纪违法行为轻微、应给予党纪轻处分,可进行党纪立案,若应给予党纪重处分,根据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重处分的原则,须同时进行政务立案。
二、给予退休公职人员处分的文书制作、执行问题
一是退休待遇调整。实践中,调整严重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待遇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直接表述待遇调整事项;
第二,参照政务重处分决定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单独作出《关于调整**退休待遇的决定》;
第三,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书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程序予以落实。笔者认为,调整退休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担纪法责任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务处分的延伸,综合考量保障被调查人申诉救济权、决定严肃性及方便执行的需要,建议采用第三种方式为宜,可灵活采取制发通知书、发函等形式,由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依规予以调整。
二是党纪处分决定制发范围的界定。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党组织关系归属一般有两种情况,如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支部,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抄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如组织关系已转至基层社区党支部,根据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制的监督执纪原歼拦汪则,以设区市管干部为例,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县(市)区党委,抄送县(市)区纪委监委,并督促下级纪委抓好处分决定向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宣布、执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体的处分执行程序。根据政务处分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处分决定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由党委统战部向相关民主党派通报情况。笔者认为,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教育引导民主党派成员遵纪守法,拟调整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退休公职人员享受待遇,应在处理决定制发后,及时以监察机关名义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并在函告文书中提醒统战部门向民主党派通氏仔报情况,帮助民主党派加强对成员的监督教育管理。
三、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调整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如何处理,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政策规定,且各地实践操作不同,笔者仅选取法规依据较为完备、退休待遇处理标准一致的退休公务员进行论述。根据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退休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则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间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被行政拘留期间,按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二是被判处刑罚后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因刑罚种类不同,退休费待遇处理结果亦存在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的,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三是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待遇处理。应给予退休公务员开除处分但未移送司法机关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即调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G省A县农业局一退休干部王某瞒报疫情,被该县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其党组织关系已迁至W市B区某社区居委会,该县监委拟对其降低退休待遇,能否予以监察立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退休,不属于监察对象,并且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使公权力,A县监委不能对其监察立案,只能转去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W市B区纪委对其作出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退休,但仍然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A县监委有权对其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王某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已经转到了W市B区,A县纪委应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给W市B区纪委,由B区纪委对王某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党纪处分的管辖和处理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但对于退休和离职干部(退休和离职前属于监察对象)的监察立案和政务处分问题则存在较多的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以现有身份还是违法行为时身份来界定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以该案例为样本,对两类特殊人员在不同阶段违法行为的监察立案和处理相关问题进行辨析。
1.监察管辖问题
根据监委管辖相关规定,监察管辖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根据以上规定,退休或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在上述案例中,退休干部王某的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应由A县监委管辖;其次是依据属地管辖,如果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有违法或犯罪问题,普通的违法或犯罪问题先由异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再由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特殊的情形是,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与他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则交由主要犯罪地的监察机关管辖。
因此,退休和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其次考虑属地管辖的问题。
2.退休干部的违法问题
退休干部的违法行为要区分两个阶段,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如果是发生在职期间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政务处分规定,退休前存在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发现的仍然可以监察立案,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如果退休干部在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该条规定中的“监察对象”既包括退休前也包括退休后的干部。
如果是退休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执行,即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的王某是在退休后隐瞒疫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被给予行政处罚。王某作为退休党员干部,隐瞒疫情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影响后果较为严重,A县监委对其监察立案并降低其退休待遇是有充分依据的。
以上两种情形如果产生了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关于退休干部的降低和取消待遇问题,《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3.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
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同样也要区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离职干部的监察立案问题比较特殊,因为离职干部的现有身份已经不是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也脱离了原单位,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性质来进行认定。
如果是在离职前发生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离职干部涉嫌在离职前的职务犯罪行为,因其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重合,离职干部原来所在单位地的监察机关同样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是在离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则要区分情形来对待。因为此时离职干部的身份已经不属于监察对象,其行为也不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因此,原则上对于离职干部在离职后的违法行为不能再予以监察立案和给予政务处分,但特殊的情形是,如果离职干部离职后与原单位人员存在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行为,则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离职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其并案调查。
4.监察立案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退休和离职干部的违法行为在不同阶段的监察立案和如何处理的辨析可以看出,如何清晰地界定监察立案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到底是以现有身份还是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认为,通常的判断标准是主要看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是,则可以予以监察立案。但特殊情形是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虽然其身份不属于监察对象,但监察机关可以并案调查的形式对其立案调查。

J.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退休人员规定

对退休公职人员无论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政务立案适用《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如果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也应立案。党纪、政务案件均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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