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是否能够接受渐进式退休的政策如果未来实行渐进式退休应当怎样减轻压力
我接受这种渐进式的退休政策,最好的办法就是正确面对,因为这种退休方式还是很大众化的,基本适合很多人。
实行延迟退休政策有很多好处,比如增加人生价值,继续向社会做贡献;增加缴费年限,领取更丰厚的养老金等等。所以,只要能保障好型历延迟退休人员的各项权益,切实提高职工延迟退休后的各项待遇,延迟退休对大家来说,不仅不会并旅成为压力,反而会是一种动力。
早在2019年山东省就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试点实施延迟退休政策,不过试点范围只限于高级专家,只有这类人群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这样试点也符合当下我国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高级专家一般成才周期长、工作时间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正值学识渊博、精力充沛、经验丰富,有些还是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骨干、学术权威,为他们办理延退手续,不仅可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还能够极大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
在今年3月份,江苏省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规正式开始试点实施延迟退休政策,与山东省相同,试点实施的延迟退休政策也是按照自愿申请绝租凳的原则。
与山东省不同的是,江苏省试点的范围更广,适用于全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施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按照原退休年龄直接办理退休手续,也可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人社局备案,实现延迟退休,最长可延长5年。
随着年龄增加,大病小病在老年人身上就容易出现了,尤其是一些慢性病、特殊病,长期治疗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三年内实现医保制度改革的要求,在2023年底,将实现医疗保障系统全国统筹,届时跨省异地就医看病将实现直接统筹报销。
另外,各地正在逐步试点实施普通门诊纳入统筹报销,虽然降低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比例,但用在老百姓看病就医的钱却变多了。同时,慢性病、特殊病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日后退休人员看病就医更加省心省钱。
2.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公积金中心发的吗
住房补贴是单旅知洞位发给猛携个人的,公积金是单位缴纳到银行公积金账户里,这这钱不是拆枯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在保管这笔公积金。
3. 关于以前亦工亦农职工退休问题国家有什么政策
具体的你应该是有社保的吧?首先来说有社保的话国家对于你而言已经帮你解决的一个基本的养老问题。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目前中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我们现行的社保缴费和将来领取原则都源于这两个条例。 以北京为例,职工每月工资中,有8%的扣除是用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企业要为该职工上缴3%的社保养老保险费,这样,累计到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就是个人当月工资的11%。 这样,你看看你当月的工资总额,你就知道每月被扣除养老金中国,如果你的单位没有按这个标准来执行,那么一般说来是在逃那个3%。 那么你将来能领中国养老金呢?如果是在98年以前,你缴满了10年的社保养老费;或者在98年以后,你缴满15年的社保养老费,你就可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记住,98年以后的,15年是个基本的年限。 你领取的养老金分为两部分: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用公式表示就是:上年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累计的1/120。 假如一职工每年交3000元的社保养老金,共交30年,那么个人账户累积为9万元。假如他领取养老金时当地平均工资为2000元,那么他领的养老金为每月:2000*20%+90000*1/120=400+750=1150元以下举一例详细说明每月交中国社保养老费和将来领中国养老金。 例:假如现在北京一职工,每月的工资是3000元,那么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为:3000*11%=330元那么一年所缴纳的社保养老费为330*12=3960元假如他累计缴满15年,那么个人账户余额为:3960*15=59400元假如他从60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他60岁前一年北京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3000*20%+59400*1/120=600+495=1095元如果没有缴满15年,那么他将享受不到每月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基本养老费,而是一次将个人账户累计额算息取走。 按照以上的模式你基本就可以到时候结算你自己的养老津贴了。 假如你觉得社保给予的养老金太少的话,建议你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具体怎么买商业养老保险你可以到保险公司问问,有疑问需要帮助的话 可以联络我的邮箱(lulangshu@163中国),给你推荐一家养老险卖得不错的公司,“太平人寿
4.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5.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1.更新观念,重新认识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观念也有了相应改变,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首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树立关心今天的老人就是关心明天的自己的理念;其次,要为老年人提供机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继续奉献余热。再次,尽可能地完善文体活动设施,为离退休职工活动创造良好的活动条件,以通过健康有益的群体性活动,使他们精神充实,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2.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人力资源,退休职工中一部分人仍然年富力强,退休前是生产骨干或技术能手,应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社会发展或社会化服务,继续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和技术优势,这样,对国家、对单位、对其本人都是有利的。
3.在继续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同时,给予离退休职工精神慰藉和必要的帮助。例如针对“空巢家庭”、“独居”的离退休职工,在“两项待遇”得以有效落实的情况下,他们所面临是“空虚感和孤独感”,解决办法是创造条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4.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务必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积极利用国家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的政策,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费自负比例;并争取政策,按一定比例报销离退休人员的门诊就医费,逐步解决离退休职工看病贵的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提高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用,解决离休干部的后顾之忧。另外,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问题,医院要为离休职工就医提供“绿色通道”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四优服务。坚持定期对离退休职工进行健康体检,设立老年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发现、早治疗,减少老年人的痛苦;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康复诊所,设置专门老年家庭病床,消除其因疾病痊愈后遗留的功能性障碍。
5.离退休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精神愉悦与经济保障同等重要。老年人只有老有所养,才有老有所乐;只有老有所乐,才能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离退休服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灵活多样、统分结合、培养兴趣、发挥特长、量力而行、适当鼓励的思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琴棋书画比赛,举行获奖作品展览;开展老年文艺活动。根据老同志的爱好,成立老年舞蹈、腰鼓、钓鱼、象棋、门球、乒乓球等体协队伍,制定全年活动计划,做到天天有活动、月月有赛事,并结合离退休职工身体状况,适当减少竞技性文体活动,以开展大众性文体游乐活动为主,真正把大多数离退休职工吸引到活动场所,以增强离退休职工的体魄和身心健康,达到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活跃气氛的目的。
6.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服务人员的自身素质。一是加强离退休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建设,使服务人员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清除离退休服务工作“没出息”、“低人一等”、“没地位”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组织他们深入社区“现场办公”,定期走访,调查研究,与离退休职工交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二是完善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分期分批组织离退休服务人员参加培训,关心服务人员的成长,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给予服务人员晋升的机会,以充分调动离退休服务人员的积极性,让服务人员把服务离退休职工作为一项事业来干。三是选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力较深、服务意识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离退休服务工作人负责人,并保持服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7.充分发挥党支部和自管组的作用。目前,根据工作需要,分片区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和自管组。这些基层组织在协助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部门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离退休职工思想动态、化解调处矛盾、上门走访、互帮互助,开展活动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所以,应重视这支力量的建设,在给他们交任务的同时,做到政治上多关怀、思想上多交流,工作上多支持、待遇上有保证,注重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服务、管理离退休职工的作用。
6. 公积金是住房补贴吗
法律分析:不是。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2、个人缴纳不同。.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因此,职工个人是需要缴纳一部分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3、解决的问题不同。住房补贴:为了解决职工的现有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为了解决职工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居住问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7. 如何解决退休和在职人员收入差的问题
如何解决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己连续十七年连涨;可以肯定的是、退休养老金的每年上调上涨,是正常的机制、是不可否定的;不能因为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涨幅与涨速、高于在职人员工资的涨幅与涨速,就来限制退休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
怎样提高企职业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赢利能力,才是解决企业职工的工资、与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同步问题:
一:建立建全企业职工、正常上调上涨工资的机制;特别是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国家财政应支助这类企业、提升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职工的工资、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二: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养老保险交费的监管,杜绝这类企业、不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经济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年度为职工增加工资;
四:对经济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必须按100%的比例档次、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去销60%、甚至40%的比例与档次;
五:凡是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以增加职工的收入、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六:应抑制全拨款的单位、“年终奖”的资金额度;去销“精神文明奖”、这是巧立名目,挥霍、私分全体纳税人钱财的行为,反腐倡廉、应从这里下手开刀;一份精神文明奖、就是一个职工一年的总收入,太嚣张、太可怕啦;
这个问题不需要特别解决,自然就解决了。
现在的退休人员,当年上班时的工资并不高,还没有现在的在职人员工资高,刚退休时养老金也不高,经过连涨才高了。
现在的在职人员干到退休,再经过连涨,收人差自就会得到解决。
在职人员攀比退休人员,是无能的表现。有出息的在职人员应向公司白领、 科技 精英看齐。公司白领的年薪几十万的不乏其人,华为公司的博士年薪高的高达202万。退休人员显然达不到这样的高度。
在职人员实在不应该攀比退休人员的收入。
年终奖业绩津贴都为了激励在岗员工的,与员工的工作成绩为依据,并不是固定的,退休了当然不再享有此利益。当然这些年,奖励津贴占比越来越重,这是因为总体上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而工资做为固定的职级依据,一是不能随意增长,二是不能只增部分人。所以基本工资和职级工资增长缓慢,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只能与在职时的基本和职级工资去此较,这样实际差不太大。
这的确是个问题,解决起来还非常棘手。
短时间内,怕是很难找到比较好的办法。
除非上面直接出政策。
否则,要想一劳永逸的解决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之间巨大的收入差别,只能是一厢情愿。
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最起码应该作为议事日程加以研讨。
行不行得通,暂且不说。
研究它,探讨它还是很有必要的。
它的合理性在哪里?
有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等等等等。
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还是企业上退休的,他们都曾经是本系统、本单位的员工。
功劳有,苦劳也有。
论贡献和奉献,并不比现在在职的员工差。
如此这般区别对待,于心何忍?
如此这般区别对待,究竟是为哪般?
为稳定在职人员,不然他们会走人?
显然不是。
为刺激早些年退休的干部职工?
这显然不符合安定团结的大政方针。
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
合理性都没有了,还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吗?
比较难,退休工资一般是你当年交的多,相对退休就领的多,你总不能当你按100的比例交, 如今要求和1000的比例领一样的工资吧,那人家交1000比例的一定会有意见
废除“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
干了一辈子,也辛苦了一辈子,为这个 社会 丰献了一辈子。临退休后多拿点钱是应该的,
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不具有可比性,收入差是正常存在,不可能解决,退休人员也没这种奢望,退休人员只希望每人能在自己养老金的基数上,逐年按物价上涨指数上涨,而不是像媒体所说的今年上涨4.5%,这个数字不是对每个人的,只有部分人能达到。
退休人员收入替代率一般只有百分之六十多点,且有下降趋势,这对退休人员有失公正与公平。这也成为相当部分人员从内心不愿意退休或退休后另谋工作的重要原因。如何解决呢,我认为应以下着手。
从长远来看,造成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津补贴与奖励绩效的占比较大,而这部分报酬福利只享受了少部分。建议,逐步将这部分报酬福利纳入基本工资范围,减少各地方及单位人为影响。
从当前看,应该由权威部门统一退休人员报酬福利政策,提高计发比例。当前退休人员享受这部分报酬福利比例一般只有百分之五十五左右。建议,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左右。
这个问题首先是退休人员的收入并不高,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的收入更低。以河北省为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数为3075元,还不到省平均工资的一半。再者现在的退休人员年轻时候的工资很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年轻时工资低,讲奋献,很多人是献了青春献子孙,对国家的贡献远远大于自己的工资收入。
8. 2023年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养老保险是我国民生工程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切保障人民的养老生活,满足人民的养老需求,让人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才能真正实现意义上的民主、文明、富强、和谐。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2022年退休金、养老金调整消息养老金已经确定迅则上涨,将按照平均约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预算草案提出的幅度,与2022年养老金涨幅持平。此外,从2月1日开始,企业退休的老员工养老金上调了5%左右。在2022年前已经办理好了退休的员工可以参与此次的调整,这次调整的人数在248万人次,将在2月份开始补发,到今年年中,7月份就可以发到广大企业退休工作人员的手中。二、退休工资和养老金的区别是什么(一)概念不同1、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唯猜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指昌型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资金渠道不同1、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2、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三)缴费方式不同1、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2、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四)领取方式不同1、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2、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以重庆地区1996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例,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社会统筹,即单位缴18%那部分汇入社会养老金的大池子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个人缴8%的那部分的累积。它所提供的养老金往往是最为基础性的保障,只能解决最为基本的温饱问题。三、判刑后还有养老金吗目前,我国刑法对判刑后的养老退休金问题,暂无规定。根据政策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犯罪而被羁押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但是应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发放生活费。因此,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刑是不能保留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养老金已经确定上涨,将按照平均约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此外,从2月1日开始,企业退休的老员工养老金也会上调5%左右。
9. 解决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
解决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
市政府:
目前,市办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在企业改制期间,由于企业变现资金少,且当时尚未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使系统内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今年以来,部分退休职工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经贸系统现有退休职工2500人。就如何解决好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近期我们与医疗保险部门进行了沟通,根据《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关于“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
费的相关规定”有两种办法解决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第一种办法就是一次性缴纳,即:我市上年度平均医疗费用为8000元,退休职工按70岁余命计算10年的费用,每名退休职工
须交纳8万元,2500人共需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金2亿元,此办法难以实施。
第二种办法就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法,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两种险种。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按月交纳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7%(每名退休职工人均月金额是403元),报销范围为2.5万元以下;大病统筹金的缴费标准是:每年120元,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60元。其报销范围为2.5万元至15万元。标准报销为65%。
按照上述两种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测算,2500名退休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金按7%计算,每月应缴纳8.4万元,全年共计100.8万元;大病统筹金每人每年120元,每年需30万元,两项合计共需130.8万元(其中个人缴纳15万元)。我们认为此办法可行,请市政府予以研究。
二XXX年X月X日
;10. 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以一起还贷款吗
很多人都分不清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差别,在买房的时候容易把两者混淆。为了让大家不再迷茫,决定好好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