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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调整

发布时间:2023-05-14 19:07:56

1.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法律主观
目前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按照正部级、副部级、正司级、副司级、正处级、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阶按月予以补贴。
一、住房补贴标准
1、目前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按照正部级、副部级、正司级、副司级、正处级、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阶按月予以补贴。2、法律依据: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中枝规定申请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二、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1、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2、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搭培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卖枝敏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3、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
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法律客观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六条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2. 退休人员房补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未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杭政 [2003]13 号文精神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 20 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退休政策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现在有江苏的网友在提问的就是关于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这个的话江苏省是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对于一些事业单位以及离退休人员没有住房的就是可以进行补助的,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江苏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的。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江苏省房改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为,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
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
企业、自收亮袭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
职工购房时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由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住房专项资金账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对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渠道中统筹解决。
2000年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设资金的水平。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原住房资金和福利基金等项目中列支。
新职工自确定劳动关系之月起发放住房补贴。
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列支。
在确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住房补贴的因素。
我省同时还要求各市、县尽快制订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并于明年2月之前报省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
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嫌键纤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各市、县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往房面积由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度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前(1999年-2002年)资收入之和。
测算方法仍按苏*发[1998]98号文件执行。
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2】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1998〕8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的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三)坚持分配机制转换和芹仿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
将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省级机关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所谓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职工;所谓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1、一次性补贴方式。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均额抵扣;(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目前按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计发购房补贴。
(3)购房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其已购公房面积数以产权证上数额为准。
(4)工龄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及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补贴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
住房补贴率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职工住房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而逐年调整。
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
三资企业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以上标准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内执行。
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0元的按39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住房补贴率仍为16%,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单位必须在完成住房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要求,依据房改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2、购房职工申请。
拟购房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
3、单位审核。
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编制《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表二),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表一)报其主管部门审核,连同审核后的购房职工填写的《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省直机关房改办依据房改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所报材料。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批准后,机关房改办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5、购房补贴的提取使用。
购房职工须提供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申请支取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向省直机关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省级机关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表五,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表六,以下简称《清册》)。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以后年度新分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仍需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报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省属企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将其下属单位的《审批表》(附《清册》)统一收集后,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上面就是关于江苏省的住房补贴政策的,分为两类的,有的是一次性补贴的,有的是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其实主要还是针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给部门审批的,最后还是由地方财政负责的,想要咨询更多的法律法规就找。

4. 2022退休住房补贴上涨了多少

2022退休住房补贴上涨了70。

  1. 据悉,退休员工根本没有想象中的房补,各个地方的退休人员都会有很多补贴:水电补贴、物价上涨补贴、粮油补贴、房贴、有些沿海城市还有开房补贴。将所有的补贴全部都加到一起来算,也不会超过70元。

  2. 而大家所想的住房补贴制度已经被国家给取消了,只要是退休员工,都得不到住房补贴。如今国家实行的制度是住房公积金,没退休在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到员工退休的时候一次性将住房公积金返还,同时对账户进行注销。

  3. 现在退休人员的确没有住房补贴,有的只是退休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而且还需要在职时一直缴费才可以获得。相反在某些私人企业中,企业会按员工对企业的贡献能力,在退休后给予某些补贴,其中就包括住房补贴以及每月分成。

5. 退休人员房补政策

退休住房补贴政策如下: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 机关事业退休房补标准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7. 退休教师房补新政策

法律分析:各地关于退休教师住房补贴的规定不同。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为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教师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按工龄实际核算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标准,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逐月住房补贴计发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调整,上下限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离退休人员计发办法仍按以往规定执行、计发基数按上下限规定执行;养老金(含退休时核定的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放标准已确定的,按正式发放数全额补发以往年度的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8. 2022年退休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一、发放对象
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费纳入我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退休的,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含未经县房改办审批的单位集资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2.根据2022年财政预算安排,决定对2022年11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进行发放补贴及199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间已故的符合前述第1条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已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除外,此后批次(或者年度)发放对象的条件及办理时间,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住房补贴标准
1.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人员的补贴标准。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每平米168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每年每平米3.684元。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平米,科局级(中级职称,含副科)80平米,县处级(副教授级职称,含副处级)90平米,地厅级(正高级职称,含副厅)120平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的阳台面积。职级以申领住房补贴当年的职级为准。
2.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人员的补贴标准,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面积差是指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该离退休人员家庭已享受优惠购建房面积的差。
3.发放的住房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建房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等)。
三、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填写“松阳县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离退休证明文件、原任职文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向原所在单位申请。
2.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后,对申请表中个人所填内容和职工家庭住房分配情况审查核实(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并汇总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于2023年01月02日前报县房改办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未在前述期限内申请的,本次不再予以办理,有关人员可随下批次(或者年度)人员申请。
3.县房改办对上报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并将补贴对象名单在松阳政府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对象。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资金到单位,由单位直接发给离退休人员。
4.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后,须将经申领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报县房改办备案。
四、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若干补充规定
1.异地安置且户口已迁离本县的离退休人员,在迁入地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根据迁入地房改部门的证明申领住房补贴。
2.离退休人员异地定居的,按原工作地(松阳县)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3.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已出国、出境定居的,不能申领住房补贴;若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4.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离退休时间以个人档案为准,单位要对个人档案进行核对。
5.1999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已故离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去世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6.对不同婚姻状况的,按以下办法核发住房补贴
(1)婚前单身各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2)婚前单身一方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共同享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其中未购房一方可按无房职工标准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3)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购建过房改房的,各自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购建房改房面积之差核发住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已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未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5)离婚后现单身,原家庭已购建过房改房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6)离婚职工再婚后又购建过房改房的,其购建房面积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已购建房改房的面积后,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各自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7.住房情况证明
(1)夫妻双方或单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换过工作单位的,须有原所在各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2)配偶方不在本县范围内的,须配偶方所在单位并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军队复员、退伍、转业人员及其配偶申领住房补贴的,应提交由军队师或师以上单位房改办或部队营房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8.离退休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9.有条件的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资金自筹。
10.本通知由松阳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其他
个人不实申报住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对骗取住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责任者纪律处分。

9. 离退休住房补贴最新规定

一、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10.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混淆“住房补贴”与职工工资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概念。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实施住房补贴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而体现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理论依据则是劳动力价格理论。住房补贴的供给者是国家,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力价格理论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给出了国家住房补贴的范围。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给出了一项重要命题:即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国的福利。该命题的依据是边际效益递减律。国家或政府补贴,无论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从本质上看,都应该是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市场经济国家如此,福利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谨慎地行使着对市场的干预权。在住房补贴问题上,将住房补贴的对象限定于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后,政府补贴剩余的房租给房东。瑞典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在住房补贴对象的选择上,也明确规定为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国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会住宅”建设提供补贴,1991-1996年间,政府为“社会住宅”建设提供了180亿马克。我国现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实施的。《通知》指出:对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实行住房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应该说,我国住房补贴对象也是明确的。即以贫困家庭或相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租价或售价)属于贫困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住房补贴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其实施的手段自然是税收与税收转移支付。政府作为收税者,也自然成为税收的支出者。国家是住房补贴的当然承担者。
劳动力价格理论认为: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换句话说,工人的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不仅包括用于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还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子女的生活资料。所以,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等于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之和。劳动力的价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格,其最低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住房属于维持身体与养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在工人的劳动价值中必须有所体现。这就是说,职工工资中应该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为劳动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劳动报酬中体现。
作为职工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是职工工资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职工住房含量的承担者。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务交易是自愿交易。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愿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职工单位按市场供需状况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由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与供给关系决定。工资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出现涨或跌,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额是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在保证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费用的基础上,将工资交由市场确立,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也是效率与公平实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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