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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离退休人员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3-05-14 08:09:38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厅陪悉乱袜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扮乎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B. 司法解释取消退休待遇

取消退休待遇是专门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其问题情节应当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应同时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取消退休待遇是指根据其所犯错误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键弊照帆哪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取消退休待遇是专门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其问题情节应当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应同时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什么情况下会取消退休金
(1)退休养老金只在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被暂停发给退休费,
(2)出狱之后恢复发放,并且参加今后的调整,另外,在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从次月起停发退休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稿轿族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C.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需了解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间的用工关系能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对该条的理解,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二、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的,可由企业酌情处理。但是依据前述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离退休人员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仍应按照工伤处理。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能否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应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五、执行程序中能否划扣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13号]的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六、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应否视为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3年4月15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的规定,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和医疗费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可视为劳动争议。

D.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 2021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离世后抚恤金的发放有固定的标准,具体要视情况而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即指公务员的抚恤金,如何领取分两种情况:

1、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的: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2、病故: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另有5000左右的丧葬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即参公人员离世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举例说明。

假如一个公务员正常离世,其在职时工资为7000元,那么其抚恤金构成大致可领:

1、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 2=87668元;

2、40个月基本工资:7000 40=280000元;

3、丧葬费:5000元。

合计:87668+280000+5000=372668元。也就是说一个公务员不是因公病故正常情况可以拿到30多万元的抚恤金。而如果是因公起码可以拿到100万以上的抚恤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即指除参公单位以外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的领取也分两种情况:

1、因公牺牲: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2、病故: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另有3000-5000元的丧葬费(具体以当地实际为准)。

举例说明。

假设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工资为5000元,那么其离世家属可以拿到的抚恤金为:

1、20个月基本工资:5000 20=100000元;

2、丧葬费:3000-5000元。

总计10万出头。如果是因公牺牲可以拿到20多万。

总体来看,事业单位人员的抚恤金比公务员要少很多。

你好,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抚恤金的标准和两个因素相关:一是该人员 是否参公管理 ,二是该人员的 具体死亡原因 。

目前,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文件主要有3个,分别是: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其中,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具体如下:

1、 参公管理 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因公牺牲 评定为烈士 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退休费。

2、 参公管理 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病故 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退休费。

3、 非参公 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评定为烈士 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退休费。

4、 非参公 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因公牺牲 的,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退休费。

5、 非参公 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病故 的,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退休费。

其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 。

另外,基本退休费指的是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 。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国家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之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发放基本退休费,而是改发 基本养老金 ,包括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三大类。

最后,我再举两个例子,方便你进行理解。

如果是 参公 的事业退休人员,2021年 病故 ,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养老金)为8000元,那么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43834*2+8000*40=407668元。

如果是 非参公 的事业退休人员,2021年 病故 ,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养老金)为8000元,那么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8000*20=160000元。

欢迎关注@瑛杰小猪,一起聊聊体制内的小知识。

1、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

A、按照文件规定,参公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B、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事业编制人员病故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在职死亡)或基本离退休费(退休死亡)。在职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数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一定要区分不同死亡原因和编制性质 ,抚恤金差额很大 ,另外注意退休费是基本退休费不是现在发放到手的工资额,可能需要扣除一些津贴等非基本退休费项目。

2、 注意事项

除了抚恤金之外,还有丧葬费、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几项可以领取。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除外)病故,在职的按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发放抚恤金,退休的按本人20个月基本退休费发放。由于2014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的省份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由原来的按基本退休费20个月计发改为按老办法待遇(除退休补贴外)计发20个月。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按照现行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形,既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原工作单位性质,及退休人员退休前原身份而定。

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ⅹ20。


二、参公人员

事业单位有一个特殊类型,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退休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习称参公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ⅹ2+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40。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非公死亡待遇应该是执行2008年的规定而不是2011年的,即:2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和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3个月社平工资(各地不同)。这些待遇由财政发放。养老金并轨后若执行企业待遇,若由社保局发放则只有以上标准的几分之一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标准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个月全工资;

(2)40个月基本工资;

(3)2020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

(4)丧葬费800。

F. 人民法院能否执行退休金,如能,又该如何执行,是否要保留一定的生活费,其比例是多少

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保留生活费用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其抚养和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人员的数量。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6)最高法关于离退休人员司法解释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G. 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如何定性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与工作单位关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部分省、市法院规范有不同的规定,且现有的规定也未至详尽,实践中操作各不相同。

已过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劳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已过退休年龄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7)最高法关于离退休人员司法解释扩展阅读:

按劳务关系处理。认为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有的地区如厦门市出台政策: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2012年6月1日起将强制停保。

但如果强制停保,不允许企业为已退休人员投保,又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让企业承担工伤损害赔偿等用工责任,显然会使用工双方主体间权利义务失衡。若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虽然不适用劳动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仍然要得到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此规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提供劳动,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同时又不完全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观点认为尽管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表明该劳动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与退休之前并无不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应当承认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提供劳动。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合法性问题,关键还在于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界限性质存在分歧。

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丧失劳动者资格的年龄,是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的强制性义务。但也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不再劳动的一项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从我国退休制度的设计来看,它实际上是一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构建的劳动关系的退出机制。从用人单位强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够缓解就业压力,尽快实现新老交替,使年轻的劳动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础上提供劳动并交纳社会保障费用。

从用人单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劳动者,避免招录的年轻劳动者因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

H. 最高法院对执行中扣划退休金留用必须生活费用是指什么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保留生活费用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其抚养和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人员的数量。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2、《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保留生活费用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其抚养和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人员的数量。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8)最高法关于离退休人员司法解释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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