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本厅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及自治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厅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厅综合统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承办就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区就业管理规定。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承办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组织拟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拟订人员调配及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负责自治区本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对象的出国政审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直驻桂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继续教育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备案。承办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培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称号专家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回国专家、留学人员来桂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含招聘国[境]外人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审核事宜,承办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鉴定及丧葬费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桂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直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审核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药目录制订工作;拟订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单位医疗、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评审及增删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和中直驻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和中直驻桂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处(出国[境]培训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承担引智成果推广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政策,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拟订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负责引智行政许可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二)信访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接访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由本厅办理的相关信访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❷ 10月份起,办理退休迎来新变化!可享5大福利,看看你能享受吗
10月份起,办理退休迎来新变化!可享5大福利,看看你能享受吗?❸ 退休人员社保网上认证
退休人员社保网上认证首先是进行数据建模采集,认证前,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携带回乡证,境外人员携带护照)等证件到所属街镇退管部门进行面部数据采集建模,采集数据的同时进行当年认证,接下来就是进行网上资格认证,当年已完成面部数据采集建模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次年开始可在网上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一般为每年4--6月,最后是进行网上认证操作,退休人员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码、参保地和居住地,信息填写无误并且与社保系统中已有的信息核对无误,则可进行激活,激活后,根据流程引导,完成拍照、录像操作,即能完成认证。
拓展资料
一、社保网上认证方式(以广西南宁为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通过南宁智慧人社APP(南宁市本级及各县区企业退休人员可认证)或老来网APP(广西区内退休人员均可认证)进行认证;
2、电脑网上自主认证:登录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系统进行自主认证;
3、南宁市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认证: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布设在南宁市1383个行政村内的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进行自主认证;
4、线下认证:广西区内居住人员,可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社区(乡镇)认证点进行资格认证;广西区外境内居住人员,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及填写《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并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将表格寄回南宁市(各县)社保局。
二、社保网上认证注意事项
在输入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仍然显示无养老保险信息,一般是因为老退休职工在系统内登记的是15位身份证号,无法与现在18位身份证号匹配,需要退休职工到就近社保部门更改信息。
网页名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官网
适用系统:Win7/Vista/Win2003/WinXP/Win8/Win10
浏览器型号:360安全浏览器 基于Chromium 86内核
浏览器版本号:13.1.1662.0
软件名(苹果手机版):南宁智慧人社
软件版本号:2.14.9
手机型号:苹果XS
操作系统:iOS14.7
❹ 广西三胎有什么补助政策2022年
广西三胎有什么补助政策2022年
广西三胎有什么补助政策2022年,广西已落实中央“三孩”政策,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改善人口结构,减轻家庭生养子女负担,广西三胎有什么补助政策2022年。
据广西日报消息,3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在生育服务、生育支持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关于三孩生育政策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要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二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三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关于生育服务
条例此次修订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删去了强制避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生育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关于生育假
条例此次修订对生育假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二是增加育儿假。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关于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二是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关于托育服务发展
一是强化托育服务供给。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旅悉、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源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二是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三是强化托育机构监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拆裂乎全监管。
自国家放开三孩政策以来,北京、湖南、天津、广西等地明确指出生三胎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但不同地区申请流程会有所区别。
第一步: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应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步: 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第三步: 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
第四步: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及时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
第五步: 完成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街道)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今年5月31日以后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2021年5月31日,中央有关会议指出要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三孩政策并配套支持政策,也就是说以后生三胎是合法的,也不需要缴纳罚款了。此消息一发布,对准备生三胎的人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因此,这部分人群对三胎奖励也是极为关心的。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修订后的条例有关提振生育的新措施。
广西本次修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三孩”政策,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改善人口结构,减轻家庭生养子女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产假和育儿假
实行差异化生育假奖励标准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促进生育的关键在于提振生育意愿,要针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之间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生育假奖励标准,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我国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这意味着,广西修订的上述条例施行后,女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可以享受的生育假期(俗称“产假”)分别为158天、168天、178天,同时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在女方产后享受护理假25天。另外,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完善哺乳假
可申请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设立哺乳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女性照顾婴幼儿,缓解育儿压力,但是因假期较长、用人单位往往要考虑用工成本等原因,哺乳假期很难落实,建议灵活确定休假期限。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鼓励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妇女生育后脱岗时间较长,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容易在就业中遭遇歧视。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和养育,可以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鼓励幼儿园接收2至3岁幼儿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子女照料问题是制约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女性生育后回归工作岗位,在工作和育儿之间的精力分配关系较为紧张,建议大力发展社会化托幼服务,为育儿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范围。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修订后的条例同时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鼓励发放育儿补贴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基层群众提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子女负担和鼓励生育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可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出台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等积极支持生育的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延续、完善了有关既往规定。例如在独生子女职工及城镇居民退休金奖励方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照规定增发退休金。
❺ 社区民政工作总结
社区民政工作总结 篇1一年来,我社区民政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现代民政的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意识,在南站街道党工委、民政办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有关方针和政策,扎实开展了各项民政工作,现将20xx年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誉腔纤
一、依法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居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法规、严格程序、精心组织,始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5月21日依法开展了第三届居民委员会第四次居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介绍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补选副主任候选人,选举一次投票成功,圆满地完成了工作目标。
二、加强社区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推动社区居务公开,组织社区居委会召开专题会议,按照《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的要求,指导社区开好日常的两委班子会,交流思想,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三、救助帮困工作有效推进。
1、认真做好元旦、春节、中秋节帮困送温暖工作。对各类贫困对象实施补助,对大病、重病困难对象实施一次性医疗补助,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综合帮扶,发放帮扶资金。
2、做好抗震抗旱救灾捐赠活动。云南旱灾与4.14玉树地震不幸发生之时,及时组织社区开展抗震抗旱救灾捐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迅速掀起捐款热潮,以最快速度将爱心捐款上交区慈善协会,让灾区群众感受到温暖。
3、20xx年5月19日,丽人医院在我社区开展了惠民便民服务活动,我辖区困难家庭和残疾人都参加了此次活动,得到了他们的一致好评。
4、20xx年6月9日,我辖区困难居民卓英,因胆囊结石住院手术,社区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带上慰问品到她家慰问,让她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四、老龄工作深化发展。
1、积极推进各项涉老实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优惠政策,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做好老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敬老和爱老的社会氛围,结合我社区老年福利工作的实际,围绕以老年人为本,为老年人谋福利的宗旨,有序推进为老服务的各项工作。今年来为15位90岁以上的老人办理了高龄老人补贴,为550位老人审核登记办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让老人位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在身边。
2、居家养老稳步拓展。把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辖区丰富的社区服务资源,以社区服务为载体,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切入点,把社区服务引入家庭,促进社庆仿区服务和居家养老的紧密结合,实现服务对象社会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3、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我社区组织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喜临门酒店开展了茶话会活动,融洽了社区与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关系。
4、积极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文艺、体育、读书、旅游、书画等活动,在开展各种敬老活动基础上,更加重视精神养老,个性化的服务,给予老龄人精神寄托,让老龄人在展现自己的价值中获得自信、快乐、健康,不断提高老龄人的生活和生命的质量。
社区民政工作总结 篇2龙泉里社区民政工作,在党工委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救助、低保提标清查工作,努力做好民政各项工作安排和实施,切实为辖区困难家庭、低保户办实事,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现对20xx年民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低保工作:
1、及时宣传动员:4月上旬我社区召开了社区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布置宣圆带传发动工作,要求大家按责任田包片工作区域,进巷入户进行宣传告知,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宣传活动及黑板报等宣传形式,积极宣传《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GJ惠民政策,共宣传5次,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
2、认真收填申请材料:此次对享受满一年的低保家庭,重新重点认定、核查其家庭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社区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每个申请户提供的原件、复印件,截止10月共收低保户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63份。
3、积极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8月至9月,是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阶段,社区以民政专干为主,社区包片干部为辅,全员参与,组织了入户调查小组,深入到辖区申请低保户家中,认真听取申请户本人或家人陈述;细心观看申请户家庭摆设;礼貌走访左邻右舍;耐心询问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大家加班加点,不辞劳苦,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入户调查、表格填写工作。龙泉里社区实施了边调查、边民主评议的工作方法,对已经入户调查过的低保申请户,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并建立了30名居民评议代表库。做到评议评审制度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议会每场有11位评委和3位监督委员组成,民主评议采取当场公布评议结果。截止到10月,龙泉里社区对46户低保户进行了民主评议,其中27户通过评议。19户未通过评议。社区监督委员会王好学副书记全程跟踪监督、参加了审核、评议工作。社区对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及评议结果进行了张榜公示,设置了举报箱,同时公布了社区监督举报电话。
4、实行动态管理:截止20xx年11月底,共有低保户81户,140人享受,人均覆盖面2.16%,月发放资金4.8387万元,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及各类补贴(含提标补发金额)共计66.4182万元。为33户困难群众发放冬春救助款1.5万元。现有低保户中:享受全额家庭9户11人,其中:三无人员1户1人,残疾人家庭17户18人。差额家庭72户。我们认真准确地填写低保档案,一户一档,从而对社区享受低保人员有了更准确详细的了解。对全部低保户进行了重新核算家庭收入,做好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标工作。在实施低保动态管理中,社区针对辖区内所有的低保对象家庭中,就业及收入的变化情况进行入户走访核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低保补差有升有降,定期对低保户进行走访慰问,真正实行动态管理。
二、廉租住房工作:
今年全年共为15户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及9位低保户边缘户办理了廉租住房补贴。为27人已分配到廉租住房的低保户办理了低保转迁手续。在全辖区内张贴了公租房分配通知,确保符合条件的居民能进行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现已受理了1户。
三、积极救助,落实政策,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社区认真落实《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困患重病导致医疗难的问题和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一年来,社区共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4户4人申请教育救助5000元;为因病致贫家庭2户2人申请了医疗救助19400元;临时救助11户,前三季度救助金额16300元第四季度上报三户待审批。
四、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积极做好老年人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❻ 南宁有几个社保局,分别是哪些
南宁有7个社会保险办理机构。
1、南宁社会保险事业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葛村路10号
联系电话:0771-5505311
2、兴宁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4楼(展览馆附近)
联系电话:0771-5610560。
3、江南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联系电话:0771-4813275
4、青秀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0771-2800185
5、西乡塘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新阳路68号新瑞商住楼2楼206号(新阳路和北大路十字路口附近,西平桥旁)
联系电话:0771-3169352
6、邕宁管理部地址:南宁市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0771-4792351
7、良庆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银海大道819号英华嘉园2号楼一楼(英华学校旁)
联系电话:0771-4724819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调配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3、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负责全市表彰奖励工作。
4、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就业创业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指导全市技工院校的业务工作。
5、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6、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综合调控,牵头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实施监管。
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
9、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0、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对全市劳动标准执行实施监管,牵头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11、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12、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相关工作规划和政策,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❼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农业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及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区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建议,负责组织或提出与农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意见;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服务项目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行政赔偿工作。
(四)农村改革指导处。
指导全区农村改革,总结推广经验,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指导全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草拟试验区(试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试验方案;审查各地上报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监测、完善实施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与中央农村改革试验业务的联系和各省、市、自治区试验工作的交流。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贯彻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中央在农村散饥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措施的实施,协作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组织拟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营销促销建设规划,并指导和协调农产品流通;研究制定农村经济肆掘喊信息体系及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信息服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及农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秩序监管和打假工作,指导农产品、农业投人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调查、收集和整理农情动态,处理农业灾害的有关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研究草拟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主管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负责农业生产统计、成本调查,开展农业经济发展宏观分析和预测;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编制主管部门支农资金的投资计划、直属单位事业费预算,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裂野理,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和组织本厅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研究提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和指导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全区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口指导农业职业院校教育工作。
(九)对外经济合作处。
研究提出广西外向型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新的动态;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负责主管的产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外资项目库的建立;承办厅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接待外国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承担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和引智事务工作。
(十)粮食油料作物处。
研究提出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拟订和组织审定;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指导粮食、油料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种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粮食生产基地、项目建设。
(十一)糖料作物处。
研究提出糖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组织建立健全糖料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指导糖料作物种子种苗鉴定登记、生产认证、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查工作;拟订糖料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糖料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经济作物处。
研究拟订全区水果、蔬菜(食用菌、瓜类)、茶叶、花卉、麻类、蚕桑、烟叶、中药材、香料等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性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组织经济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的制定、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负责组织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区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❽ 南宁市社保局的详细地址是什么
南宁市社保局的详细地址是:广西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4号。
(8)广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扩展阅读:
南宁市社保局下设单位:
1、公务员培训和考核奖惩科
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
2、信访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督查、指导并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
3、基金监督科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