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伤职工在退休后如何发放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 的给付,在定残之前由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承担责任,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护理费在定残之后,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同时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护理费,具体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另外,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 残疾赔偿金 给付年限, 赔偿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 赔偿义务人 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㈡ 二级工伤退休后护理费谁出
工伤一至四级的护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信档戚。请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及《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滑陵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蠢孙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㈢ 工伤职工退休后护理费还有吗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属于对劳动能力丧失产生误工性质补偿,在办理退休后不再享受,改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生活护理费是对工伤职工无法自理生活的补偿,不属于养老保险待遇范围,在退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㈣ 退休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
㈤ 工伤退休后还有护理费吗
工伤没有营养费,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 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悉知肢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睁世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猛薯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㈥ 达到退休年龄工伤赔偿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法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其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发生工伤事故,无权享受工伤赔偿,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单位返聘退休人员需要签合同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而退休人员并不属于劳动者,所以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发生工作性伤害之后,用人单位是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的30天时间之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来提出申请,然后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说已经退休的情况之下,那么就不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了,因为此时并不是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㈦ 2022年90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
90岁老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12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哦。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调整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原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调整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原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
退休人员不能自理申请护理费的方法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备棚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中在工伤治疗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仍然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享受范围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年满80周岁的退休干部,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人员,因瘫痪、癌症晚期致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的人员。按规定已经享受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的副部长以上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待遇。
二、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为100元。、
三、享受护理费的起始时间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生日当月起发给护理费;年满80周岁的退休干部,从生日次月起发给护理费。
四、护理费的办理程序符合本办法的老同志,由相关工作处填写老干部定期护理费申请表,由负责尺滚核人签署意见,报行政医疗处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陵掘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㈧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内者,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1、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退休员工发生“工伤”的,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得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属于聘用单位失责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退休人员受工伤怎么处理?
退休人员受伤的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事实上,用人单位返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些职工可能工作技能比较高,但是年纪比较大的话,在日常工作过程当中用工安全问题也确实是存在一定隐患的。不过,受伤跟工作无关的话,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㈨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正常退休的就没有工伤一说了,如果是退休返聘人员或是仍在从事劳动的人员鉴定为工伤的,可以进行工伤赔偿。主要赔偿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州拿念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册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敏雹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