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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机关工作人员手受处分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0 16:01:39

⑴ 对退休人员如何使用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01

关于立案依据。

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在立案决定书中立案依据部分除引述《监察法》有关条款外,还可以一并引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立案决定书中立案依据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还应当引述《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

02

关于“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相应按月发给退休公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职人员享受的其他待遇则可以相应调整,故《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将《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为“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医疗、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据以上情况,对退休的公职人员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可以相应降低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并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处理时系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在送达其所在单位和相应人事部门的党纪处分通知书中一并写明上述待遇调整事项,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办理;若其在处理时已非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可以作出《关于对×××享受的待遇予以调整的处理决定》,文书格式可以参照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的要求,其中需写明“依照《政务处分法》第××条(处理依据)等规定,本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但鉴于×××已经退休,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在其中要告知被处理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⑵ 公务员退休后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退休机关工作人员手受处分案例扩展阅读:

广安市纪委对外公布:两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内严重违纪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处分。

据介绍,陈和平,阴明,均为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退休干部,分别于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经查,陈和平与阴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两人行为均已构成严重违纪。

对于陈和平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广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给予处分,按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对于阴明的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广安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阴明开除党籍处分,并按规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⑶ 对退休人员如何适用党纪处分

法律分析:已经退休的人员,如果发生违法党纪政纪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比如党内警告,记过,或者开除党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 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 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第三条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⑷ 退休后受处分如何降低待遇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因为退休前身份不同,判刑后待遇不同。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⑸ 已经退休的公务员有违法行为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曾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能够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免职、开除的,应当依照规则相应调整其享用的待遇,对其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自己财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处置。”

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关于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自己财物,要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处置,包括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退复原一切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缴国库等。

⑹ 退休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怎么样处理

退休公职人员是执纪执法实践中的一类特殊主体,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在审查调查程序、处分执行、待遇调整等方面,均与在职公职人员有所区别,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分析,为精准认定、恰当处理此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一、对退休公职人员立案的注意事项
一是立案程序的启动。对于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由于纪律审查没有追究时效限制,可以进行党纪立案。如非中共党员,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辖,实践中如没有违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应给予的处分档次,根据立案必要性区分情况处理:依法应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对行为人职务、职级、级别、工资档次等不产生影响,一般不建议立案,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线索处置或初核阶段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组织,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应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或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于涉及调整退休待遇问题,需进行政务立案。
二是立案主体的确定。公职人员不因退休而改变原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立案应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干部衡袭管理权限确定立案主体。需注意的是,公职人员退休后因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问题,如某省A市一处级干部,退休后党组织关系转到本省B市某基层社区党支部,对其退休前违纪违法问题,B市纪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具有优先管辖权,如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A市,由A市调查更为适宜的,经与B市纪委协商,也可以进行立案,此种情形下双方需注意加强衔接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三是立案种类的适用。如发现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前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只要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监察机关即有权进行政务立案,并区分情况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违纪违法行为轻微、应给予党纪轻处分,可进行党纪立案,若应给予党纪重处分,根据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重处分的原则,须同时进行政务立案。
二、给予退休公职人员处分的文书制作、执行问题
一是退休待遇调整。实践中,调整严重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待遇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直接表述待遇调整事项;
第二,参照政务重处分决定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单独作出《关于调整**退休待遇的决定》;
第三,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书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程序予以落实。笔者认为,调整退休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担纪法责任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务处分的延伸,综合考量保障被调查人申诉救济权、决定严肃性及方便执行的需要,建议采用第三种方式为宜,可灵活采取制发通知书、发函等形式,由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依规予以调整。
二是党纪处分决定制发范围的界定。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党组织关系归属一般有两种情况,如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支部,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抄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如组织关系已转至基层社区党支部,根据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制的监督执纪原歼拦汪则,以设区市管干部为例,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县(市)区党委,抄送县(市)区纪委监委,并督促下级纪委抓好处分决定向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宣布、执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体的处分执行程序。根据政务处分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处分决定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由党委统战部向相关民主党派通报情况。笔者认为,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教育引导民主党派成员遵纪守法,拟调整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退休公职人员享受待遇,应在处理决定制发后,及时以监察机关名义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并在函告文书中提醒统战部门向民主党派通氏仔报情况,帮助民主党派加强对成员的监督教育管理。
三、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调整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如何处理,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政策规定,且各地实践操作不同,笔者仅选取法规依据较为完备、退休待遇处理标准一致的退休公务员进行论述。根据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退休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则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间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被行政拘留期间,按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二是被判处刑罚后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因刑罚种类不同,退休费待遇处理结果亦存在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的,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三是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待遇处理。应给予退休公务员开除处分但未移送司法机关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即调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G省A县农业局一退休干部王某瞒报疫情,被该县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其党组织关系已迁至W市B区某社区居委会,该县监委拟对其降低退休待遇,能否予以监察立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退休,不属于监察对象,并且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使公权力,A县监委不能对其监察立案,只能转去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W市B区纪委对其作出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退休,但仍然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A县监委有权对其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王某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已经转到了W市B区,A县纪委应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给W市B区纪委,由B区纪委对王某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党纪处分的管辖和处理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但对于退休和离职干部(退休和离职前属于监察对象)的监察立案和政务处分问题则存在较多的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以现有身份还是违法行为时身份来界定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以该案例为样本,对两类特殊人员在不同阶段违法行为的监察立案和处理相关问题进行辨析。
1.监察管辖问题
根据监委管辖相关规定,监察管辖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根据以上规定,退休或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在上述案例中,退休干部王某的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应由A县监委管辖;其次是依据属地管辖,如果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有违法或犯罪问题,普通的违法或犯罪问题先由异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再由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特殊的情形是,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与他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则交由主要犯罪地的监察机关管辖。
因此,退休和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其次考虑属地管辖的问题。
2.退休干部的违法问题
退休干部的违法行为要区分两个阶段,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如果是发生在职期间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政务处分规定,退休前存在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发现的仍然可以监察立案,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如果退休干部在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该条规定中的“监察对象”既包括退休前也包括退休后的干部。
如果是退休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执行,即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的王某是在退休后隐瞒疫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被给予行政处罚。王某作为退休党员干部,隐瞒疫情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影响后果较为严重,A县监委对其监察立案并降低其退休待遇是有充分依据的。
以上两种情形如果产生了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关于退休干部的降低和取消待遇问题,《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3.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
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同样也要区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离职干部的监察立案问题比较特殊,因为离职干部的现有身份已经不是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也脱离了原单位,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性质来进行认定。
如果是在离职前发生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离职干部涉嫌在离职前的职务犯罪行为,因其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重合,离职干部原来所在单位地的监察机关同样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是在离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则要区分情形来对待。因为此时离职干部的身份已经不属于监察对象,其行为也不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因此,原则上对于离职干部在离职后的违法行为不能再予以监察立案和给予政务处分,但特殊的情形是,如果离职干部离职后与原单位人员存在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行为,则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离职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其并案调查。
4.监察立案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退休和离职干部的违法行为在不同阶段的监察立案和如何处理的辨析可以看出,如何清晰地界定监察立案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到底是以现有身份还是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认为,通常的判断标准是主要看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是,则可以予以监察立案。但特殊情形是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虽然其身份不属于监察对象,但监察机关可以并案调查的形式对其立案调查。

⑺ 公务员现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发给生活费,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根据《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

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⑻ 退休人员纪律处分怎么办

法老脊律分析: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消仿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拿含纤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⑼ 已退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啥影响

有影响。如果一个退休人员的一个机构涉嫌违反纪律和法律,决定惩罚不得,但应当放在文件进行调查,和调查结论应当按照程序,以澄清实施惩罚的类型。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养老保险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不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给予降级、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少或者取消待遇。

处罚期间,单位工作人员调换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原决定处罚单位合并、分立的,由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罚决定。

(9)退休机关工作人员手受处分案例扩展阅读:

党纪和政治纪律是影响公务员薪酬待遇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的程度随刑罚的轻重而不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党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原则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解除党内职务处分的,必须降级;试用期间,降低其级别和工资的幅度应当大于解雇该部门的级别;被开除党籍但未被行政解职的,军衔和工资的减薪,一般比同等军衔的减薪和留校察看的多。

2、政治纪律对工资待遇的影响原则规定。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提升工资水平;被辞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3、减薪的不同情况和规则。

受到党内以上职务免职(包括免职、降级处理,下同)和行政降级(包括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办理降低职务等级和工资的手续。

4、各种处罚对薪酬待遇的具体影响。

对被降职人员,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工资,并自降职次月起发放新一级工资;如果这个职位的职级工资一直是最低级别,那么可以降低一个以上,包括一个职位的职级工资。

辞退的,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同时降低。从处分的次月起,根据新岗位上大多数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值班工资,新确定的值班工资低于原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减一级含一级以上。如果级别工资下调后仍高于最高级别工资,则级别工资按新岗位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被辞退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和行政关系,并从处分之月起停止其工资发放。

受到一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后,从解除处分后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计算其正常晋升薪金的考核年限。

⑽ 退休党员有哪些常见违法违纪问题

失犯罪被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

可以不予开除

,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备受关注。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的前提。

全面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

《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处理。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

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

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处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四、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处理。

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解答意见规定,对企业职工,包括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以及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不予开除。该条例于2008年被废止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被判处刑罚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人员被判处刑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内部惩戒规定处理,并非一律解除合同。

从给予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纪律处理的历史沿革看,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从分类处理到统一标准。此前,对公务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行政机关任命的公职人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从表述上统一了标准和尺度。二是保留公职程序日益严格,《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明确需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三是保留公职的条件日趋务实合理,从“有条件保留公职”到“一律开除公职”,再到“原则上开除、特殊情况可保留公职”,体现了对政务处分更加审慎的立法态度,确保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

此外,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政务处分法》确立保留公职情形,实现与保留党籍情形的衔接,有利于党纪政务处分的平衡。

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建议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必须是过失犯罪。

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少过失犯罪系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有受害人的过失犯罪来说,在犯罪人员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减轻社会危害性。

二、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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