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员退休后再工作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退休后再工作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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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政策
1、离退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这类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及生活补助费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收入
职工退休后,按原则不能再入职工作,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工作,即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就应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税按3%缴纳,李先生退休后再入职,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000元,则应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
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所得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分,按照适用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①、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离退休人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Ⅱ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返聘违规吗
不违规。退休返聘,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违规的,这个要看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议了,退休返聘是不能再再签订劳动合同了,退休返聘的是有一定的危险的,这个公司应该尽量的考虑到。退休返聘,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违规的,这个要看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议了,退休返聘是不能再再签订劳动合同了,退休返聘的是有一定的危险的,这个公司应该尽量的考虑到。
一、乡镇事业编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年龄上限以岗位要求为准,一般是在35周岁以下。
3、拥有与岗位要求相应的工作能力。
4、身体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5、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来说,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的事业编岗位报考。
二、公务员报考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Ⅲ 企业招聘已退休的员工犯法吗
法律没有禁止企业招聘已退休的人员务工,因此,不违法。
由于已经退休,所以,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企业不需要给退休员工交社保;并且,客观也无法给退休职工交社保,社保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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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
1、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Ⅳ 机关退休人员返聘算在编人员吗
退休返聘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退休返聘自己的职位和自己的职位的种类都是没有变的跟原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候一样,所以如果以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现在就是,以前不是现在就不是,所以退休返聘不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性质!
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人员分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八)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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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的劳动合同
国家通知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Ⅳ 职工因病退休后又被原单位无缝返聘违法吗
不违法。用人单位录用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同退休人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用为返聘人员缴纳社保。
Ⅵ 机关退休人员退休返聘属于违纪吗
法律并未规定禁止返聘原单位退休员工,因此,返聘原单位退休员工不违法。
通常情况下,被返聘者大多为技术权威或骨干,发挥余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