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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国有企业破产55岁退休

发布时间:2023-05-05 01:59:58

Ⅰ 国企破产后女工人到五十岁可退休吗

国企破产后女工人到五十岁可退休吗

不可以,但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 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 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烟草局女工人五十岁能退休吗?

烟草局全国都执行国家劳动法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目前为60,女性目前为55周岁,50岁可以与人事部门商议内部退养,拿总工资的百分比工资系数,另外一个就是要考虑你是哪种用工,是在册职工还是聘用合同制职工

破产失业女工五十岁为什么不能退休

合不合理不管,就看合不合法,你叫他把规定拿出来,如果规定有写55岁退休,那就没办法,规定没写说了也不算。
一般女性工人身份50岁退休,管理技术岗位55岁退休,没听说灵活就业人员还要55岁退休的。

2003年后参加养老险的女工人五十岁能退休吗

只要交够15年养老保险,女工人年令够5o岁即可退休。

女工人工龄三年失业后自己续交社保,五十岁能退休吗

照你这样要55周岁退休,现在你最好找个社保挂靠单位,让单位替你代交,到五十周岁时可以办退休了

六级伤残军人五十岁可退休??

六级伤残军人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男性不可以在年满50岁退休。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女工伤捌级五十岁能否办理退休

工伤几级,和你退休年龄没有猛并关系,和你的工龄也没有关系,早已经取消了工伤退休的规定,都是按照男60周岁,女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办理退休,除非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男50,女45周岁办理病

女工人工作三年失业后,自己补交社保,五十岁能退休吗

不可以。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社保不允许一次性补缴差额办理退休。悄薯

我在国企工作二十八年,现单位买断,我买断后五十岁可退休吗?

根据国家规定,男性,60周岁才能退休,女性50周岁(指工人编制,干部身份枝运迹为55周岁)才能退休。你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退休,反之就不能。
至于你与单位买断工龄,与退休没有关系。

五十岁退休是工人还是农民

农民没有退休只有工人和公务员才能退休金,农民六十周岁可领取养老金(每月82元),

Ⅱ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如果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仍然可以向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按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国家的退休政策规定中,并没有单独对破产企业的职工作出规定。
按照相关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如果破产企业有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优先在清算资金中缴纳养老保险;没有清算资金的,可由当地酌情予以核销;由清算组织生产自救,或继续留守并继续发工资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之前,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缴费年限,与后来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破产之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破产后新就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或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1996年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破产企业的职工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工龄或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按照各地的规定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但在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缴费年限最低必须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
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办理退休的规定分为哪种情形?
一是符合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二是在国有企业破产前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四川的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之前,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从事国家工种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企业破产以后,不管是到其他企业就业还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都可以申请按照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
三是在破产企业工作的女性职工,如果在国有破产企业之前是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其他单位就业时仍然是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照55岁办理退休;如果新单位就业是工人岗位,只要在新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新岗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是在破产企业工作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12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总结:国家和地方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办理退休并没有单独的规定,但在各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一定的规定。仔细研究这些规定,并没有任何特殊之处,总体上破产企业的职工还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Ⅲ 国企破产后女工人到五十岁可退休吗

国企破产后,女工人年满50岁,缴费年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国企女工人因为企业破产,之后无论是否再就业,年满50岁,缴费年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Ⅳ 破产企业男的55岁可以退休吗

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职工因为企业发生破产的情况下,并不会使其退休年龄提前。但是具体情况还应当结合实际,到当地的劳动与社会资源保障局进行询问。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子年满六十周岁,女子你那满五十周岁。因此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年龄的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去当地部门询问是否简首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燃咐御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皮岩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Ⅳ 听说现在国家有个文件针对破产国有企业男性职工能将退休年龄提前至55岁,是否属实。

国家目前没有文件规定针对破产国有企业男性职工能将退休年龄提前至55岁。
但地方有这种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人员,你可以试试能否参考适用。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附: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二、实施对象和主要方式
(三)实施对象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具有经营和营利能力,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四)主要方式
转企改制。对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通过市场竞标转让或协商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给内部职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组建成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存量资产较大的单位,其部分国有资产、土地、商誉和资质等无形资产,可按有关规定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制企业。
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通过清理予以撤并重组。
三、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依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由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转企改制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苏财国资〔2004〕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省级政府房产等资产的,应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资产的剥离、核销
转企改制单位在改制前需剥离的资产以及对剥离资产的处置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剥离后的资产可委托改制后的单位代管,享受受托资产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原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其不良资产,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其中需要核销的资产,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
(七)资产的转让和租赁
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实行协议转让的,原则上参照苏国资〔2004〕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转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解缴省财政专户。
改制后企业保留的国有股权、租赁使用的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追索资产的接收处理,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和负责,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管。
(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转企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需要改变用途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的4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
对改制时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的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净负债,具体冲抵的有关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对冲抵剩余的国有土地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缴纳40%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改制费用的提留
对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批准,按下列事项提留有关费用:改制基准日前拖欠的工资及应缴未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职工医药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医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改制单位调整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已执行的其他费用。
转企改制单位的净资产(含土地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不含坏帐准备金),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报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批准,由省财政厅在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专户中统筹解决。
四、在编人员的安置
(十)法定退休与提前退休
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十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入改制后企业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录用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确保原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的在编人员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业(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外)。对在原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
对改制后的企业,首次录用原事业单位85%以上在编人员,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鼓励。
五、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十二)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所有转企改制单位都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对不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改制单位要依法与其解除、终止用人关系;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企业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十三)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精神,对不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职工,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国有股份但非国有控股单位的在编职工,都要发放或提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参照省国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十四)统一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及其职工,从2005年1月1日起,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十五)转企改制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企改制前按规定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改制前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欠费的,单位转企改制时,应补缴清。
(十六)对转企改制后退休的部分人员实行养老金补贴
转企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2004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部分,可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标准为:2005年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06年为差额的70%;2007年为差额的50%;2008年为差额的30%;2009年为差额的10%;2010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所需费用从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08号)执行。
(十七)改制中在编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
改制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已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改制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含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前未缴或欠缴的应予补缴。未进入改制后企业,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十八)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所在地2004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差额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后,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2005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标准的差额部分,转企改制时一次性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转企改制前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十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原则上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5年,交由管理单位管理使用。
八、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实施和推进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成对下属单位的改革。各改革单位也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二十一)实施步骤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四个阶段进行:
1.改制准备阶段。改制单位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
2.资产评估阶段。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选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改制实施阶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单位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征得多数职工同意。经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的改制方案的实施,分别由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产转让和指导、监督新企业做好组建的各项筹备工作;省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省工商局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
4.企业创立阶段。新创立的企业,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省劳动保障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书等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创立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二十二)党、团组织关系的衔接
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当地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关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等组织关系以及职工管理档案、职称评定档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
(二十三)严肃纪律
列入改制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改制单位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阻碍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对2004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进行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停止拨付事业费或差额补助费,省编制、人事部门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情况,列入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九、清理撤销单位有关问题的处理
(二十四)清理撤销单位的资产处置
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经批准予以撤并重组。撤销单位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处理,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的剩余净资产进入部门统筹;对无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因净资产不足产生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差额,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十五)清理撤销单位的人员安置
清理撤销单位的在编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省级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43号),或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流安置。
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清理撤销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经费从清理撤销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10年。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医药费统筹和医疗保险,分别按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
十、《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二十六)《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省属行政管理、社会公益等其他类别事业单位改革可参照执行。其他省属已改制的事业单位按原改制政策执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Ⅵ 破产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多少,有没有什么政策

破产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多少,有没有什么政策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喊轿念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政策性破产企业男女有害工种的退休年龄是多大?

政策性破产企业男女有害工种,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帆银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自贡纺纱厂破产企业的退休女职工的年龄是多少?

同样,50周岁

我是开封的破产企业女职工,请问退休年龄多少

女职工现在是否有工作?还有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这些都决定是否能够50岁退休。还是提前去一下社保窗口咨询清楚。

我是开封的破产企业女职工,请问退休年龄多少啊

从1978年起到现在从来没有变化,法定年龄现行的政策:男性60周岁。女工人(生产岗位人员,含下岗工人,大部分也包括下岗女干部)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55周岁。特殊工种符合条件提前5年。因病男50周岁,女45周岁。截止到今天,国家还没有出台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是约在1997年才开始出台的政策。)

国有破产企业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多少

男的不分干部与职员都是60,女的干部55,其他50

破产企业职工什么条件的才能享受男50,女40岁的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跟企业破产没关郑困系。只有从事一些特殊工种(如高温、高空、有毒等)达到规定年限的,其退休年龄比其他工种的早5年。

关于污染企业职工退休工资及退休年龄是否有优惠政策

国家没有专门对污染企业退休年龄的优惠待遇,凡是企业都是按照规定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岁,如果涉及到特殊工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男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即兵役登记表或招工表)的出生年月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涂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涂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

2012年对企业破产后职工退休年龄有没有提前的说法

这是不可能的,现在都在说推迟退休年龄。

Ⅶ 破产企业男的55岁可以退休吗

法律分析:破产单位职工,也是按照国家规定,到年龄办理退休,没有特殊倾斜政策,除非是国家政策性破产,才可以提前退休。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Ⅷ 政策破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

政策破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Ⅸ 集体企业破产的男职工55岁能退休吗

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男职工可以提前五年办理退休,也就是说55岁退休,但那是在专破产清算期间,一旦破属产程序终结,这一政策也就没有了,也就是说破产后的到达55周岁的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大集体只要缴纳社保满15年,可以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Ⅹ 破产企业买断职工可以55岁退休吗

只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才可办理退休手续。鄂尔多斯并不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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