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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9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04 19:51:31

Ⅰ 2019年浙江省社保厅财政厅怎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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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养老金上调涨多少钱,浙江养老金计算方法
2017-07-2709:59:42文/王传明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浙江省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力争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预计全省将有612万企业退休人员、56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668万退休人员。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今年浙江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养老金增加额。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2016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Ⅱ 19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主观: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养老金2013年增加标准,继广东率先试点之后,江苏、浙江、山东和四川可能成为2013年养老金入市试点省份。浙江省 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 新标准已经确定,从2013年起按月人均23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是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全省约有320万人可享受到此政策,全年将增加 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支出近93亿元。本次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仍延续往年的调整办法,实行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普遍调整与各市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以及本人缴费年限相并薯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获段亩得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浙江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政策正式出台。本次养老金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办法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工作将于3月底前到位。依据调整政策规定,湖州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全市统一标准,退休人员人均109元,退职人员人均82元。另一部由退休(退职)人员按本绝燃者人缴费年限长短确定,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除普遍调整外,调整办法还规定了三种适当倾斜的情况:一是获得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其中教授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月增发400元。二是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缴费满30年的每月增发70元,满20年不足30年的,增发60元,不满20年的,增发50元。三是年龄较大的退休(退职)人员,即2012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每月增发30元。符合以上增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Ⅲ 浙江省各地养老金发放标准

在自己到了退休年龄之后,就会涉及到养老金领取工作了,一般来说的话每个地区对于养老金领取工作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浙江这个地方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1.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4.军人、劳动模范、工商业者养老金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若目前养老金未达到本省最低标准,补足到最低标准。
过渡性调节金发放标准上调
本年度浙江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过度调节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最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
1.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2.如当地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自己在浙江生活的话,那么关于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主要是比以前增加了45块钱,有了养老金,自己在老年的生活就可以得到保障了,这个可以每个月领取一千多块钱的费用,

Ⅳ 浙江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7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养老保险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草案)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的,按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Ⅳ 浙江省养老金新方法那年那月实施的

2022年1月份,浙江省社保和养老金将有5大调整,部分人到手的钱要增加了,看看你能从中受益吗?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能领一笔春节补贴
春节补贴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而是一项地区性的福利政策,按照往年的惯例,浙江省有两个城市会为退休人员发放一笔春节补贴,其中一个是省会城市杭州市,会给纳入杭州市区社会化管理的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已经移交杭州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央企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笔一次性春节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1200元,此外,端午和春节还各有800元节日补贴,一年累计能领取2800元过节费;另一个是宁波市,发放对象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为目前全国的最高标准。缴费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不缴费、仅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春节补贴主要是为了缓解过节的高消费给退休人员造成的经济压力,所以这笔钱很大概率会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月底之前,退休人员要多留意的自己的账户动态。
第二,机关企事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上调
基本养老金上调是有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险法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9629元,增长9.6%;2021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0.9%。工资和物价双双上涨,养老金很大概率会上调。
此外,目前已经有上海,宁夏和河北等地在召开的官方会议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2022年将继续上调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政府是养老金上调的发起人,春江水暖鸭先知,如今各地政府密集发声,等于是已经证实了养老金18连涨的猜测。
职工养老金上调是全国性的,通常人社部会在3、4月公布上调通知,并确定养老金涨幅的高限,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报请人社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就可以对外公布调整方案,并在方案公布的当月或者次月,社保机构要将养老金差额补发到位,并按照提高的标准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持续上调
2019年,浙江省发布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为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21年8月份,浙江上调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在上涨,由此可以推断,2022年,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将会继续上调。
第四,多项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杭州市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均取消门诊待遇2万元封顶线;参保人员因断缴而重新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也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新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慢性病患者的医保待遇,一方面将慢性病门诊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另一方面全市统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合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的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承担5%,城乡居民个人承担10%。各项新办法,既降低了报销的门槛,也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
第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浙江省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地限制,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既避免了异地奔波办理参保手续的麻烦,也方便了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为各地经济发展增强了活力和创造力。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2021年12月31日前,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0%计入国家统筹账户,但近些年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严重。为了缓解基金的支付压力,浙江省人社厅决定2022年1月1日起,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虽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缴费压力增加,但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以及全体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Ⅵ 2023年浙江省养老金19连涨方案

法律主观:

关于企业退休 养老金 调整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方案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每年养老金都在一月份开始调整,到时 小编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大家可先看 浙江 省202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浙江省2021年执行的仍是2019年出台的养老金标准,内容如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9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滑宴搭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祥梁)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信拿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8年的,按2018年水平确定。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 工伤 退休人员,按本通知办法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120%的,补足到该标准。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的,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中列支。 工伤 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2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Ⅶ 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左右 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 定额调整 挂钩调整 适当倾斜 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行为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Ⅷ 浙江省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法律指知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整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衡悔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据:《浙江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咐逗正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Ⅸ 浙江退休金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基本工资有?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人民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综上所述,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Ⅹ 浙江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积极稳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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