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一般要经历六个阶段:
一、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二、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张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
三、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四、职业病诊断讨论: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过程如实记录。
五、结论形成: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
六、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1)退休人员职业病鉴定流程扩展阅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的部门和机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参考资料:职业病鉴定-华律网
Ⅱ 请问下退休职工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这个可以直接要求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如果单位拒绝配合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作出相关的鉴定意见。
Ⅲ 职业病怎么鉴定
职业病再鉴定 如何申请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和劳动者,自治区职业病医院职业卫生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平为您解答职业病再鉴定工作流程:
1、职业病再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首次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自治区职业病鉴定办公室(0991-4503357)申请再鉴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表;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再鉴定者,必须提交首次职业病鉴定书;
(3)职业史;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7)劳动关系证明材料;(8)既往史;(9)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材料。若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自留复印件或底稿。由代理人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受理
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在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缴纳职业病鉴定费,出具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如当事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提交日为受理日;如不提交补正材料的,以材料补正截止日为受理日。
相关阅读—因职业病死亡如何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原为平顶山市某矿职工。2000年前,李某其因患矽肺病被鉴定四级伤残而退出劳动岗位。2007年9月,李某死亡。之后,其子女就相关待遇与相关单位发生争议。
【相关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外,其他待遇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相同。
【李某直系亲属认为】李某的职业病是在2004年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应当享受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即:除丧葬费六个月河南省平均工资外,还应当发放二十七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现行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规定有所不同而引起的。
第一、涉及相关待遇的现行规定有: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而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工伤〔2005〕19号)进一步明确“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属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种情况,其丧葬补助金仍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
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
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
工伤保险
基金。”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个月的金额发给;其中,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律师提示】
由于我国不同时期的工伤政策有所不同,建议相关机构在核定工伤人员待遇时给予特别注意。
烟台思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长期致力于社保代理、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商业雇主责任险代理等业务。公司以诚信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经营理念,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合理规避用工风险,提供一站式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和一对一式的最佳保险缴纳方案。
Ⅳ 关于退休工人职业病的鉴定
1、“但现在他怀疑自己有职业病,要求企业开据职业病检查证明,是否合理?”:
(1)合理。
(2)因为职业病是指在从事职业时所得的病,如果是从来相关工作、在退休时没有发病,退休后才发病的,只要能认定是因为在职期间工作原因所致,就应属于职业病。
(3)但他现在还只是申请企业给检查证明,还没有确定就是得了职业病,不一定是企业就要负责任的。
2、“对相关职业病进行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应是没有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有病症出现才可以申请鉴定,不以是否在职或退休、或退休多少年为限制。
3、“就是说过了多少年后他将丧失对企业责任的追究权力?”:
(1)没有这样的限制:不管过了多少年,只要有证据证明得的是职业病、是在职期间工作所致,就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2)鉴定为职业病后,不一定是追究企业的责任:如果企业已经为职工上了工伤险,就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赔偿,与企业无关;只有在企业没有为职工上工伤险的情况下,才是“向企业追究责任”。
4、“期间他是否有外出打工染职业病无法证明”:他应提供在退休后没有从事过与所得职业病有关工作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职业病是在该企业工作时所致、而不是因为退休后从事其他工作所致,否则不能认定为该企业的职业病职工。
企业如果有他退休后从事过相关工作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减轻自己责任的依据。
5、在鉴定是职业病后,由企业或是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相关参考资料的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4/30/content_6048565.htm
Ⅳ 退休员工有职业病体检复查怎么办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13〕34号
Ⅵ 大病提前退休条件及流程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达到15年以上。Ⅶ 退休后能申请职业病吗
退休后能申请职业病吗?1、退休前应职业病健康体检,有职业病的进行诊断、治疗、认定和鉴定; 2、有些职业病在体检时不一定有症状,需要离退休跟踪观察,观察时间是有规定的: 例如接触粉尘: 6.4.4.5随访时间 (1)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接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1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3、如果随访发现职业病,是可以申请 职业病认定 或鉴定的,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Ⅷ 关于退休后鉴定职业病-煤矽肺怎么办
你好,如果你退休后,需要进行矽肺病鉴定和诊断,你可以找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
如果你退休后,没有原单位,你可以向你工作地区和你现在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保中心咨询该如何处理
而且,在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曾对这个问题给出指示: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国法秘函[2005]312号文件)。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肯定了这部分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对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并没有明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如湖北、青海等省,在其政府规章中规定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的地区如四川省,则规定不进行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关待遇。还有些地区则是对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其不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属于《条例》适用对象为由不予受理。
如河北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指示做出的决定如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你也要去问你们当地和你工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工伤管理部门看看他们怎么处理
Ⅸ 退休工人职业病鉴定程序
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