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新!广州医保:异地直接结算!附详细流程_
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中㈡ 广州市医保异地就医政策
法律分析:广州市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参保人员,其异地就医医疗费可按照广州市同级核竖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法律依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外出学习或者学生休假休学埋枝期间就医,以及在境内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旅游期间急诊就医,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报弯氏敏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㈢ 退休老人的医保卡可以在广州用吗现在
退休老人的医保卡可以在广州用。目前多个悄亩辩省市都推行了异地就医的政策。2022年7月2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在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耐芦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和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启缺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迎来好消息,在职和退休人员都会受益。
㈣ 外地退休人员可以在广州参加医保吗
外地退休人员可以在广州参加医保的,外地退休人员当然可以参加医保,这也是很正常的。
㈤ 广东省内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一、广东省内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异地医保报销比例一般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3000-5000元虚仿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其中乙类药品按80%;贵重药品按70%;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按70%报销。另外,医保外用药不能报销。具体以当地医保政策规定为准。
二、异地医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户口簿首页原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登录单位网厅统一为参保职工办理,无需材料。不能利用单位网厅办理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的职工本人李或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以证明参保人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原件,或个人承诺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意味着私企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当然,并不是交过养老保险就意味着退休后有退休金,要领取退休金,还需要满足领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差扰纤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㈥ 广州异地就医办理指南(资料+流程)
对于广州异地就医办理指南(资料+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㈦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最新政策
医保异地就医政策·5大变化
1、跨省异地看门诊,医保报销范围扩大
以前去外地看病,即使已备案,有些地方也报销不了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门诊的费用。
而随着此次《通知》的发布,已经明确了今后将会有更多医院可以报销普通门诊和5种慢特病门诊费用。
5种慢特病门诊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起,以上这些本需患者自行承担的门诊费用,医保就可以报销了。
2、备案地、参保地将双向享受报销待遇
在此次《通知》发布之前,不少城市对于异地就医的规定是:如果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就只能在外地(参保地以外)使用医保,要是想回到参保地(大多是老家)使用医保报销,就必须先撤销异地就医备案,比如广州、廊坊等地。
一些地方还不支持随时撤销备案,有的会要求一年后可撤销,这种情况下,回到参保地看病,医保可能就报销不了了。
这在《通知》中也做出了新规定:长期跨省居住的朋友,以后只要在备案有效期内,无论是在备案地、还是参保地看病,都能用医保报销了。
3、外出突发急诊来不及“备案”,视作已备案
《通知》规定,将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异地急诊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额外提交备案材料。
4、允许出院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之前对于长期在外地生活的人,大多地方要求,在住院前就必须办好备案,否则医疗费不允许直接报销。
《通知》中对此也做出了调整,允许出院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即“先住院、后备案”,并且只要在出院缴费前补办好备案手续,就不影响医保报销。
5、长期跨省居住、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之前各地对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异地就医备案时效期,各有规定。有效期1年、3年、单次有效等等,各不统一。
《通知》对此做出了统一规定:
· 默认长期在外省居住的朋友,办理一次异地就医备案后长期有效;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且有效期内不限制就医次数,不会再出现看一次病,办一次备案的情况。
注意,《通知》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政策落地情况可能会有先后之分。
㈧ 广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国家待遇清单》),2022年2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对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以下简称《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要求改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2021年8月我省出台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参保征缴、待遇保障、经办管理监督等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2022年3月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统一规范了全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流程、标准和规则。目前我市已按要求贯彻实施省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现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市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政策内容已不再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原在《市生育保险办法》表述且须继续实施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平移整合进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文件,并明确不能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政策,制订《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步废除《市生育保险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通知》一是将现行我市政策文件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起点、个人先自付比例、住院支付比例等政策平移进来,确保政策的完整性和延续性。二是对标《国家待遇清单》《省待遇清单》《省生育保险规定》《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退休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提高5个百分点。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65%、70%(原未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
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7%。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度限额约为7,2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300×12=3,600元)提高3,6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约为10,100元,比现行累加额度(300×12=3,600元)高6,500元。
(二)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与原政策比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职工分别降低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30元、60元、120元。
(三)提高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其他医疗机构一类门特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参保群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更有保障。
(四)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一是落实《省待遇清单》有关要求,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相关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二是按照《省待遇清单》关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据上上年度各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核定的要求,明确我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倍数来核定。
(五)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架构。本《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为原123号令中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确保政策的延续性。
(六)按省要求调整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待遇政策。根据省待遇清单“不符合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有关要求,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原不予支付的政策调整为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七)执行省规定的个人账户待遇政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执行。
(八)明确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落实《省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申请报销,未按本市就医管理规定就医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时,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异地就医时的待遇政策,只将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九)实施时间。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㈨ 广东省2022年异地就医新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备案在异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省内外异地联网指定医疗兆答拍机构记账结算时,待遇标准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_城乡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备案在异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省内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或标准)执行;待遇标准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省外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就医地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族羡(或标准)执行;待遇标准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_可享受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可在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五)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国家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举贺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
㈩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最新政策
关于退社保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社保和医保。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的人员,不再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 领取养老金 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镇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