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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企业退休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12 23:40:21

Ⅰ 请问1952年参加抗美援朝的铁路退休老工人有什么新政策和待遇啊

1952年参加抗美援朝的铁路退休老工人,应该是有新政策和待遇的,参军时期应该算工龄的

Ⅱ 抗美援朝的退休老兵可申请哪些补贴

一个71年当抄兵的因伤提早退休军人回答我们尊敬的前辈:对于“抗美援朝的退休老兵可申请哪些补贴”这样的问题,如果你至今是没有来自于民政部门任何补贴、抚恤、补助的,那么就是一无所有了。

我国民政部门(以后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目前仅仅对于重点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实行补贴、抚恤、补助的。对抗美援朝前辈而言能够涉及的就是参战军人、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部队供给制时期入伍的志愿军军人)和残疾军人了。依据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参战军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2、老复员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1954年10月部队供给制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依据当地经济情况予以1000以上的生活补贴。

3、残疾军人:

Ⅲ 参加过抗美援朝的退休人员国家有给补贴吗

山西将为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每月220元基本生活补助。

据介绍,此次回发放范围为参加答抗美援朝的中国人民志愿军,退役时系战士并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山西退休志愿军老战士(不含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2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3)抗美援朝企业退休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身份认定和补助发放具体办法,山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身份由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以《中国人民志愿军序列》部队番号为依据负责认定。生活补助资金由所在企业负责按月发放,其中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国资、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中央驻晋企业由省级国资、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身份在企业或主管单位认定的基础上,报同级民政部门复核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山西为企业退休抗美援朝老战士每月发放220元补贴

Ⅳ 抗美援朝退役现在健在军人并且是一名退休工人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军人如抄果是在部队退休退伍袭或者致残丧失劳动力 退休金或抚恤金一般高于转业人员的退休金 并且也受转业年龄等等因素的限制 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地方曾经有过政策说解放后参军 但参加抗美援朝且致残或负伤的 可享受离休待遇 你可以搜一搜 具体内容还是要以当地实际标准为准

Ⅳ 1953年入伍到1954退伍的抗美援朝自愿军退休金是多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后经部队批准复员回乡的在乡复员军人(版其中大部分同志是参加过抗美权援朝的志愿军),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湖北省对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如符合此项规定,可持个人复员证、身份证等资料到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补申请。
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复员退伍军人,若是在1953年底以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根据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 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人员,现可以享受每人每月260元的生活补助。如果确实符合上述条件且未享受相应待遇,可持自己的复员退伍证、身份证和退休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到市民政局申请身份认定。
如果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因战因公受伤,有相关档案记载和资料的,并且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还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评残。按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残疾军人的有关抚恤补助待遇。
在部队立功这是一种政治荣誉,国家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Ⅵ 抗美援朝志愿军退休金有什么政策

我父80多岁,参加过抗美援朝。问退休金有什么政策?

Ⅶ 抗美援朝 大连退休待遇

建议你问下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内设机构简介

(索取号:108001000-2008-002 产生日期:2008-03-18 发布机构:大连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党务、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制定全局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档案、督察、保密、保卫及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民政信访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260

民间组织管理处: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国性社团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市县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570

优抚处(大连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并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度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申报和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拟定退伍军人等安置政策、规章;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负责军供站的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750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指导管理。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070

救灾救济处: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救灾扶贫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农村五保、福利机构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670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编制保障金计划,指导保障资金审批、管理、发放;监督保障金使用,查处违法使用保障金行为;指导、开展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42110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770

区划地名处: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承办区市县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界限变更及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县)、区际区划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规划工作,规范地名(路标、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的审核;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680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拟定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拟定社会福利机构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及孤儿等福利救助政策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审核工作;拟定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收养、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承办跨国儿童年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870

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我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及中央、省下达的各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及预算指标下达;监督、检查、审计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权情况;负责民政部门的科技项和申报局属单位的基建、物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民政财务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年报和事业经费决算。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060

组织人事处:负责局系统党建工作和对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及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统战、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9080

法制监察处(大连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民政法制综合调研和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承办民政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工作;负责民政普法教育;负责民政系统行政处罚、综合治理工作。市民政局所属的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不再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职能。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08870

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拟定全市老龄工作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及各地的落实情况,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沙河口区万岁街150
电话:84318419

Ⅷ 企业退休人员中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如何申领抗美援朝纪念章

个人申报原则上向本人原所属单位申报,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报。

注:颁发纪念章统计范围:参加抗美援朝出国作战的、健在的志愿军老战士老同志。

认定条件:

1、具有个人人事档案的,一般通过档案资料记载情况确定。

2、没有个人人事档案或个人人事档案不全的。

一是有1名及以上证明人的,证明人为符合纪念章发放条件人员或参加组织入朝工作人员;

二是具有能够证明入朝身份的物证,如奖章、奖杯、证件及其他文书资料。

(8)抗美援朝企业退休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设立背景

抗美援朝纪念章,1951年10月,准备筹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郭沫若、陈叔通与时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的彭真联名提议致信全国政协主席毛泽东,建议在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国作战一周年之际制发抗美援朝纪念章。

郭沫若、陈叔通、彭真三人的原信内容如下:

主席:

为了纪念我们全国人民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战争,特别是伟大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出国作战,我们提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国作战的纪念日制发抗美援朝纪念章,送给我国志愿军全体指战员、战斗员、政治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和运输工作人员,以资纪念。

郭沫若 陈叔通 彭真

毛泽东主席接到信后表示同意,并认为将此提案提交到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讨论。

1951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根据郭沫若、陈叔通、彭真的提议,大会讨论决定制作抗美援朝纪念章,颁发给所有参加抗美援朝的人员。

此枚纪念章为铜质,主体为五角星外围加放射光芒,五角星的五个角上镶嵌珐琅,五星正中为毛泽东左侧面头像,外围环绕麦穗,下方环绕绶带,绶带上写有“抗美援朝纪念”。纪念章背面刻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赠”字样和年号“1951”。纪念章上方有上挂,使用别针佩戴在衣襟上。

此枚纪念章发放数量大约250万枚,即在1951年10月19日抗美援朝一周年时在朝鲜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官兵以及其他参加抗美援朝的工作人员都有发放。这枚纪念章数量较大,市场上较为常见,但是抗美援朝时期中国全国性的仅有的两枚纪念章之一,同时也是采用毛泽东头像图案的像章中制作机构级别最高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抗美援朝纪念章

参考资料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如何申领抗美援朝纪念章

Ⅸ 参加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的企业退休人员算离休吗

退休人员当然不算。离休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国发[1982]62号)

Ⅹ 关于参加抗美援朝,退休的副处级干部现在给予什么待遇

1、离休是我国针对业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离休的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规定年龄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离休的年龄,部长、省长以上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为65周岁,副职为60周岁;行署专员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适当推迟。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所谓“离休”就是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该涨工资就得涨工资,该发东西就得发东西。 2、你说的这位老人,完全达到离休条件。至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只要能证明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就可以办理提前离休。 3、离休手续应当去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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