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2. 退休前探亲能不能看兄弟姐妹
不能,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新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规定【全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规定探亲假的目的是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庆塌型两地的探亲问题。那么2018年新疆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衫档、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誉猜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第七条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应视这些单位的经济情况而定,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同时废上。
4.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是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是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是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是20天。5. 退休前享受60天探亲假规定
法律分析:(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探亲家的规定,尤其是关于离异后的一方。最好有颁布的文件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 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扰哪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培滑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配李腊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应视这些单位的经济情况而定,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同时废上。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
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发字[2001]2号
伊犁哈萨克白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11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一年一月
7. 公务员退休前享受60天探亲假
法律分析: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假期中,公务员还享受探亲假及其待遇。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8. 军属探亲假最新规定
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军嫂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单独出一个相关政策。
虽然部队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别的文件中找到答案。
这里涉及到两份相关文件,关乎自己切身利益,请大家仔细阅读。一个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另一个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下面我们依次来讲解以下这两份文件里面关于探亲假的相关内容。(重点内数升判容将用黑体字标识)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笑猛。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9. 现在当兵多久能回家探亲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探亲假的相关事宜涉及到三种人,分别是义务兵、已婚干部、未婚干部,所以需要区别对待。
二、国家相关规定如下:
1、义务兵不能享受探亲假:
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