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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如何享受病假

发布时间:2023-04-21 14:51:17

『壹』 返聘人员有医疗期吗怎么办

由于退休人员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退休返聘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适用劳动法律,不存在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问题。
一、退休人员返聘医疗期怎么规定?
由于退休人员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退休返聘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适用劳动法律,不存在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问题。
然而,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在双方的《返聘协议》(即劳务协议)中约定这方面的待遇,也可以比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约定。只要合情合理,这种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返聘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三、返聘期间工伤护理费怎么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所以,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返聘按照规定是不具有医疗期的,但是返聘人员可以在《返聘协议》中和用人单位约定这一待遇,只要合情合理就具备法律效力。当然,如果是因为工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费用。以上就是小编就“退休人员返聘医疗期怎么规定?”这一问题,整理相关资料为您做出的解答。

『贰』 退休返聘员工有病假吗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而病假工资则是普通劳动关系下的福利待遇,所以能否有病假工资是根据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是否有协议而来的,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双方可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叁』 退休返聘员工有病假吗

退休返聘员工除了社保方面与正式在职员工不同之外,其它的待遇和要求都基本相同。在请病假、事假方面的要求都一样。

『肆』 退休工人返聘有病假工资吗

法律分析:工资标准具体看与用人单位协议如何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伍』 退休返聘人员有年休假吗

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退休返聘后与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签订的是聘用协议,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年休假等待遇主要看与用人单位是否商议并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如下: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陆』 退休了还在本单位上班生病住院有没有工资和病假

第一,你退休了还在本单位留用
第二,上班生病住院有没有工资和病假
第三,这版要看你留权用以后单位跟你签没有签合同,如果签了合同,就应该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就可以了,如果没有签合同,按照规定,你已经退休了,生病住院是没有工资的 也没有病假的,你就按照退休工人待遇就可以了

『柒』 关于退休后返聘的规定

退休专家是医院的宝贵财富,自实行退休专家返聘制度以来,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为充分调动老专家的积极性,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返聘管理规定。

一、返聘条件

(一)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应的执业资格,正高男70岁以下、女68岁以下,副高男67岁以下、女65岁以下。

(三)退休一年内未申请返聘或不接受医院返聘者,今后不再返聘。

二、返聘专家的职责

(一)返聘专家在门诊部、医务科或科室的领导下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主要接诊挂专家门诊号的患者,如专家愿意,也可以接诊挂普通号患者,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挂号。

(二)服从医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学督导工作。

(三)根据科室邀请或医院安排,按时参加科室查房、会诊等,以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工作。

(四) 对三次门诊未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计划项目者,继续完成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在学术团体中任职。

三、返聘专家的待遇

(一)返聘专家执行退休工资,每天补助每位专家返聘津贴10元,按考勤计发。

(二)返聘专家按下列工作量计算奖金,每人次挂号费正高职称补助6元,副高职称补助4元,普通门诊补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补助50元,由专家独立操作完成的门诊诊疗费补助诊疗费的10%(必须有相应凭证),不另行享受医院奖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贴10元在内)

作为奖金和津贴。

(四)专家参加教学工作,按现行课时酬金标准全部发放给专家。

四、返聘专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专家本人申请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年讨论一次。

(二)返聘专家与医院签订协议,由医务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专家请假等日常行政事务由门诊部负责。

(四)未经院方同意严禁返聘专家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五)返聘专家门诊开诊时间同医院正常作息时间;严格按照专家排班表准时开诊,不得随便开诊或停诊,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特殊情况(如抢救患者,突发事件等),需告知门诊部办公室,经允许后方可离开。因故不能坐诊,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门诊部办公室请假,由门诊部通知挂号处停号。凡迟到、早退或脱岗1次扣专家补助费20元,无故缺席1次扣专家补助费5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六)认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和处方书写的有关规定及诊疗常规,医院每月对专家门诊重点质量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附后),其考核质量与经济挂钩: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药品收入比例每超过规定指标1%扣专家补助费50元,引发患者书面投诉1例扣专家补助费10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七)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红包、回扣等。

2.未经院方同意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者。

3.拒绝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学督导工作者。

4.责任心不强,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或返聘以来发生患者书面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有责任年度累计3次以上者。

5.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事假一个月以上。

五、附则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院字﹝200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 退休后返聘的规定 [篇2]

退休返聘相关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链接】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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