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
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
一、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条件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凯液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1.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衫镇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盯塌物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B.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配偶的遗属补助政策有哪些呢
首先是配偶的遗属补助政策计算与往年不同。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丧葬福利,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标准为上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养老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人均养老金。可支配收入乘以缴费月数,缴费月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缴费年限确定。
最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出台了越来越多的新政策来帮助人们提高生活质量。对于这种“丧葬抚恤金”,如果你想在未来退休后过世,让你的家人能够领取更多的养老金,就必须尽可能地缴纳真假养老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养老金的最高金额是24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你工作了30年或以上,是按照24个月计算的。当您退休时,您领取的养老金也将在24个月内计算在内。当您去世时,养老金将从您领取的相应年数和月数中扣除。
C.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1.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因工死亡遗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22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D. 改制的企业,退休职工病故,遗属能享受什么
各地标准不同啊!既然你没说清楚是哪个省市县的,那我就从大方向说说罢。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死亡,除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外,遗属还可申请生活困难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但还在学校读书的。
5、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但还有学校读书的;
7、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但还有学校读书的。
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你查一下你所在的县区的标准。一般从每人每月150元到420元的都有。
如果死者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则遗属每月补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如果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前两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遗属申请补助,则全部遗属的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退休金。
回到你的问题,按照上面列出的范围和条件,自己看看有几个人能享受遗属补助的,应该一目了然了吧。补助的标准你去当地人事局或社保局查一下,该争取的一定要争取!!!
希望能帮到你。
E.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5)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贴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F. 退休公务员死后遗属的待遇
我们国家公务员如果去世了,是可以由家属领取遗属补助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领取,遗属补助必须要满足生活比较困难的情况,那么国家公务员遗属补助有哪些?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G. 退休职工去世,家庭遗属的最新补助标准是多少
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H.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单位应给哪些补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
2、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
有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安葬费8000元左右。凭退休证,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到退休发工资单位办理(社保局)。
给个采纳。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退休人员因病去世、原单位没有补助,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费等待遇均由社会保险部门审批发放。
这个要咨询原单位退休办。
退休人员因病去世,一般的原单位没有补助,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费等待遇,均由社保部门审批发放。 也有一些单位,经济情况较好,会给退休人员适当的补助。 因单位而异,只能咨询原单位。
单位倒闭,和退休职工无关,退休职工死亡,由社保部门发给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各地不一。请你咨询当地社保局
供参考:
一)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 *** 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
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
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具体情况请咨询:南通市政务中心三楼大厅人社分中心离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发放窗口
咨询电话:59001259,或热线电话:12333
参见我以前的回答
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单位破产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另个人账户 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请去当地社保局进行办理。
补偿死者生前20个月的退休工资加当地的伤葬补贴费
I. 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孀每月补贴
法律分析:对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如下: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J. 国有企业遗属补助
国有企业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已经成为城镇企业改制后的一个信访热点,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下面带来国有企业遗属补助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国企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提高【1】
日前,笔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新昌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企业离休人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8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570元。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调整为710元。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2】
钱女士致电:我父亲是国有企业离休的,去世以后我母亲一直有生活补助,听说现在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了,我想问问现在是怎标准?
热线回复:(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遗属补助相关问题的思考【3】
近几年来,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部分职工遗属纷纷到改制后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上访,要求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已经成为城镇企业改制后的一个信访热点。
本文就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遗属补助情况
以国有、集体产权全面退出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到2000年基本结束。
目前企业职工遗属中的主体是职工配偶,对属于职工配偶的遗属在企业改制的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是改革初期。
一是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每人12000元计提、未成年子女按每人10000元计提标准向应支付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费和缴纳有关费用,在计提的改制费用中列支。
二是中期阶段。
随着改制的深入,部分企业面临着破产解体,企业主体即将消亡,在一些企业改制中,探索采取与这些供养的职工遗属、精简下放人员和土地保养工等有关人员经协商后一次性处理,并在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了断的办法,即按当时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生活费。
三是改制后期。
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职工遗属根据企业资产质量状况按下列标准计提了改制费用。
计提公式:生活补助费=[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实际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其中遗属(子女)生活费=[18周岁-实际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
在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上,改制企业一般按月发放,有的由主管部门发放,有的由原企业发放,在改制费用的处理上,大部分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但后期考虑到改制费用有可能不够的问题对部分改制企业的改制费用采取了包干使用的办法。
破产企业对职工遗属的处理,普遍采用一次性处理的办法,但在时间计算上,与中期阶段不同,按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不到75周岁的'计算到75周岁,已到75周岁的再算5年。
综上所述,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职工遗属都计提了改制费用,明确了发放标准和办法,但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按月发放;二是一次性发放5年的生活费予以了断;三是按平均寿命测算一次性发放予以了断,不到75周岁的发到75周岁,已到75周岁的再发5年。
但对于改制后死亡的职工遗属,由于无法预测,改制时没有制定过相应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计提不可预测费.。
综合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情况,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改制前已存在的遗属,在企业改制时基本上都进行过解决。
在解决方式上,有一次性了断和按月发放两种办法。
二是改制后新产生的遗属基本上都没有解决。
这些人员中,基本上都是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职工的配偶,个别的是改制前因公死亡、改制后符合领取生活费标准的职工配偶。
三是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
对改制前已产生遗属的处理上,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的,标准高低不一。
自企业改制以来,劳动和财政部门已几次下发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有的单位执行、有的单位没有执行,发放标准差距很大。
个别企业在产权二次变动后,干脆停止了发放,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次性了断的,前后计算方法、时间长短不一致,一次性领取5年生活费的人员,在满5年后开始上访,要求再发。
改制后产生的遗属有的系统解决,有的系统不解决,也引发了新的矛盾。
四是普遍存在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当初研究改制政策、测算改制费用时的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都存在费用计提不足的问题,再加上留在企业的部分因改制后企业经营不善又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几年的发放,目前改制费用基本用得差不多了。
二、解决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的建议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源于1951年公布、195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据有关专家介绍,1951年国家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前曾向社会公布。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政策解释,至今还在实施。
因此,从本质上讲,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与近年来实施的属于社会救济性质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属于劳动保险的范畴,是国家或社会对劳动者死亡后给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补偿,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鼓励人们积极投身劳动,形成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建立了制度性的保障。
只是由于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的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单兵突进,社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在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上,经历了一个先破后立的过程,劳动保险制度立法严重滞后,导致50多年前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明确的遗属补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现状,出现了难以落实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改革理论界,在总结反思前几年的改革,研究下一步改革的讨论中,普遍认为应加大社会体制改革的力度,有人对当年国家发布这一《劳动保险条例》的评价相当高,称其是继土地改革凝聚农村农民人心后凝聚城市工人人心的重大举措。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部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政策”中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对象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及退休人员。
在资金开支渠道上明确“劳动者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已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按原渠道开支”。
从实际来看,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改制时基本上都计提过费用,并进行过处理,下一步主要是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改制后新产生的遗属主要是由于经费来源没有落实而尚未解决。
从目前上访的职工遗属来看,大多是属于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的原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遗属,个别的属于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改制前因工死亡、改制后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
这些人数量不是很多,但年龄普遍很大,确实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都是由于企业改制才使她们失去了遗属补助。
按照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取得人民群体对改革的支持,在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对弱势群体的伤害,对于因企业改制所造成的遗属补助无法落实问题理应予以解决。
因此应以企业改制为界,对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和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的遗属,实行社会统筹,经费来源分两部分解决,一是改制前已经计提、尚未使用的改制费用;二是缺额由财政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决。
改制后企业的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尽管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条例》在进行政策解释时,认为应该予以解决,但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和强制实施办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只会增加社会矛盾。
因此可由市劳动部门认定后,由县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
具体的建议是:1、对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分两种办法处理:一是目前仍在按月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可在按平均预期寿命测算的基础上一次性将费用和人员移交给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二是原来统一发放五年一次性了断已过了五年仍健在的遗属,也应纳入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
2、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在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所产生的遗属及改制后符合领取遗属补助条件的人员,可由企业或所在社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劳动部门确认后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保中心统一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来源可分别解决:一是已经计提过费用并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可在对计提费用清理的基础上,将结余的计提费用划给社保中心;二是改制费用由企业包干使用的,是否移交由改制后企业确定,如愿移交的要在对计提费用清算的基础上,将结余部分全部移交给社保中心;不愿移交的要求其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缺额部分和尚未计提过费用的由财政部门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