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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参战人员提前退休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1 20:31:46

Ⅰ 参战人员退休政策

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直辖市)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内蒙新疆西藏宁夏云贵川重庆青海等是按照80元人月进行补助。新疆生产兵团的补助相对来说高一点(100元人月)以上地区如果不足的部分会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补足。参战退伍退休人员还享受1-2次年的免费体检,乘坐公共公交车火车国内航班等交通工具和全国旅游景点都享受30%的优惠。免费给予参战退休人员90_人的住房也可以折现补偿。对于参战退伍退休军人在军事行动中导致伤残的也根据制定的抚恤金标准原则执行,中央财政还对北上广江浙沪山东辽宁福建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40元人月标准进行补助资金安排。在16年的时候还对全国所有企业已经退休的参战退休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的基础上,上调了10%的比例。 一、参战老兵退休可享受的补助
1、参战老兵退休后可享受到退休抚恤金,抚恤标准按照国家建立统筹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给付。
2、参战老兵退休后可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3、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4、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给予优惠。
5、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帮助。 二、国家对老兵的新政策
1、是拓宽“后路”,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全力保障退役军人安置,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要适当多接收一些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是巩固“后院”,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抚恤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做好军属随调随迁、安置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3、是扶持“后代”,政府、社会和学校要更多关心军人子女教育,落实好现有优待政策,在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就近入学、随父母调动转学等方面提供支持,尤其要对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子女给予特殊照顾。同时,要充分发挥军队优势,大力支援经济社会建设。 法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Ⅱ 参战立功人员退休政策

一等功退休后享受较高的退休金和抚恤金,一等功退伍后部队会按相应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根据相关规定: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参战部队的老兵退休之后肯定是享受一定的退休政策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必须要保证退休的老兵生活水平不能够低于社会总体水平。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对老兵的相关优抚政策:
1、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2、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Ⅲ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云南退休政策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上属工作岗位简称特别特殊工种,下同);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按本条

(一)项规定的退休年月日龄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退休审批

(二)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按有关程序需报省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报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报批,需附本人与特殊工种相关的档案材料。

云南人社厅的解读(2002年)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2]76号)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问题

1.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

2.原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累计工作年限,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0]14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以按规定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工龄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仅限于作为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参照,退休后按国家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只能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建立个人帐户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计算为特殊工种年限,但不得再进行工龄折算。

5.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由地、州、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职工的原始档案进行认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办报国家劳动部门同意的特殊工种目录规定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目录参照执行。

6.职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种属于特殊工种,并且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已达到规定年限的,因工作需要转移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其在新单位仍可按特殊工种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7.职工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或调离特殊工种岗位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单位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存入本人档案,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8.劳动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前,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其委托企业劳资部门将拟审批退休人员的自然简历、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累计工作年限、审批退休的时间、测算的基本养老金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0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委托企业公示的,由企业出具证明,经企业领导鉴字并加盖公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予审批。

9.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特殊工种工和人员退休的审批,凡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对于违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立即停发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Ⅳ 参战人员为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后有什么政策

1、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迟游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码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码模销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Ⅳ 关于参战老兵提前退休

可能与你同时参战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告诉你:
参战军人是不是能够版提早退休是属于国家、省权市人力资源社保局管理的范畴。你就是残疾军人(不管因战、因公、因病),也只能抛弃参战(残疾)军人的光环,和社会上残疾人、视力障碍、精神障碍、‘癌症患者等一样,到户籍所在地省市社保局下属劳动力鉴定中心鉴定,有的省市要得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有的省市要得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这两项对于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也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国家规定 提早退休要符合三个条件:
1、缴费年限最少15年(含军龄、1992年前工龄和下乡年限),
2、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3、得到社保局下属劳动力鉴定中心的“完全”“基本”(各省市规定而异)丧失劳动能力结论。而大部分省市就是要得到劳动力鉴定中心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才可以提前退休的。
而5、6级残疾军人一般的鉴定结果才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

Ⅵ 参战人员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年龄满不到60岁能不能提前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3、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Ⅶ 参战退役人员提前退休

没有这方面政策。
根据目前政策,在参保缴费满15年的前专提下,提前退休仅限于当事人属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一定期限或者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并不涉及到参战人员的提前退休政策。

Ⅷ 参战老兵可提前退休

参战军人来和特殊工种有区别吗?我自个人认为,参战军人拿着生命同敌人搏斗,为了保卫祖国每寸土地,不昔流血牺牲,可以说有那个工种可比,有那个工种有这么特殊,所以说”只要年满55周岁(男)女满45周岁本人提出提前退休国家应该考虑和满足这种要求。

Ⅸ 云南省2022年退休新规定

云南省2022年退休新规定具体如下: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5、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Ⅹ 参战人员退休政策

国家对老兵的相关优抚政策如下:
1、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2、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国家对参战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
补贴分发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邮寄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给本人。
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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