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国总工会关于退休职工待遇
离退休人员不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是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会员会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员会费一般每年缴纳200元左右,仅具象征意义。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发放职工福利等,主要来源是企业按照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上级工会补助和单位行政补助。如果企业效益差或者老板不重视,不能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就会出现工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国家法定的职工福利不能到位的情况。按工会法的定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携升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因此,在职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虽正隐昌然可保留会籍,实际已自然脱离工会组织,不再享有在职时的福利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福利由谁来解决呢?
我们《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就明文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所以,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应该由单位行政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也就是说,如果工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了福利待遇,就是违规行为。
综上所举扒述离退休人员不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但是会有相关具体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B. 职工退休后是享受工会福利待遇
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会发放的福利,首先我们要看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工会的会员。如果属于企业的退休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职工由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属于单位的职工,也不再属于单位工会组织的会员,不再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活动,不再缴纳工会的会费,工资总额已经不再纳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在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工会经费或是福利经费,自然也就不包括退休人员。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 工会管不管退休职工
法律分析:不管。退休后已不必履行会员义务,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离退休人员是否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
楼主你好,离退休人员,是否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一般情况下,所谓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微创型企业,那么都没有所谓的工会。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或者说是全资国有企业单位才会拥有公会。当然这个公会他每年会给在职员工发放相关的待遇,这个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本身作为在职一员,享受到工会的待遇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我们退休人员,他会不会有工会待遇呢?其实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单位都有专门的离退休管理中心,这个离退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给予退休人员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当然这个福利待遇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有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的工会待遇。但具体发放待遇的标准,和每个月到底是发放多少钱,是根据我们企业单位的内部规定来决定的,像比如说我们单位,那么在职员工可以享受到一个全额的公会待遇,退休职工只能够享受,到一半的工会待遇。
不过,这项待遇可能在今年年底以后,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将不再发放了。因为专门出台了关于退休人员 社会 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重点就对于很多企业单位他自己的退休职工没有完全脱钩,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今后实行 社会 化管理以后,有退休所在地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来完成管理,企业单位将不再进行相关的管理,同时企业单位也可以取消相关的待遇,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你退休之后以往可能可能获得几百块或者1000多块钱的工会待遇,今后将不再获得,因为实行 社会 化管理之后,由企业单位所发放的钱就会取消。
离退休人员是否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有些复杂。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会待遇的单位不多,可以说是少数。以企业为例,职工在职时,工会关不关心职工,能不能发放福利,取决于单位领导重不重视工会组织,关不关心职工的文化生活。工会只是个基屋组织,相当于婆家,专管职工鸡毛蒜皮的事,职工每月只缴纳几元的工会费,企业补贴一部分,资金有限,每年只是象征性地发点福利。那么同是一个系统,效益好的单位有,效益不好的单位没有,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离退休人员,好的企业逢年过节工会会发点米面油,有些会发几百元的红包,会组织一些退休人员的 娱乐 活动。特别是离世的退休人员,由工会组织安排后事,最后开个简单的追悼会,就算是最好的待遇了。对那些没有工会的私企,下岗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就不存在有什么工会待遇了。
我是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基层教育工会主席,2006年退休。严格地讲,退休了,原单位的会员资格自动也没有了,也不用交会费。因为《工会法》第三条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退休了那时叫拿退休金,不同于工资,也就没有这个权利了。但那时退休金及地方补助均在原单位发,退休金增长也和原单位在职人员相应调升,只是比例不同,加之出于关心尊重老同志,虽然没有和会员享受一样福利,但每年至少给点慰问品,开个座谈会。但随着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和有些单位工会组织作用淡化,工会活动减少,单位应拨工会费用少拨或不拨,会费收交也相应不足,到20|0前后,除了单位的"职工之家",对老同志特别优待开放(而事实上大多退休老人不住原单位)外。其他待遇已很少考虑退休人员了。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并轨"后,退休金全叫养老金,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保机构管理,调升养老金也单独由社保机构负责,除有些少量地方补助还在原单位发放外,其余与单位无关。现在又在推行退休社区管理,就更和原单位无关了。我虽然讲的我教师情况,企业只有养老保险在20|4年前不同,其他也类似。如果提问者也象我一样是退休了的话,我劝一句,别想那么多。当然,也可能有一些单位一直把老同志当宝,福利待遇或比会员还高,工会甚至单位领导过年也上门慰问。那一是人家主动,二看自己够不够格,这不是整休享受的工会待遇。
首先肯定一点: 离退休人员不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以,按工会法的定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因此,在职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虽然可保留会籍,实际已自然脱离工会组织,不再享有在职时的福利待遇。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是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 体育 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员会费一般每年缴纳200元左右,仅具象征意义。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发放职工福利等,主要来源是企业按照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上级工会补助和单位行政补助。如果企业效益差或者老板不重视,不能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就会出现工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国家法定的职工福利不能到位的情况。
那么,离退休人员的福利由谁来解决呢?
我们《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就明文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所以,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应该由单位行政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也就是说,如果工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了福利待遇,就是违规行为。
离退休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是双轨制,离休人员的待遇恐怕非常人可比,我听说,离休人员逢年过节都有单位上门看望,或时不时到原单位聚一聚,你懂的。
而事业单位退休与企业单位退休的人员更是天壤之别,退休金不说,事业单位退体人员年终有补贴,有目标管理奖,创建文明奖金,还有住房补贴等福利,生老病死侍遇高出退休工人几倍,甚至十几倍。这些除退休金外都是工会福利。
而企业退休工人由 社会 化管理,退休后一切关系都转到社区,与原单位脱钩,除了退休金外,真正的福利几乎没有,成了没娘的孩子,别指望有工会等福利,遇到生老病死,基本上都是自力更生,自已解决。要说福利:死亡有一个花圈,生大病年一次一百元补助。但大病保险要每年扣除,逢到年初就在退休金中直接扣除,从120 300元一年,各地不统一。生了大病可以报销多少不得而知。
但有一点,从退休之日开始,每月的卫生费会从退休金中直接扣除。(每月2元)
哈哈、30年前有工会,现在的工会已名存实亡,都不起作用了还谈什么待遇阿,无聊
离退休人员是否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这个问题困惑了我好久,据我所知,离退休人员虽然退休了,但仍然是工会会员呀,为什么不能与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的待遇呢?我认为:这个“离退休人员”词应该简化为”退休”人员,反正我身边没有见过离休的干部,所以我说的只能指退休人员。离休干部可能待遇不同,似乎不应该一并讨论。
说到工会的福利,我参加工作几十年,似乎不怎么多。老是听说是工会没什么钱,在职时,一般会在每年的春节,发点挂历的什么的。以前很多年是不给人民币的。正儿八经地只组织过 旅游 一次,亚运会后的那一年去北京。退休前仅只一次。退休后,由退协组织了一次 旅游 去了海南。每年春节慰问,发两三百元人民币,有时送上门,有时不送上门。
离退休人员不能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工会待遇。
从提问的表述看,涉及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因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工人只有退休,没有离休。只有干部身份,才能享受到离休待遇。
企业员工,你在职时,成立了工会的企业,员工都是工会的会员。企业就可按照《工会法》,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会费用,用于会员福利。员工一旦退休,就和原企业脱勾,很自然你也再不需要交工会会费,企业也不会再为你提取会费。而社保局只负责为你发退休金。从哪里来的钱渠道,让你享受工会待遇?
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有没有工会待遇?没有听说过。应该说离退休了,也不是工会会员了,享受不了工会待遇。只知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由各地、各部门的老干局(所)负责。
离退休人员已经不是单位职工了,也就不是单位工会的会员了,已不再缴纳工会会费了,因此也就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工会的福利待遇了。
单位工会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工会会员缴纳,另一部分由单位行政经费划拨,这部分经费是按照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核定。这两部分经费构成单位的工会经费,用于为工会会员开展工会活动和办理相关福利,专款专用。可是工会经费均与离退休人员无关,因此离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至于一些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比较好,单位领导在思想上有离退休职工意识,注重关心离退休职工,在单位资金预算中做出一部分离退休职工福利费预算,在每年的春节、国庆节、重阳节等节日为离退休职工发放一些福利和慰问品,则另当别论,这些不属于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因此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不能强求一致,也不可盲目攀比。
E. 工会会员退休后还享受会员待遇吗
不在享受,因为退休后,退休人员的会籍是保留的,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
退休人员退休后,主要的任务就是休养,不再属于劳动者,即使有人仍然需要劳动,但不属于工会法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再是依靠工资收入来作为生活来源,依靠的是养老金。养老金和工资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工资是正常劳动获得的报酬,养老是依法退休后享受的待遇。
从工会经费来源渠道来分析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
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是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是其他收入。退休人员退休以后,不再缴纳会费,工资总额不包含退休人员。
工会发放的福利,主要是节假日对于工会会员的慰问费用。这些慰问内容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慰问费用。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少数民族地区还有有关少数民族的固定节假日;二是员工个人有关的慰问、比如员工的生日慰问,员工生病的慰问,员工本人及家属生孩子的慰问,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方面的慰问等。
退休人员退休后,虽然不属于工会的会员,不再享受工会的福利待遇,但在很多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将退休人员视为本单位的财富,每逢节假日或是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或是死亡时都要给予必要的慰问,但对退休人员的慰问经费一般是采取单独预算的方式来处理,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要将退休人员的费用作为一个单独的科目列入预算,属于企业的在企业经费中纳入经费总额,属于财政拨款的只要列入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再属于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不再依靠劳动获取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而是依靠养老金生活,不再属于工会的会员,因此是不能再享受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F. 退休人员工会福利规定
法律分析: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论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也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机制、用工制度和分配形式,均应按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计拨工会经费。
二、从1992年7月1日起,工会经费的计提口径,由过去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后的2%计算,改按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计提的工会经费,各类企业单位均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渠道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三、为便于全面、准确、及时地计拨工会经费,各基层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本月工会经费,并于每月15日前按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有关规定上解经费。对无故逾期拖欠或不如实计拨的单位,主管部门可按〔81〕京银会字第26号文规定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扣收滞纳金。
四、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费用列支渠道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
五、市、区、县工会和编制在市、区、县工会的靠财政补贴或工会经费补贴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同级党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其中实行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人员,其费用的支付渠道和解决办法,分别由市、区、县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按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商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G. 工会会员退休后还享受会员待遇吗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退休人员保留会籍还具有会员资格,但已不同于在职在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会员,一般不再参加工会的组织生活,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会经费是基层单位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退休职工的养老金)2%拨交的,因此退休会员的福利应当由单位的离退休职工服务部门负责。单位行政方委托工会组织举办的福利,是否包括离退休会员,由单位行政方决定并承担相关费用。《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H. 离,退休人员还能享受工会福利吗
不可以。离退休人员不再交纳工会会员会费,单位也不再提取工会经费,所在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会福利。
I. 退休后还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吗
退休后属于公会会员,但是不再享受与在职会员相同的会员待遇。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J. 全国总工会关于退休职工待遇
法律分析: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慎空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且免交会费。
法律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第二款 做好退管服务工作,一定要强化服务和监督职能。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统祥乱筹的省、市、县,退管服务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监督,以保证退休职工的统筹基金专款专用。对于停发、减发退休费,不报销医药费等损害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退管服务组织要敢于反映宽宴瞎,敢于批评和斗争。对于退休职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退休职工的呼声与要求,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