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下岗职工退休金问题
退休金跟买断工龄没有抄直接关系。
不知你是男?女?你的年龄是多少?单位是什么性质?
退休分正退和病退。
国家规定:长春下岗职工办病退有年龄限制.具体是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患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
正退:男60周岁,女50周岁。
退休后拿退休金的多少取决于你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金额。
(你的个人账户里的金额÷120+你准备退休的月份的全长春平均月工资的20%+150)基本=退休金
2. 长春市下岗职工办退休到哪办
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去户口所属区的劳动局办理
3. 我是下岗工人己退休了,4O5O忘了去领现在还能补吗
下岗时就应该马上去劳动保障局办理下岗证和社会保障,自己继续交保险,到了退休年龄领退休金!你40岁就没办理已经十年了是不能补办的!
4. 我是长春市05年国企破产后的下岗职工 我今年6月份办理退休手续,请问我办理退休后有没有取暖工医疗保险和2
都有,从所在单位领取.
5.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4年二十号文件 我是距离法定退休五下岗职工有那些政策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内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容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6. 我是长春市某集体企业下岗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今年二月份退休大约能开多少退休金
上次是母体。失业下岗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今年2月份。愿意下岗啦。现在在家里。好像没有羊肉费。
7. 我是长春市下岗职工,今年8月20日急到日子退休,请问去什么地方办理地址在哪里
明天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去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8. 我是国企下岗职工今年五十六岁了今年能退休吗
国家没有针抄对国企下袭岗职工专门规定退休年龄,但是对于计划内破产企业,各地一般都有地方法规,允许单位中安置人员提前退休。具体要看地方规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9. 长春下岗职工退休工龄一年差多少钱
退休金跟买断工龄没有直接关系。
不知你是男?女?你的年龄是多少?单位是版什么性质?
退休分正退和病退。权
国家规定:长春下岗职工办病退有年龄限制.具体是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患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
正退:男60周岁,女50周岁。
退休后拿退休金的多少取决于你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金额。
(你的个人账户里的金额÷120+你准备退休的月份的全长春平均月工资的20%+150)基本=退休金
10. 长春市下岗人员正常退休怎么办手续
办理程序:
1、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