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一)
为落实中央两办和湖南省委省政府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相关要求,我院严格对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清理现有办公用房,并于12月13日之前整改到位。
一、我院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共有工作人员17名。其中院领导4名,院长由***兼任(在我院未设办公场所),常务副院长(由国防科技大学选派),2名专职副院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正处长2名,副处长1名,出纳1名,会计1名,其它工作人员8名。
二、我院办公场所使用和整改悉袭情况
为积极响应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解决的要求和《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精神,我院领导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查找突出问题,边查边学边改,整改活动推进扎实有序,取得了明显成效。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我院在装修时注重办公用房简洁适用,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现有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918.8平方米,可使用面积550平方米,目前已使用办公用房面积150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对于暂未使用的房间,都已上锁以备未来所用。
三、下一步打算和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精神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办公用房。在业务不断扩展和引进新团队的过程中,我院将严格按照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以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最大限度使用现有办公设备和利用现有办公用房,做到合理调配,不增加另外开支。同时,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引导全院干部职工在办公用房和办公机具配备方面不攀比、不摆阔,对多余的办公用房收拢上交,确保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取得成效。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二)
根据分析评议阶段委机关各部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办公室工作陪首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办公室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2条。经过分析、归纳和梳理,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服务工作的问题(9条);二是关于内部管理的问题(5条);三是关于综合协调的问题(6条);四是关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的问题(4条);五是关于财务管理的问题(3条);其它有5条。
二、整改的目标
通过整改,使办公室的全体同志在理想信念,服务观念,自身素质,自我管理能力和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提高;使办公室的服务、协调、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明显的进步和增强,工作效率更高,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更好。
三、整改的主要措施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1、树立“五个”服务思想。即为领导、为离退休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服务、为机关各部室和全体同志服务的.思想和“能办的事,要不讲条件马上办;可能办得到的事,要创造条件尽快办;在目前的条件下办不到的事,要耐心讲明情况,待条件成熟后立刻办”的服务思想。
2、确立“四个到位”的工作原则。即“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态度到位、语言到位”。
3、处理好“一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按规章制度办事与“以人为本”的关系,在不违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做到服务工作的“人性化”。
4、加强与机关党委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为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芦陆数。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1、实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严格按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对机关现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编印《机关党务工作文件汇编》;编印《机关党建工作通讯录》。
3、制定和完善《劳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党工委机关外出学习考察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的沟通,尽快办好“货币化分房”工作。
5、认真学习办公室工作、后勤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1、摆正位置,明确职责。( )办公室是委机关的一个服务部门、综合协调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不是领导部门。因此,在工作中要多做协调工作,不越位,不越权,不指手画脚。
2、当好联络员和播音员。在工作中,主动与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交流、沟通,充当委机关各部室之间的联络员和播音员,帮助各部室疏通信息交流渠道。
3、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思想,积极协助领导处理好内外关系。多为领导决策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车辆管理和使用。
1、修改和完善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委机关现有的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配,在保证委领导工作用车和离退休老同志用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委机关各部室工作用车。
3、办公室的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有的公务用车和因私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每半年在办公会上通报一次行政经费收支情况。
3、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处理未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委领导和处室领导签字的单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每周二、周四的下午为报帐时间。离退休老同志和驾驶员因情况特殊,可区别对待。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三)
日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一是全面贯彻,深刻领会。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镇全体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确保这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了由镇长张东担任组长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任务要求,具体对镇政府、司法所等办公用房采取先清理登记后清理整该的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明纪律,确保实效。对我镇现有镇政府办公楼(平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镇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严格按“科级办公用房不超过9平方米,科级以下不超过6平方米”的规定,实事求是,积极迅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榆中县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和《榆中县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表》,并对我镇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镇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审慎研究后决定:科级以下干部每4人1间办公室,科级干部每2人1间办公室,对于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领导干部立即进行腾退、清理,做到即知即改;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在装修程度上要全部符合标准,一律采用简单装修的方式,严禁豪华装修;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单位办公用房,不以各种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
截止目前,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要求,对我镇现有的办公楼(平房)进行了清理整改,各办公用房在占用面积等方面全部达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做到了公平化、透明化行政,让党组织、同级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看到我镇的决心与行动力度。
㈡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丛罩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2)离退休职工用车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告凯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渗友闹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㈢ 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则悉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务用车运行坦咐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本级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车辆购置预算安排,组织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孙信乎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按规定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㈣ 公司车辆管理的办法
根据《车辆管理制度》表明:
第十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九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4)离退休职工用车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公司车辆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㈤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机构设置及任务第一条为适应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做好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建“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离退中心)。第二条离退中心为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正局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经费实行全额拨款。中层以下(不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机构编制与经费由部人事司和计财司负责核定。接受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业务指导。第三条离退中心是主管布局结构调整后的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歌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东方歌舞团和原勇进评剧团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机构。对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采取适度统筹管理的办法。其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人员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研究执行办法。
(二)离退中心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党的工作。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特需费、公用费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了解离退休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表彰他们当中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负责指导离退休人员的社团工作。
(六)组织开展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的创收活动,努力为离退休人员创造和提供生活福利。
(七)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负责节日活动和慰问等项工作。
(八)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疗养。办理就近医疗和困难补助事宜。
(九)举办各种有益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统计报表等工作。转发、传达有关文件。
(十一)指导并会同有关院团和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及善后处理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赋予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
离退中心在实践中不断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过渡,相机扩展职能。第四条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在各中直院团设置相应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由院团征得离退中心同意后聘任。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院团和离退中心双重领导,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院团,主要业务工作由离退中心负责管理,享受所在院团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及所有待遇,为各中直院团所属的单列编制,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分散服务,在离退中心的领导下,完成下列任务:
(一)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看病用车及有关文体活动设施的管理使用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了解离退休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做好离退休人员传达文件、学习参观、发挥作用、健康疗养、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等有关服务工作。
(四)承办离退休人员的慰问、丧葬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第五条在离退中心建立后,中直院团仍然有义务协助离退中心做好离退休人员慰问、丧葬等工作,并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和住房工作。第二章离退休人员的调整安置第六条在这次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中,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先调整,后划转的步骤进行。具体调整如下:
(一)原中央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交响乐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剧院和中央芭蕾舞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舞团和中国轻音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歌舞团负责服务管理。
(二)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东方歌舞团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院团负责服务管理。
(三)原勇进评剧团离退休人员由该团留守机构负责服务管理。待戏曲艺术服务中心成立后,由该中心负责服务管理。
(四)在完成布局结构调整后,中直院团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党政关系,全部划转离退中心建制。
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第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九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第四章服务管理机构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㈦ 车辆管理员的奖惩制度
为加强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班工作,保证行车安全,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坚持“统一调配,相对固定,保证工作”的原则,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机腔稿关驾驶员(包括借用或者聘用)都应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与管理。 2、车辆服务范围为: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工作用车;办公室及各工委室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参加统一组织活动用车和急诊用车;机关工作人员急事急诊用车。机关科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派车。 3、派车程序为:常委会领导在市内工作用车,可与驾驶员本人直接联系,做到随叫随到;凡常委会领导离开市区的长途用车,驾驶员应先报告秘书三科,履行出车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出长途,应先电话报告,返回后及时补办手续;驾驶员出差返回后,车辆应及时入库。 4、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调用各车辆,各工委、室符合派车规定的公务用车,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报秘书三科履行出车登记手续。外单位借车须办公室主任同意。 二、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秘书三科具体负责。 2、出车必须经过统一安排,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3、实行定点加油,建立领油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油耗登记和考核。 4、实行定点维修,建立维修登记制度。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后,按照维修金额逐级进行审定:500元以下的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秘书三科审定;超过5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定;超千元的由办公室主任伍派孝审定;超过3000元的,由秘书长会议共同审定。未经请示自行维修的不予报销。 5、车辆日常维护和清洗保洁,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三、驾驶员工作制度 1、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2、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的思想。 3、服从统一调度,加强团结协作。热情服务,准时守信,遵章守纪,保证安全。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5、精心维护车辆,经常检查检修、保养清洗,保持车容车貌。 6、保管好随车工具,做到小故障自己动手,大故障及时报告。 7、保证车辆停放安全,车辆不用时要及时入库,不准在家或其他地方停放过夜。车辆不得出入与机关工作无关的地方。 8、节假日休假或请假,应主动将车辆交秘书三科统一管理。 四、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具体负责驾驶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车,及时发放油料。 3、根据出车情况登记出车时间,用油数量,出车天数,按月计算出单车油耗。 4、根据驾驶员提出的车辆维修申请,及时检查车辆故障情况,提出维修意见,维修金额较大时,报有关领导批准。维修后要做到跟踪检查,确保维修质量。 5、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了解各种车辆的工作状态和各驾驶员的工作情况。 6、及时将驾驶班工作情况向办公室汇报,处理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补助及奖惩制度 1、驾驶员补助实行定补加出差补助的办法。长途实行派车制度,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标准为省内20元/天,省外30元/天,但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驾驶员定补标准为300元/月,具体包括:劳保用品30元/月,洗车费30元/月,安全奖30元/月,通信费40元/月,市内用车100元/月,交通费70元/月。驾驶员的出差补助的变动,应遵守财经制度的规定。定补数额的变化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具实变动。 2、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定补及出差补助费用。旷工,按日扣发定补;请假超过一周,扣发同期补助。 3、驾驶员不服从统一调度,或服务态度恶劣;无故矿工和私自出车以及不入库等情况,发现1次,劝其做出书面说明,发现2次,扣发全部定补费用,发现3次,停车检查羡空。 4、驾驶员酒后开车,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引起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补助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门出据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负全部责任、主要或对等责任,相应扣发全年安全奖以及当月定补中的安全奖,同时承担保险公司保险额度以外的实际损失,并视情给予停车等相应处理。 6、工作中安全和节约等成绩突出的,除当月发给安全奖金外,视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7、管理人员自身违反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全年驾驶班工作安全无事故,管理人员可享受驾驶员全年个人安全奖的30%。 9、驾驶员供给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其报销由原单位负责。
㈧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
工作或学习上有时需要我们写上方案,那么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怎么写呢?下面带来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范文,欢迎阅读。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1】
根据《咸阳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化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任务和公务车辆资源配置及保障途径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政型机关要求,即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降低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降低单位财务支出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目的,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车辆管理体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的实施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并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车制度改革。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公务车辆有关信瞎猜息的登记和涉改车辆封存,制定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公车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效能,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务运行。
3、厉行节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车改后单位财务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4、公正透明。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充分征求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室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操作和实施。局纪检监察全程将参与,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确保在20**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人员范围:局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属改革范围,单位临聘司勤人员改革将按照《咸阳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指导意见》中其他司勤人员有关规定做好择优选聘和分流工作。
2、车辆范围:对单位在编的2辆公务车辆,严格按规定涉改1辆一般公务用车,留用1辆日常机要通讯、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的公务车辆。
(二)改革方式
1、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市级财政规定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在常驻地范围内(秦都、渭城行政区,咸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区域及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财务不再核报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的公务活动按照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对跨区域出行有公务用车事物保障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2、在常驻地范围内的需要处理的日常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事件,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后,方可予以派遣。
3、对跨区域执行公务活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的公务车辆管理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在留用公务车辆不能完全保障的条件下,将由局秘书科负责联系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租赁保障。
(三)交通补贴发放程序及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将纳入单位年初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机关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交通补贴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或变相多发。其标准为:正县(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磨腔型,副圆租县(处)级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机关参与车改的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当月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在15天以上的,由局秘书科核实无误后将停发次月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机关参与车改人员正式退休后,从下月起停发车改补贴。
(四)留用公务车辆管理。
按照公务车辆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保留我局的1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在参照单位现有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秘书科重新修订完善,明确职责、用途、范围及管理权限,建立适用于改革后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并严格实施。
(五)其他司勤人员安置分流。
对于局临聘的合同制司勤人员,由局机关根据留用车辆数量,在本人自愿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择优竞聘选用,并规范管理。对于其余临聘人员将推荐参加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机构驾驶员岗位竞聘。未被聘用其他司勤人员,予以分流。
重新聘用还是分流司勤人员,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截止20**月7月15日,由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其先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秘书科按照具体规定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新聘司勤人员将与局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从20**年8月1日起算。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上报审批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加强与市车改领导小组沟通联系,制定完善的机关公务用车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于7月15日前报市车改办审核。
2、全面动员,组织实施阶段(7月13日—7月15日)
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涉改车辆的信息、证件、随车物品的登记工作,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做好涉改车辆的封存工作。局纪检监察室做好监督配合。同时,秘书科做好临聘人员经济补偿金和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车改交通补贴前期统计预算和造册工作。
3、检查验收,上报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由局纪检监察参与,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局机关车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全面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9月15日前由秘书科将局机关车改总结报告上报市公车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准确按时完成这次车改工作任务,将成立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周少华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调研员王义川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秘书科,秘书科长王彦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车改工作的协调联系,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统计和填报车改信息,制度局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机关公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为确保按期全面的完成此次车改任务,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夯实责任,对车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领导小组对每一环节做好研究部署,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车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在编在职人员的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从严审核,及时申报,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和支出标准。建立交通费用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对租赁用车费用也将严格控制,并将一同纳入“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定期不定期做好公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留用机要通讯应急公车是否违犯用途使用、领导干部违规乘坐及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现象进行着重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执纪问责追究,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2】
为积极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0**〕29号)和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车改办发〔20**〕7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行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高效廉洁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原则要求
1。创新制度,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2。规范透明,注重实效。
针对全州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公开公平、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后公务成本降低、行政效能提高、机关形象改善。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州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县市、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全省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力争20**年4月完成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年6月底完成县乡改革。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通过改革,实现全州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德宏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
全州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我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
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州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州、县市驻外机构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驻在地已先行车改的,与州、县市本级同步推进。
三、补贴发放及保障范围
(一)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全州执行同一标准: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二)保障范围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行政区域范围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做好衔接。
州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东(东南)至芒市原法帕镇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业园区,西(西北)至轩岗乡政府,北(东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区。
各县市保障范围报州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各乡镇(街道)报所属县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涉改公务用车保留
(一)相对固定用车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州四大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其留用车辆纳入本级平台管理。
(二)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1。州级部门留用情况
州本级可留用10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实际留用98辆。
原则上,根据州本级参改部门人员数量、工作情况等因素核定部门具体留车数量,部分部门留用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余部门原则上各留用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2。县市本级留用情况
全州5个县市可留用33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盈江县本级可留80辆,芒市本级可留70辆,陇川、梁河、瑞丽三县市本级分别可留60辆。
各县市具体留车数量需对应调入平台情况进行调整。
留用车辆由各县市统筹。
3。乡镇(街道)留用情况
每个乡镇按平均3辆测算留用,全州共有51个乡镇(街道),可留用153辆。
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半山区乡镇可保留3辆,山区乡镇可保留4辆,具体留车数由县市确定。
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县市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
4。各类开发区和农场留用情况
⑴各类开发区共留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22辆。
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4辆,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
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姐告边境贸易区各4辆;瑞丽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工业园区、盈江县工业园区、陇川县工业园区、芒市工业园区各2辆,分别由所在县市本级统筹。
⑵全州5个农场(瑞丽农场、畹町农场、遮放农场、盈江县农场、陇川县农场)共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0辆,每个农场留2辆。
(三)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1。州本级:按不超过编制数的5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2。各县市:原则上按不超过编制数的7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适当增加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留车数量,用于保障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
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多留1辆每年扣6万元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含在留用执法执勤车辆中),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由州和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调研用车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州级4辆、县市各2辆),以中巴车型为主,不固定专人使用。
结合德宏实际,将调研用车纳入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五、平台建设及管理
(一)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
将公务用车平台与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合建为一个具备两个平台功能的综合性平台,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
1。车辆来源。
从州本级涉改公车中优选车况较好的公车作为综合平台用车,车辆总数64辆,其中省级核定平台基数44辆、省级核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调整2辆、调研用车4辆、州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调整6辆、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车辆2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6辆。
2。管理方式。
涉及划转到平台的车辆由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及州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无偿划拨到州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平台公务用车实行有偿服务,价格由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统一核定、透明结算。
州级平台车辆每年运行费由财政部门制定定额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服务保障范围。
平台车辆为州级四大机关、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及州直车改部门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活动提供用车服务。
4。建成时间。
与州本级公车改革同步推进,力争20**年4月建成运行。
(二)县市平台建设及管理
全州各县市要参照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方式组建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与县市级公车改革同步。
各县市公务用车平台原则上按盈江县不得少于35辆,芒市不得少于30辆,陇川县、梁河县、瑞丽市不得少于25辆留用,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
各县市平台车数量在各县市实施方案中体现,报州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3个部门以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州和县市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县市间也可协商调用相邻县市车辆。
鼓励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六、司勤人员安置
(一)安置原则和渠道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转岗安置、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渠道妥善安置。
(二)安置计划
州及县市各涉改单位是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
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州及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
州和各县市各部门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车辆予以保留。
将车况较好车辆以一对一方式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
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强化管理
(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州和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涉改单位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二)完善财务管理
州和县市涉改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通过不断健全全州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
全州各涉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州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涉改单位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
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州和县市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州本级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州各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县市实施方案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云南省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全州各涉改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
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十、其他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二)按参改部门(单位)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预算公共交通专项经费,用于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州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㈨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第三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第四条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第七条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八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第十条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第十一条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