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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

发布时间:2020-12-12 11:58:46

① 辽宁沈阳离休待遇标准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版油调价补贴、权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离休干部实际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你问的事情很复杂,应根据你个人背景履历确定,具体应咨询市委老干部局024-2282940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24-23871213,区级的职能部门也可。也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老干部处或退休干部处。

② 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历年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具体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政策法规,估计地区还会有一定差距。可以到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咨询。

③ 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问题

对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如下: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3)怎样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扩展阅读: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④ 如何进一步做好油田离退休人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要在政治上关心离退休职工

首先,要加强离退休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强化离退休职工工党支部建设,完善离退休职工党员管理。离退休职工党支部是开展离退休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针对离退休职工党员居住分散、高龄多病、行动不便等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活动。要突出活动的思想性、教育性,提高离退休职工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其次,要继续坚持落实“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从政治上更好地关心离退休职工。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职工传达文件、通报情况,重大活动请老同志参加,重要决策征求老同志意见,定期与老同志联系、谈心,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利用重要纪念日开展各种活动,组织离退休职工参观了解油田战线取得的重要成果,并把订阅老年报刊作为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老同志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切实加强离退休职工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确保离退休职工的思想稳定。

二、要提高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意识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离退休职工工作部门要真心、诚心、贴心为离退休职工服务,全力照顾好离退休职工,用热情服务赢得离退休职工的信任,通过服务把党的温暖送到离退休职工心中,为离退休职工定期送发学习材料,组织老同志参加报告会、座谈会,使老同志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当前社会发展情况。二是强化尊老意识。要以敬父母之心、儿女之情来尊敬离退休职工,维护离退休职工的权益。三是强化民主意识。要积极引导离退休职工谏言献策,参与决策,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

三、在老年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上要有新思路,不断提升水平

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是离退休职工学习知识、开展文体活动,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场所和阵地。加强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建设,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对于提高老同志思想文化素质、促进老同志身心健康,密切老同志与党组织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开展创建离退休职工之家活动,切实使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室)的建设有新提高。在活动的方向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政治建家同思想建家结合起来,形成浓厚的政治氛围。在开展活动上要体现老同志的特点,把提高活动质量同丰富活动内容结合起来,不断延伸范围,创新活动形式和方法,吸引更多的老同志参加活动。通过活动中心(室)一方面积极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琴棋、书画、歌咏、读书、摄影等形式多样的健康的文娱活动,帮助离退休职工增进身心健康,尽量做到离退休职工工作“年度有计划,季度有比赛,月月有安排,天天有活动”。在活动中让离退休职工们乐出滋味、乐出品位、增添生活情趣。另一方面正确引导离退休职工调整心态,树立正确的老年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建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四、要关注离退休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让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安

离退休职工为党和油田的事业奉献了青春,理所当然应该安享晚年,这是做好离退休职工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围绕离退休职工最关心、最迫切解决的物质利益问题开展工作。对涉及离退休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要跟离退休职工讲清道理,而且在不违背国家政策规定前提下,尽量让离退休职工得到照顾。坚持经常走访慰问制度,了解、关心离退休职工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特别是对参加工作早、离退休早、工资低的离退休职工,身患重病、生活十分困难的离退休职工要积极给予重点帮助、救济。在“生活待遇”方面,让离退休职工和在职人员一样,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五、要加强离退休职工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打造一支务实创新的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队伍

第一,加强学习,在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上下功夫。第二,钻研业务,在强化工作能力上下功夫。第三,改进作风,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第四,积极创新,在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上下功夫。一切工作的生命在于创新,离退休职工工作的生命也在于此。只有创新,才能确保离退休职工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离退休职工工作也要体现科学发展。要创新观念,解放思想,按照新阶段、新形势对离退休职工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从服务大局,服务离退休职工着手,把离退休职工工作当作事业来做。要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做文章,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方法。使离退休职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⑤ 如何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今年9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中石化南京地区的金陵、扬子、南化、二建4家单位分别签署协议,由地方社区和企业共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简称“共管”模式。在此模式下,企业退管部门如何适应社会化管理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实现“六个老有”创造条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针对石化企业具体特点,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企业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正确认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和“共管”模式下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要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内容是:(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4)了解企业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高龄、特困、鳏寡孤独、重病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5)对死亡退休人员的遗属进行慰问,帮助遗属办理一次性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领手续;(6)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由市、养老保险统筹县(区)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7)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8)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殡葬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推动老年公寓的建设与发展;(9)依托基层党组织,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10)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十方面的工作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其次,要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共管”模式的内容。根据中石化下属企业大都经营状况较好、退休人员较多且居住地相对集中、退管机构健全、各项活动开展正常、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高于地方的特点,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社区与企业共管”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此模式是由社区和企业共同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即:企业职工退休后,除了享受原企业为他们提供的管理服务外,退休人员还享受居住地社区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要求为其提供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共管”以后,对退休人员服务更全面、更广泛,各项福利待遇不会因社会化管理而降低。
第三,要明确“共管”模式下,企业承担的责任。鉴于目前社区社会化管理条件尚不成熟,部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大部分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仍需要企业退管部门来承担,企业退管部门不可能随社会化管理而消失。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企业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互济救助仍然按原渠道报销;退休人员的体检、节日慰问等须按原标准执行,保证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各项待遇不降。企业退休人员“共管”后,企业退管机构要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要求,统一名称并挂牌,继续做好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因此,企业原有退管机构不能撤、管理服务人员不能减、服务项目不得减少。
二、要加强与地方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联系,协调管理服务内容,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和社区共同为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企业退管机构要同时接受南京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防止形成管理和服务的真空。
一是切实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企业所承担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在“共管”模式下,企业退管机构除做好企业自身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外,还要继续承担部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因此,要从方便管理、方便服务、方便退休人员出发与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的分工与合作。原已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承担的服务工作仍交由社区办理;退休人员在社区能够办理或办理更为方便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可转移到社区办理或参加社区活动;对于企业福利待遇标准高于地方的,如重病慰问、生日慰问、节日慰问、特困补助、健康检查等及企业组织开展更为方便的活动,继续由企业组织实施。此外,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是运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实现退休人员信息共享。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已成为同退休人员关系最为密切的管理服务项目。退休人员逐步进入老年,行动不便,退休人员居住地分散,更有一定的流动性,因此,服务的快捷与方便成为迫切的需要。退休管理服务社会化,打破了长期以来劳动保障部门和退休人员习惯的以企业为纽带的管理方式,有效地将社会资源与企业资源结合起来。因此,应加强与市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的联系,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共同完善退休人员数据库,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程度。
三是充分发挥社区作用,丰富退休人员晚年文化生活。在做好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退休人员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街道、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退休职工医疗、生活服务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退休人员服务,借助街道、社区贴近退休人员的便利性,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和遗属办理一次性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申领手续由社区办理。
四是选配有较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退休人员有几十年的工作经历,与他们交谈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则容易产生矛盾,既伤害老同志的感情,又给工作带来被动。因此,要选择协调能力强,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热爱退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离退休人员管理岗位,以满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
三、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体制和机制,适应社会化管理工作需要。
针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企业退管部门应不断调整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适应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
第一,适时改变现有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目前,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是按退休人员在职单位隶属关系和区域设置退管分部实施管理。为适应“共管”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在规范统一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应按退休人员居住区域重新整合内部管理机构。根据有利于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的集中程度,按市行政区设置退管分部。以管理服务1000名左右退休、内退人员设置1个退管分部(可按1:25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对于退休人员居住集中的栖霞区可设2~3个退管分部;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行政区也可2~3个区设立1个退管分部。对改制托管、离休干部及厂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要在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上下功夫。企业退休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人数众多,居住分散,通过建立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网络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是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个重要形式。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推选各小组中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通过自我服务和互助服务网络,加强退休人员与退管服务机构联系,及时了解退休人员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并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的指导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要进一步落实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度是一切工作的保证,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是否做好,待遇是否落实,要靠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如:政治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节假日慰问制度、走访制度等等。企业退休人员进入退管分部后,退管分部应及时建立与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将管理服务工作细化到人,切实落实“四走访”、“五慰问”、“六服务”。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使管理服务工作上台阶。
第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实行退休人员“共管”后,地方暂不接收成建制退休党员划转。企业退休党员应依据党的章程,成立相应的党支部。随着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的调整,党支部党员也应根据居住地重新划分。各退管分部要结合社区,以支部为单位,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使退休党员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支部支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一部分身体健康,热心公益活动的老党员积极投身到管理服务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局面,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继续落实企业承担的责任,完善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企业退休人员“共管”后,为保证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企业退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工作应有所侧重,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按时足额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企业补贴(补充养老金)的发放。企业补贴是石化企业特有的关系到每一位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且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是退休老同志老有所养的根本体现。“共管”后,企业及其退管部门更应做好工作,保证企业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切实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工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解决了老同志生活的后顾之忧,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让退休职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不断完善补充医疗报销渠道,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三是组织做好退休人员两年一次体检。退休人员健康检查不仅涉及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同时还涉及到企业对改制医院的支持和承诺。石化企业退休人员体检标准高于地方退休人员体检标准。企业退管部门应与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协调,落实好企业改制医院纳入退休人员体检系统,宣传、动员广大退休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涉及到部分人员体检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
四是坚持退休人员生日慰问、重病看望和死亡慰问和重大节日走访等工作。“共管”后,企业退管机构应一如既往地做好退休职工重大事件看望慰问工作,体现企业人文关怀。石化企业福利待遇标准大部分均高于社会化管理服务标准,退管机构可按照择高原则进行慰问,并按社会化管理服务标准上报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充抵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五是对特殊困难退休人员要更加关心体贴。要完善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的帮扶机制。充分运用好扶贫帮困难基金,加大工作力度,对特殊困难职工,特别是因病致困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⑥ 谁知道 区老干部活动中心 是干什么的吗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委老干部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抓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二)指导全市老干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三)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好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组织老干部骨干和离、退休干部学习组长参加理论学习、有关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发挥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四)负责老干部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老干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协调新闻单位宣传老干部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宣传党的老干部政策;办好老干部工作简报。 (五)指导全市老干部活动室和老年大学分校工作,组织老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办好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市老年大学。 (六)协助市委、市政府走访慰问离休干部和县处级退休干部;协同有关单位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助处理离休干部、实职副科以上退休干部的丧事等有关事宜。 (七)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政策,协调处理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老干部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委老干部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档案机要、文印收发、信访、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财务、车辆、物资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全市老干部管理服务网络建设;检查督促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协同有关单位抓好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总结、交流、发挥老干部作用的经验,定期组织老干部传达文件、通报形势和工作情况;组织老干部参加重大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编写老干部工作简报;负责老干部工作的调查研究文稿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科 负责检查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和丧事处理工作;联系离休干部;指导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县处级离休干部外出考察及就近就地参观工农业生产;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科 负责检查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协助原单位处理副科级以上退休干部丧事工作;组织市级退休干部外出考察和就近就地参观工农业生产;指导镇(街道)、市直各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委老干部局行政编制7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⑦ 如何加强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建设

1、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老干部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部门,特别是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立足全局和发展的高度,引导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支部建设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难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县委老干局首先要真正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县委组织部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实施分类指导。县委组织部要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做到与其它领域的党建工作一同部署、规划、考核和表彰,督促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经常过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情况,分管领导定期听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汇报,掌握情况,沟通思想。认真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活动经费、学习资料、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积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2、灵活组织设置形式,确保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建尽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并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的系统,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采取与在职党员或同一系统、不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部分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已经实行所在地管理的要明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组织隶属关系,或者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随同本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一并转移。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采取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与人事档案、行政隶属关系相分离的方式,在社区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把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隶属街道党组织管理,及时将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离退退休干部党员和少数腰包党员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不让一名党员游离党组织之外;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可以以镇为单位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离退休干部党小组;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至行政村党支部,接受行政村党支部的管理。
3、选好配齐支部班子,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规范开展活动和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形势需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班子也要提倡相对年轻化,以利于支部建设和组织生活的顺利开展。注重选用身体状况较好、政治素质较高、热爱老干部工作的同志担任支部党支部书记;在离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探索实行在职干部党员担任支部书记,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联络员工作机制。在党支部书记非在职党员的党支部,党委或党组可指派一名在职党员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联络员,协助党支部建设和开展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帮助组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协助做好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走访慰问、住院探望、排忧解难等工作。联络员要做到掌握实情,当好信息员;上下沟通,当好协调员;排忧解难,当好服务员;出谋划策,当好指导员。根据工作需要,注意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4、努力提供经费、场地和制度保障,为切实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按照中组部12号文件精神,规范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定期公示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收缴纳党费的50–100%用于弥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外,单位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老干部党支部组织活动、购买学习资料等支出。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解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场所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所属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划定一个学习、活动的场所,保障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的正常开展。要从离退休干部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联系党员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5、把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作为党支部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政治理论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时间可灵活掌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通报本地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和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上与时俱进。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紧密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一个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做好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法纪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充分调动党员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科学设置活动内容,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活动,保持组织生活不间断。活动准备要充分,组织程序要规范,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党支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主动关心和帮助老干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决困难,要把组织生活与思想教育、帮解问题、发挥作用等结合起来,着力增强党组织生活的吸引力,使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成为团结、教育、服务老同志的桥梁和纽带。
6、针对离退休干部自身特点,加强管理服务、创新活动形式、改进活动方法。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从老同志的实际出发,坚持便于集中、便于开展组织生活的原则,创新形式、改进方法,建立和完善组织生活制度、学习活动制度。积极发挥社区优势,本着“自愿、方便、就近、规范”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倡导老同志就近参加学习和活动。要采取集中、小型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积极推行“小组活动、家庭活动、病房活动”等形式,实现老同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对居住农村、居住外地和到外谋职的老党员,采取就近就地划片的办法开展组织活动。乡镇社区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以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居住情况,就近编入在职干部党员支部或成立党小组,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组织生活,以保证离退休干部党员都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同时,各单位党支部要主动加强与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联系,对因身体状况不好、长期生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以电话询问、入户走访联系等形式向老同志及时通报党内生活和单位工作情况,保证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⑧ 退休与离退休的区别是什么、

一、对象不同:

(1)离退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2)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

二、工资待遇不同:

(1)离退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退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2)退休享受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

三、定义不同:

(1)所谓“离退休”就是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

(2)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8)怎样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扩展阅读: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⑨ 求中组部【200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工作意见》全文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组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
干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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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长期以来,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九)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

(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力度。

(十二)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十三)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六、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十八)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七、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十三)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⑩ 中纪委关于公务员刑滿释放后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后己经退休,怎么入养老保险

不能再入养老保险了,也不能领取退休金了。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2职务*3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

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

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10)怎样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扩展阅读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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