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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摸底情况

发布时间:2023-03-21 09:06:38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
3.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4.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5.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活动。
6.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7.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8.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9.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0.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② 退休后党组织关系怎么办

法律分析:1,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2,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3,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4,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禅简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贺世裤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返哗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贵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③ 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如何转移

应该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直接去居委会问问呗。

④ 退休后党组织关系能否转到居住地

法律分析:可以。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如本人自愿,也可以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党员不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未按期办理落 位手续,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 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 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工委、二级党组织 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此类党员及时 进行组织处置。

第六条 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或出现不同笔迹,须在注明的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 90 天) 办理落位手续。

第七条 接收党组织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确认接收或将 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返回给转出党组织后,方可认定为党员 组织关系转接完毕。

第八条 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 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⑤ 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规定有: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党员组织关属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⑥ 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规定

一、转移办法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3、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4、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材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二、转接操作步骤
1、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核实后,根据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出相应的介绍信。(1)如果党员转往该党委(党工委)下属的其他支部,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2)如果党员转往市内其他党委(党工委),则开出从所在党委(党工委)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介绍信,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党工委)办理;(3)如果党员转往市外有关单位,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市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3、党员持党员(党工委)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经核实后,根据党委(党工委)开出的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市委组织部到市外相应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的介绍信;
4、党员持市委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外相应有转接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该组织部门开出从组织部门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5、党员持市外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党工委),该党委(党工委)根据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6、党员持转入党委(党工委)开出的介绍到转入支部报到。
三、转接要求
1、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由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单位另行补转。
4、党委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党员档案的转接工作,转出单位要及时把转出党员的档案及时寄往转入单位;转入单位要主动和转出单位联系。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分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两种。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含义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2)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一般程序
①党员需转移组织关系时,经党组织批准方可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②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③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样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更正,须加盖更正章。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要用大写字注明党费交至的月份。要根据被介绍人的实际情况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每张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人使用。如果因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动需要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名单,并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
④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自己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⑤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转出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督促党员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到指定单位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介绍信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党员仍无故不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要求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退给党员本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接转手续。
⑦党员组织介绍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新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
2.党员证明信
(1)党员证明信的用途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六个月以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的党组织转移出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开具党员证明信的要求
开具党员证明信,应由党支部写出证明,由基层党委负责办理。开具党员证明信,应用统—印制的式样。证明信应写明党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及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并注明证明信的使用有效期限。党员证明信应统一编号,加盖基层党委公章。党员证明信一般由本人亲自递交所去的党组织,也可以由开具党员证明信的基层党委寄出。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应谨慎保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视其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小组;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六、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时候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七、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八、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最后由省、市(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的委员会。
九、恢复党籍的同志如果在恢复党籍之前已调动了工作,要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经基层党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十、党员在支部范围内调动工作或临时变动党小组,不必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也不必开具党员证明信。
十一、党支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分加盖印章,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5天。
十二、如果党员成批调往新单位,党支部可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另附名单,所附名单要加盖印章。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要分别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十三、县直机关各党支部党员关系的转移,必须经过系统党委办理转移手续。
十四、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本人办理、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
十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应写出书面检讨,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十六、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⑦ 党员退休后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一般的党员退休后,组织关系都要转到党员居住的社区。由社区党组织负责接收,并且参加社区党组织的党员活动。有职务的党员老干部,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老干部处管理。他们参加老干部局或老干部处的党员活动,他们的组织关系属于老干部局和老干部处管理。

⑧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什么意思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推向社区负责实施,对退休人员来说,只有弊病,没有益处,也是对退休人员极不负责任的管理模式。首先公务员退休为什么不需要推向社会管理,难到退休公务员思想境界,高于退休的工人阶级?千万不要把退休的企业工人,作为“试验品”,应先由公务员做起。其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由劳动社保公司发放外,没给企业增加额外经济负担。反而公务员退休,除机关社保公司,每月给予高额退休金外,每年不定期的给退休公务员,发放精神文明奖、文明单位奖、文明城市奖、单位绩效奖等等,似乎这些“奖”都是退休公务员的“贡献”,与企业退休人员,没任何的关系,更没有额外收入。其三企业退休人员推向社会管理,社区部门不了解退休人员具体的经济、健康等情况,也不利于管理,遇到问题,社区不好处理,最终还是推还原企业处理。众多退休人员来自各个企业,他们之间相互不了解,不好沟通,除“抱怨”,还是抱怨,不利于社会和谐,只会增加社会的矛盾和负面影响。其四把企业退休人员推向社会管理,实际上,没有管理,或是无负责任的管理。社区由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管理能力的局限,只能粗放式或放任自由的管理,退休人员遇到原有的工伤等问题,会出现社区与原企业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能激化矛盾。其五现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由社保领取,企业负担不重,个别由于工伤等遗留问题,应由企业解决,社区也无能力解决。其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理应退休公务员当先,公务员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文化素质较高,有能力协助社区的管理,活跃社区文化,增加社区活力。其七,如果政府部门认为退休人员推向社会化管理,有好处,那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公务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推向社会化管理,不能任何改革让企业员工当先锋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不知道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意义何在?因为现在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已经是社保领取,不存在给单位增加负担的问题,而且原来的单位都是工作了若干年的单位,一般而言,大家都会有点亲近感,一个单位的同事之间也比较容易交流。有什么问题比较容易沟通,而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一个社区里,五湖四海的人都有,彼此之间难以做到很好的交流。这就会给社区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不如由原单位管理。除非原单位已经不再存在,那么可以把原来的退休人员交给所在居住地实行社区管理。
非常赞成“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但应该这样来推进:一,政府与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先行一步,划转社区,毫不例外;
二、各级退休的领导干部不搞特殊化,也先走一步,带头划转到社区;
三、接下来是各类企业当然包括国企退休人员以及其它退休人员,都划转社区;
四、以后退休的人员,直接去社区报到。社会主义价值观讲得是民主、公平、法制,只要前两部分人员划转到社区了,企业退休人员绝不会像现在这样都在疑惑、质询和反对这件事情。只要政府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领导干部退休都划转社区了,社区为此服务的各种条件肯定会尽快改善改进并不容质疑地能满足需要。但是不赞成先全面划转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作法,涉及人太多,负作用太大。即是试点,也应该同步增加对政府、事业和领导干部划转社区的试点。之所以非常赞成“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因为中国汉字在这个问题里表达的是泛指,即:“全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大势所趋,但是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019年,国家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在2020年底之前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和社会保障管理。
从1991年国家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退休人员就逐渐需要进行社会化供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退休人员的管理任务还有仍然落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身上。像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都有相应的老干部管理部门、科室或者支部。这实际上,还是过去职工入职后就有单位统管统包一样,是过去单位支付养老待遇制度的一种延伸。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往往福利条件较好,还会经常对老干部以走访慰问,比如说发点过节福利等等。有的单位还会组织老干部、老职工进行外出旅游。这些福利性的待遇,也是退休职工们不愿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原因。可是这样的福利体系,也一定程度上成为阻止人才流动的一系列阻碍。
对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这些人员一直实行社会化管理,也没有出现问题。而且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非在当地退休生活的人员,其实很多福利都享受不到。而且,对于各种退休认证和组织生活也会产生不便。比如说现在各地人社部门对于普通企业退休人员都实施刷脸认证,但是对于一些国有企业并没有这样的精力和财力进行APP的研究和开发,组织实施人工验证的话,花费的行政成本又太高。
本身退休人员的管理就属于社会化的职能。企业就应该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就应该侧重于公益服务,行政机关应该侧重于行政管理。如果有国有企业或者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不仅会大大增加相应的管理成本,而且效率非常低下。全国几十万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取消了退休老人管理,将会节约大量的资金和人工成本。因此,为了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将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也是大势所趋了。
当然,目前由于社区服务工作力量还不充足,制度不完善,一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养老服务跟不上,有关工作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不过,如果能够给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老人以相应的福利补偿,建立合理的管理费用负担机制,这样理顺起来就会简单的多了。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对于退休的人来说,总的感觉是被抛弃似的失落感和无奈感。
实行社会化管理之前,大型企业的退休职工都由企业退休站管理。退休站好象退休职工和企业之间的纽带,连结着退休职工与单位,使退休职工有着对单位的归属感、依赖感,时时感受着与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单位的温暖。
现在的大部分退休人员,退休前基本上都是长期工作在一个单位,与单位之间有着血肉般的联系和深厚的感情,单位同事之间如同家人。在退休站管理时,退休职工和单位之间的这种联系依旧存在,退休站退休职工的另一个家。退休职工到退休站仿佛回家一般,并成为一种行为习惯。职工通过退休站,随时了解单位的动态,关心着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好象还是单位的主人一样。
得知退休人员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信息后,退休职工的第一感觉就是被单位抛弃了,一种掉入冰窟中一般的、冷冰冰的感觉。甚至对原有的三观都产生了怀疑和冲击,单位与人、社会与人、人与人之间,似乎就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用过之后,便可弃之一旁。昨日还是单位的人,今日退休手续一办,便被扔入社会,与单位再无瓜葛。
然而,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已成为大趋势,退休人员愿意也罢、不愿意也罢,无奈也罢、失落也罢,也只能随波逐流,任由摆布。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就是交由社区管理,但怎么管,管些什么,退休人员无从得知。希望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让退休人员看到希望,看到光明,看到晚年的幸福。千万不要把社会化管理变成一种形式主义,管而不理。
如果有好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早就移交社会化管理了,退休人员管理也要实行双轨制,好不好你应该明白吧。

让人谁以理解和接受!与奋斗几十年的单位彻底切割,与相处多年的人和事断流,惨忍!遇到事情单位知根知底处理起来双方便利。各项政策制度有它的连续性在原单位大家熟悉接受起来较容易!交到社会只能一刀切!出这种主意义的人目的是什么?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感觉不好。一曰,只是工资归社会劳资部门管理了;二曰,退休人员成了无人管的人了;三曰,退休人员是有组织情节的那几代人,突然生老病死无单位过问,好凄凉。
我们学校退休人员有困难找学校,学校的理由很简单,我们归社会管理,他们无义务。真正体味到了,何为人走茶凉!
归根结底一句话,退休人员社会化的结果,就是工资发放的地方变了,个人彻彻底底的“自由”了,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我也才退休,目前是单位的离退休处在管理和服务全校的退休教职工。其实,退休了,单位上还专门有个部门为离退休干部职工提供服务,也是很好的事情。其实,离退休处每年组织大家春游和秋游各两次,也是这种时候,退休后的同事可以见面聊天。还有就是组织党员同志缴纳党费,组织学习等等。
我个人觉得:退休后如果实行社会化管理也是一种很好的尝试,那就得加强社区建设和服务,组织社区居民参加有意义的活动,还有就是退休人员有任何诉求,也找得到相关部门解决,不能将退休人员放在社会上,一点不管不问。
这提问就有问题,是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前提错误结论不可正确,退休了都成了平头公民,让企退人员回归,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不社会化管理,不是一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应有成效。

⑨ 退休后组织关系怎么转到社区

各地方要求不一定相同,以下旁指手为我们地区的流程与要求,可借鉴一二:
1.首先需确认转入党组织,有两种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
2.然后需确认党员档案,一般转入党组织会要求党员档案复印件,党员档案是跟人事档案在一起的,可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单位复印,或由现单位党务工作人员开单位介绍信办理;
运嫌3.由现单位党组织在系统上发起逗唤流程,各级组织审核,一般市内不需要介绍信,市外需要介绍信;
4.当流程走到街道或社区时,会有接收的工作人员与你联系,让你去报到,不同社区报到的要求不一致,除了身份证或户口外,有些社区还需要提供住房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5.报到后由社区党组织在系统上完成接收,组织关系完成转接。

⑩ 关于国家电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文件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国家的统一决策,国家电网也不例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16号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基础上,加大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取得初步成效。这对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部门和地区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条件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服务办法。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五、尽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加强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七、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03年7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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