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只要你有新的社保卡,在哪里都可以取,因为养老金都是打到社保卡里面的了,但是前提是你必须去把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才可以!
2. 沧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今年怎样缴呀
企业人员,由企业交!满贰拾伍,年。不用缴了!各地。医保局!会给具体解释!
3. 沧州市运河区退休人员3月份的退休工资为什么不给开
可能是社保中心没有整理好人员名单或者发放金额!不要着急!会发的!
4. 沧州市2018年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工资调整规定
退休后,以前所以职级、职称全部归零,调资只考虑工龄、年龄因素二项,其他因素不考虑。不要在那以前的光荣历史说事,退休人员只要一个身份:退休人员。
5. 沧州市.企业退休工资什么时候到帐.
沧州市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估计在十月份以后可以到位,今年专的政府工属作报告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这意味着在2005年到2015年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上,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上海已经在六月十五日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其他省市目前还没有公布调整消息,不论何时公布调整方案,增加部分还是从一月起补发到个人帐户的。
6. 2016年沧州市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证开始了吗
各地区的生存认证的办法和时间有一定差异,可以电话咨询社保服务电话:专12333。
一、认属证对象:凡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及个体退休人员均属于认证对象。
二、认证时间: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有的省市规定退休者生日当月进行认证,可顺延2月。)
7. 沧州市退休金是上开资还是下开资
缴满15年达到抄退休年龄是可袭以领取的。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8. 河北沧州市企业退为什么到现在没收到三月份的退休金证
一般情况下,三月份退休四月份领退休金,为什么要等几个月才能拿到退休金呢?你是指增加保退休金吗?目前还没有时间表,据悉已经有几个省巿透露,将会在9月份增加退休金,应该快了,再等一下吧!早晚会有的。
9. 沧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和老来网认证一样吗
凡是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回的生存认证工答作。一般都是一年一次认证。本地认证时间由各省、市(地区)自主设定,异地居住生存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5日(因每月25日至月末为社保增减结算时间段,所以25日后的业务算作下一月)。为方便退休人员进行认证,一些地方将每年一次的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时间设定为退休者本人生日当月,可顺延1-2个月。还有一些省市自治区大部分县市为配合异地认证,本地认证时间段也会设定在4月至6月。具体准确的生存认证时间可以电话咨询社保热线:12333.
10. 在沧州市15年工领单位退休多少工资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享有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根据自己的情况下详细的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