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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退休职工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19 04:02:32

❶ 河北省社保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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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冀劳社[2008]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0【大中小】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冀劳社办[2008]13号发布日期:2008-1-20执行日期:2008-1-20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是指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因故退回到企业自行管理,此期间既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也不申领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费用由本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不包括已经参保但应申报缴费基数未申报、应缴费未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欠费企业。二、原集体企业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社[2001]10号)下发后,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破产或濒临破产,多年未缴费且现单位已无缴费能力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三、享受38号文件第四条优惠政策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将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人数上报并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申报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台帐、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补缴。四、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五、纳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可按3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初次就业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人员,只能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重新参保后不补缴以前欠费。六、3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情况的复查申请,职工个人因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确因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七、鉴于部分市因以上问题不明确,尚未办理补缴手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3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延长时间暂定不超过2008年6月底。二○○八年一月二十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❷ 河北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3年新政策解读

法律主观:

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退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第一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律客观: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旅胡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一、干部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二、工人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四、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缺肢五、其他伏镇世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❸ 河北省的退休补贴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大家的家庭里面都应该有退休人员吧,国家对于不同的退休人员有不同的退休政策,退休前在不同的岗位对于退休补助也会有所差异。那么河北省的退休补贴政策是怎样规定的?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北省的退休补贴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河北省关于退休补贴政策:
《河北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按晌氏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0元;1938年乎谨袭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0元。
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至不满26年期间的每月增加9元;满26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9元。
5、符合翼劳社(2009)3号和翼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职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7、1998年9月30日翼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暂按照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本人按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到位后,按照本人缴费年限的套算后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按照本通知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退职人员(含流动退休退职人员、聘用退休人员),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由试点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发放,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按照相应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岁兄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现行渠道发放。

❹ 河北省2022年退休新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者工作一定年限,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去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生活,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相应的规定。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然后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衍生问题:
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❺ 河北女工人专技岗55岁退休文件是什么

河北省女工人专技岗55岁退休文件是一份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河北省女工人专技岗宏卜敏55岁退休的文件,其中规定:河北省女工人专技岗55岁以上,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自主选择退休,享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养老金待遇;退休后,可根据自身蔽枝意愿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以获得社会赞誉和报酬。此外,河北省女工人专技岗55岁以上,也可以继续工作,但不能再担任职务,弊态只能在其原有岗位上工作,直到退休时间到来。

❻ 河北省社保厅养老金调整文件

河北省企退人员养老金11连涨此次提高10%
4月1日,河北省人社厅今天发布消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这是河北省连续第十一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根据规定,定额调整主要是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挂钩调整是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四类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退职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对于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的同时,将补发今年以来的调整提高部分,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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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河北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规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3]2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23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除原国家有关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规定外,本行业工种凡未明确为特殊工种的,一律不能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过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我厅《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234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一直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存有不同认识,实际工作中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在全省养老保险科(处)长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在此之前也征求了省 社保 局的意见。根据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掌握问题。在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应全部放开。另一种意见认为,我省按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5个年头了,经过几年做工作,大多数企业及职工都已基本认可,如全部放开,对于以前按234号文件妨行未批准退休的,有可能找后账,引发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开后,提前退休人数将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占退休总人数的比例在50%以上)。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是应采取适当控制的办法,尤其是对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咱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目前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愿提前退休的,应进行控制。但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身体有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据各市的意见,我们设置了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职业病 防治机构出具机构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程序,以加强控制。另外,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不计算为脱离特殊工种岗位的时间。

二、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问题。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我省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一项特殊政策,其源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但国家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没有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产发[1999]275号)规定:“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但我省为了保持新老办法政策的连续性,所以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新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规定从冀劳[1994]108号文件开始,一直延续到冀劳[1996]7号、冀劳[1998]47号等文件。到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时,对增发比例作了统一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的,每满一年都按0.3%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规定对增发的总比例进行控制,即:提前5年退休的(55周岁)增发的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提前4年退休的(56周岁)不得超过5.6%;提前3年退休的(57周岁)不得超过4.2%;提前2年退休的(58周岁)不得超过2.8%;提前1年退休的(59周岁)不得超过1.4%;从事特殊工种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于上述规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认为有鼓励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嫌,并且,国发[1978]104号文件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折算工龄,并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不折算工龄。

综合考虑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各市的意见,我们提出: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考虑到我们下发文件目前就是要适当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时也规定: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们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退休时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

❽ 有关河北省退休企业职工病故抚恤金发放的最新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67号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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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在铅悄2007年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具体方案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槐穗渣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切实做好待遇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是在我省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最低工资标准、养老金标准均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出台的。在改革开放30周年和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五周年为工伤职工提高相关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包括工伤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待遇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各市劳动保障局要抓紧以本地区名义起草调整的相关政策,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尽快完成待遇调整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❾ 河北省人社厅最新退休政策

按照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需要满足男教师年满60周岁,女教师满55周岁,但不包括一些因为工伤后遗症导致的无法在继续工作,或不能再进行正常社交的。但如果是在偏远地区支教的老师,就仅需要胡羡稿满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总有河南省户籍即可。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派缓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裤孝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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