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是如何计算的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专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属养老金=退休前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计算)+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标月平均缴费工资×年底前缴费年限1997×1.4%。
(1)2018年甘肃省退休职工调整扩展阅读: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2018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8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
计划明确,本次调整范围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休人员,下同)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职工,2017年12月31日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职工、家庭职工”,以及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人、家庭工人”、“被征地农民”)等。
2. 兰州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甘肃省正努力缩小历史所形成养老金差距。从甘肃省2020年调整方案可以看出,2018年以来持续加大体现养老金公平调整份量,在2020年这个特殊时期定额调整仍提高了55元,同时,缩小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不同养老金基数核定的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百分比,比2019年降低了47%。其他调整办法和标准可以查看《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16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19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三)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3.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4.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7元的,调整到2827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保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3. 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2021年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4. 甘肃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养老金定额调整标准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养老金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三、养老金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后到216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5. 甘肃省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目前关于2021年的具体调整方案还没有出来,仍然沿用2019年的规定。甘肃省退休金从去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10%,实现了“11连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挂钩调整部分: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三)适当倾斜部分: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物坦每月增发40元。2.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741元的,补齐至2741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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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741元的,补齐至2741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7. 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2018年养老金上调方案
人社部、财政部已发2018年18号文件,按照5%左右的总体水平,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补发。
最早的上海市上调养老金已于5月18日发放到位。甘肃省也已制定实施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预计7月份开始发放。
8. 2018年退休人员社保基金调整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3月5日
9. 2018离休工资调整方案
2018年离休人员涨工资方案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退休人员涨工资细节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最新退休工资的规定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相关的社会福利一、住房。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二、参观。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跨省参观,每年一般只限于组织一批,人数不宜过多,参观时间不宜过长。地、县级单位一律不得组织跨省参观。参观活动的经费开支一律按规定报销。凡个人自行外出的,费用自理。三、医疗。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医;当地医治不了而必须转外地诊治的,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医疗手续。不能违反规定多带陪护人员。病愈后应及时出院,不能以治病为名进行旅游或长期在大中城市宾馆、招待所留住。四、用车。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
10. 甘肃省退休金调整办法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40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
3、倾斜调整,(1)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增加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70元的,调整到297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