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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1 17:52:46

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纪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② 我在全额事业单位,需要做一份财务管理制度和费用报销审批流程,望高手指点

给你一个参考下

③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无编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不是有新规定啊

为适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需要,近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新《办法》加大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力度。据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过去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是地、市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行了省级统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全部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一些地方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方面有所放松,退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出台办法予以规范。

据了解,按照新的《办法》规定,省级统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原则上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鉴于我省“金保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阶段暂将部分委托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

另外,对于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纪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⑤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应该先由会计审核,审核票据无误后会计签字,然后逐级签字。

⑥ 在机关人事管理中,“编制冻结”是何意思冻结后,还可调入人员吗

编制冻结就是“暂时停止一切关于编制的办理手续”,即核定该单位编制保持原状。既不办理人员增加编制的调入、入职等入编手续,也不再办理人员减少编制的调离、退出手续。

编制冻结,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固定该单位人员人数和岗位职数。在冻结时限内,编制不增加,也不减少。

编制冻结均有规定时限,在规定时限内严格执行,而在规定时限结束后,编制解冻,与编制有关的工作仍然恢复正常。

编制冻结的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的编制委员会或中央及垂管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

人事冻结的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在各级人事部门或公务员局。领导职数的编制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组织部。

(6)河南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编制冻结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是影响招聘。冻结时期,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会减少或停止。

二是影响就业率。冻结时间如果过长,可能会影响应届生的就业率。

三是出现内部人员空缺。冻结时期不可招聘新的工作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可能会空缺。

四是影响办理入职手续。冻结时期,入编手续会过慢,对已经考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但还未办理完入职手续的人员会有一定影响。

⑦ 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少一年的有什么办法解决

是个人小表还是单位汇总表
有当年包括你在内的单位表即可
档案内个人小表盖单位和主管部门章就行了

⑧ 事业单位财务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每个地方政府规定的程序不同,其要求的财务审批权都是有差别的,不过专万变不离其属中,都是为了当地政府财务阳光化透明化,会规范财务借款、付款、请款和报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一般都是结合当地的实际运作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有何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 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9)河南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关于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个人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国家信访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国家信访局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或《国家信访局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备案表》)和保密承诺书等。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三)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自由行的,要提供国(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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