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州2017退休养老金倒挂问题
2017年 出台政策解决部分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
今年,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解决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8号),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金倒挂问题。广东省社保局则发布了 《 关于解决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倒挂问题加发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粤社保函〔2018〕428号,下称“428号文”)进行落实。
根据428号文,此次加发办法适用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对于2016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其加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养老金加发办法
具体加发办法为: 加发金额=加发基数×加发系数 。
加发基数: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首次领取待遇社保年度分档确定
加发系数: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分档确定
举例:
刘大爷2015年8月退休,在当年9月首次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在10年(含)-11年(不含)之间,则加发基数为330元,加发系数为86%。那么加发金额=330×86%=283.8元。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9月共补发36个月,补发额=283.8×36=10216.8元
一次性缴费人员:
此外,此前还有一些退休人员存在一次性缴费情况,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通过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计算办法为: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加发金额=(首次领取养老金时所在社保年度的加发标准)-(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的加发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而对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来说,对于基本养老金水平未达到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其按本通知办法计算的加发金额,应算入与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对比前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加发人员10月10日后可网上查询
本次加发基本养老金从首次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发,截至2018年9月。省社保局指,个别退休人员因基础数据还需进一步核准,9月对其暂缓重核待遇,待数据核准后再进行重核并加发。
查询时间:2018年10月10日后
查询网站:广东省社保局网站 http://hrss.gd.gov.cn/(复制后打开)
政策原文:
⑵ 养老金倒挂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倒挂养老金一般是指新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低于前一年的同类退休人员。自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连续多年提高养老金水平,使得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幅度高于自然增长幅度,导致上一社保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下一社保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形成倒挂养老金。由于旧政府任期届满,新政策尚未颁布。自7月份以来,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已经暂停,每月减少535元。对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作出特别解释,明确表示将尽快出台新措施,解决新退休人员和新退休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新方法确定的上下颠倒的标准将从退休人员第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份起重新发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⑶ 广州退休倒挂新政
(一)定额调整。2022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28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实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1%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2022年高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金额还是分为了4个档次,但是4个档次的金额比去年有所下降,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加发200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