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九日
B.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大概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补偿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
此时,剩下的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另外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
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C.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回葬补助费调整答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D. 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埋葬费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计算: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E. 山西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有些给多少钱的工资
丧葬费,抚恤金,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全国统一的政策。
F. 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持相应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G. 山西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什么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
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回
晋劳社厅发答[2007]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字[2007]76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本人基本离退休费。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包括执行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套算的离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基础和工龄工资或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以及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此次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H. 山西省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是多少
这个你要看了,每个地区不同,所以每个地方的金额也不一样,这个你只有到你们当地部门去问这个东西都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