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会特困职工帮扶退休之前的补助给发吗一月
答:鉴于职工退休后减少收入较多,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以及部队移交地方管理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1号文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发给困难补助。上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并有收入的,不发给困难补助;停止受聘工作后,从停止受聘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困难补助。
二、困难补助的标准:
1、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不含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职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5%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0%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48元的,按48元发给。
四、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含因有特殊贡献而增发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五、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每月随同退休费一并发放。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在“离、退人员费用”项下列支,需要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从年度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
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为此,需相应调整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另行通知。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企业消化,不得冲减生产目标责任制承包合同中核定的上缴利税指标。
B. 退休人员死亡工会慰问金
法律分析: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C. 退休职工住院工会补助
法律分析: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区和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6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D. 职工退休工会慰问规定
将退休的员工,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后,会赠送纪念品一份。慰问退休职工一般都是走门上访,由公司内容管理层组织。
法律依据:
《关于工会慰问执行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员工退休慰问即将退休的员工,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后,赠送价值1000的纪念品一份。
E. 退休人员大病有补助吗
有。退休职工患有大病之后,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的巨大经济风险还可以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对于退休职工大病补助二次报销的比例会高达65%。
退休职工申请大病救助,可以进行补助的疾病种类有:各类癌症、急、慢性肾衰、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肝功能衰竭、糖尿病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人工关节置换、脏搭桥术、肝功能衰竭、严重烧伤、眼角膜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颅内手术、冠心病、心脏、肝、肾、胰腺移植等。其中,对于一些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由本人申请救助申请,上报所在单位离退休办公室,并收集相关材料向上级进行提交。
局离退休管理处将信息整理汇总之后会报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办公室。另外,退休人员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交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其资料包括了:门诊或住院诊断书复印件、病理报告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和出院病程记录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等。而这些材料需要经过局离退休管理处负责审核、存档。
局离退休管理处负责审核和汇总之后,将上报到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批一旦通过之后会由由局工会将救助资金集中拨付局离退休管理处,再由局离退休管理处进行统一支付。
由此可见,退休职工可以申请救助申请,携带好相关材料上交到单位离退休办公室--局离退休管理处--“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批通过之后,会由局工会拨付资金到局离退休管理处进行统一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