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医保减负人每年什么时间办理
原则上截止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6个月底。
(1)退休人员医疗综合减负时间扩展阅读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适用条件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② 退休职工医保新政策2021年最新
一、医保参保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保费用的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缴费基数为3364元-18969元。
三、享受医保时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液和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圆埋戚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橘陵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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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上海市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法律分析: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简称“减负门槛”),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1.5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50%调整为40%;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二、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减负门槛”调整后,年收入计算标准维持不变;超过“减负门槛”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比例维持不变,仍为90%。
④ 退休医保新规定2022
2022退休医保新规定如下:
1、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缴纳如下:
(1)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市属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按月申报;
2、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3)75周岁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
(4)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5、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如下:
(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第二次住院为960元,第三次以后各次住院均为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