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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政策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3-02-28 16:02:58

1. 河南省退休职工丧葬费2022年最新标准

一、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是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计算比较简单,非常直观,用公式表示:
丧葬费=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丧葬费申请条件: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四、丧葬费申请程序:
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
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河南丧葬政策,退休职工死后领取抚恤金需要啥手续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3. 河南企退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去世以后,指定继承人除了可以领取个人养老账户剩余存额以外,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虽然现在已经实现了全国统筹,但是各省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仍有差异。今天我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河南省退休人员,丧葬补助标准是多少,农民是否可以领?
一、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根据人社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要求:统一全国各省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1.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即:2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9~24倍。即:9~24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由此可知:参保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关。
下面以2022年河南省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例,仅做参考。
(一)计算标准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1年河南省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46元,折合每月3091元。具体见下表:
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3091*2=6182元。
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上限标准:3091*24=74184元。
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3091*9=27819元。
(二)申领材料及流程
河南省各城市申领材料和流程,略有差异,下面以洛阳市为例,仅供参考。
申领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病非因公死亡待遇核定申报表》、死亡证明(或承诺书)、
继承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具体申办流程如下:
三、河南省城乡居民丧葬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发布的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2021〕6号)要求: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不低于
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
12倍。即: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
1.该城乡居民丧葬补助标准,随着当地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2.对于已经建立丧葬补助标准的地区,原标准高于12个月省定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3.丧葬补助费是有明确申领时限要求的,应在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超过6个月的,不得领取。
写在最后:
1.对于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丧葬费标准
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
,
抚恤金上限标准
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4倍
,
抚恤金下限标准
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9倍

2.对于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为不低于
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
12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3.对于既没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没有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无法领取丧葬补助费。

4. 河南省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为不低于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12倍。既没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没有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无法领取丧葬补助费。
一、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根据人社部下发的要求:统一全国各省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1.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2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24倍。即:9~24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需要注意的是:
1.该城乡居民丧葬补助标准,随着当地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2.对于已经建立丧葬补助标准的地区,原标准高于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3.丧葬补助费是有确定申领时限要求的,应在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超过6个月的,不得领取。
4.对于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上限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抚恤金下限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5.对于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为不低于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12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6.对于既没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没有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无法领取丧葬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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