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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解释工作

发布时间:2023-02-28 11:39:07

1. 退休后可以做什么工作

1、保安工作
第一种就是保安工作,保安工作相对其他的工作类型来说,其实是比较轻松的了。毕竟只要呆在一个地方,坚守着小区或者是酒店的治安情况,也不需要你花费多少的脑力还有精力去应付的一件事情,基本上也就是处在一种清闲的状态。而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能赚到一笔费用。作为退休的人,本身在生活中就用不了多少的花销,那么很多人就会将这笔钱存起来。给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孙子孙女做准备。
有些人就会将这些存起来的钱留给自己的孙子孙女当作学费,这样一个是作为自己长辈的一份心意,还有一点就是减轻自己子女的一些压力,不要因为这些事情上而太过劳累。那么,要是有些退休的人,实在是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的话,就可以去尝试一下做保安这份工作。
2、园丁
第二种工作就是园丁。在很多的小区,或者是工作园区当中,都能看到有很多植物的种植,这些植物本身就是人为栽培的,而随着时间的增长,他们也会在这些场合之下茁壮的成长。我们要知道的是,这些植物之所以会出现在小区或者是工作园区,一个是为了美观,一个就是为了绿化环境。那么,为了第一个要求,自然就会需要一些园丁对植物进行一个修剪,将那些生长得“张牙舞爪”的树丛,在他的手艺之下,变得规整和平坦。
当然,这种工作,肯定是需要有一定的技术活的。有些退休的老人,他平时就爱在家里面养一些花花草草的,对于修剪工作也是比较在行的。这类人如果在家里面觉得无聊的话,就可以从事一下这样的工作。一个是方便,二来也不要花费自己多少的精力就可以赚钱,也算是比较不错的了。

3、维修工作
还有一种工作,就是那种维修的工作。比如说维修水管,或者是其他的事物,在一个小区当中,你总是会碰到一两户家里面这类物件出现问题的。那么,要是你有这一门技术的话,不妨就可以试试做这份工作,毕竟也不用耗费自己多长时间,还可以增进邻里之间的关系,何乐而不为呢?

2. 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有什么区别

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凡解放后参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称作退休人员;而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比退休人员高,且每年还还有书报费、体检费、交通费、医疗费全报销等退休人员没有的待遇。

3.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不是大局但又牵动大局。要维护稳定,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坚持“以服务为中心,以稳定为重点,以和谐为根本”的工作目标,想离退休老同志之所想,帮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需,解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难,尽一切可能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才能维护企业稳定。
1、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活动载体,坚持以人为本用情服务。
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坚持“三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机构人员设置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离退休管理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离退休老同志待遇和诉求的落实
重视安排好离退休老同志政治学习,使他们“学习充电有书报,活动娱乐有场所,生老病死有人管”。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并不断创新完善。比如学习制度、团拜会、座谈会、生病探视、慰问金慰问品发放、组织外出游览活动等。从领导到工作人员都始终坚持“工作要热心,接待要诚心,办事要细心,解释要耐心”的管理服务理念,自觉去遵守去实施,用真情带去组织的温暖,为离退休职工提供周到服务,用爱心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3.创新活动载体,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服务细致化,服务个性化,服务亲情化”原则,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对困难离退退休职工晚年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每个细节,都用心去排查,认真对待,妥善解决,最大可能提供便利。
定期走访老同志家庭、生病住院探视看望,及时掌握他们的各种诉求。
推行为80岁以上老同志送生日蛋糕、照长寿像、举办集体生日喜宴、举办金婚钻石婚庆典的敬老举措。
为单身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制作“爱心救助卡”(写清姓名、家庭电话及住址、电话等信息),让老同志随身携带,在外万一出现病倒或遇到困难时,能让好心人及时联系到单位或家人。
利用“七一”、“中秋”、“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行座谈会、茶话会,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向老同志通报全局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支持离退休职工组织太极剑队、秧歌队、健美操队、合唱队、秦腔自乐班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团队,既展示了离退休职工的精神风貌,也极大地丰富了小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组织了全局“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和谐模范”评选表彰、社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文艺汇演、“九九重阳”文艺汇演、社区居民运动会。
组织离退休职工的外出参观游览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为离退休职工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机会和空间,受到了老同志普遍欢迎和称赞。
充分发挥老干部、老职工带头学习、沟通协调、教育群众、维护稳定的作用,在各生活基地的“平安小区”、“和谐小区”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的贡献成绩。
4.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经济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采取六项措施:进老同志的门、解老同志的困、知老同志的需、安老同志的心,把他们的忧虑困难时刻挂在心上,把他们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不遗余力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用贴心服务换取理解,赢得支持、创造和谐,真正实现对离退休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4. 退休职工再工作也享受劳动法吗

法律分析:退休后再工作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等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5.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第三条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程,认真贯彻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方针。第四条全社会都要尊敬和关心退休职工,积极支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企事业职代会应有一定数额退休职工代表参加,保证他们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事业应把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纳入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六条职工退休后,依然要关心、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声誉,力所能及地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二章管理服务第七条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二)统一帐卡簿,加强基础建设,实现管理规范化;
(三)探讨研究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和其发展规律,实现管理科学化;
(四)主动取得有关单位、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使工作逐渐走向社会化;
(五)发挥退休职工自管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自管能力。第八条退休职工服务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一支讲政治、懂业务、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退休职工服务的队伍;
(二)坚持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及时了解退休职工的困难和要求,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关心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健康,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使他们颐养天年;
(四)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增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使退休职工增加乐趣,陶冶情操;
(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扩大服务领域,逐步满足退休职工的需求。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简称市退委会),是市政府对全市退休职工实行管理服务的领导机构。市退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总工会,为市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第十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全市退管组织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其基本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退休职工工作方针、政策,管理退休职工队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代表退休职工参与制定有关退休职工工作方面的政策、办法,督促落实党和政府有关退休职工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三)综合反映退休职工工作的情况和退休职工的意见、要求,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形势任务和道德法制等宣传教育,组织退休职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指导各级退管组织办好为退休职工服务的经济实体和福利设施;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好、管好、用好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第十一条县、区、局(含公司)也应建立退委会,配备干部负责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退休职工人数配备相应的干部,负责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从以下三个方面筹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提取;
(二)从退管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利润中提取;
(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赞助。第十四条企业应按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和上缴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保证退休职工活动的开展。上交省、市的活动经费,委托银行代为收缴。第十五条退管活动经费设专户管理(也可以由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严禁挪、借、截留和占用。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手续,支取使用应有明细帐目,管好用好活动经费。第十七条经费实行予决算制度,作到帐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退休职工能找工作吗,在这里

退休职工时可以继续找工作的,但是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到单位后的劳动保障在我们国家还有待完善。
退休人员应当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当给退休人员购买必要的意外伤害保险。

7. 退休人员在到企业打工能算国家工作人员吗

退休人员在到企业打工(返聘上岗)能否算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其所在的企业性质与从事的岗位属性来确定。如果是在国企,且从事的领导职务,涉嫌职务犯罪时则按国家工作人员对待。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0)12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认真贯彻执行《解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惩治腐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下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及时研究,加强指导,以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

五、各省级检察院对执行《解释》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4、《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5、《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五、关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将所隐匿财产据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先约定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在身份变化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8.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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