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全额事业单位退休了,单位部分差额人员转企,把退休的差额人员也转企了,这合理合法吗
这种情况各地都有,肯定是有政策的,一般来说对养老金待遇没什么影响,现在企事业退休人员每年调整养老金标准基本一致,其他待遇有没有变化得看当地政策规定。
『贰』 什么是“人员分流”
人员分流指单位、企业人员在原岗位剥离出去一部分,从新安排工作或转岗等等。
分流机关闲置人员,让机关干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让他们的聪明才智在经济建设中充分施展,不仅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改善机关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为单位节约了人才、节省了开支,更为社会创造了社会价值。
在人员分流过程中,必须加强引导,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本着“无情分流、有情操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维护大局,支持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服从组织安排;
要不断拓宽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员各得其所,人尽其才;各企事业单位应按政策标准积极接纳分流人员,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
对尚未安排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各单位相对集中管理,组织参加学习和培训,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每个同志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保证分流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2)退休人员分流安置管理扩展阅读
《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要遵循精简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行业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实行计划管理,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分流计划。
第七条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应明确人员分流安置期限,安置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八条在分流安置期限内,本人自找单位并办理调转手续的,一次性发给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4个月基本工资的再就业安置费,其中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
领取再就业安置费的人员两年内不允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被撤销单位所需补助费和安置费,凡在此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解决30%,单位自行解决70%,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费用由单位自己负担。
在分流安置期限过后,没有自找单位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叁』 企业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改制时是否需要安置
当然。安置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给补偿而不给我们,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请教指点!
『肆』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易地安置:
(一)在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区(以下简称“三省区”)和四川省的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以下简称“三州”)工作的,原籍在我市的人员,退休后可到夫妇一方原籍、配偶工作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独生子女工作单位所在地安置。对夫妇双方原籍和工作单位均系外省区,但子女全部在我市工作的,可到在我市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的子女所在地安置。
(二)在外省、区或市内区县(自治县、市)工作,夫妇两地分居的,或独生子女在外地工作,因工作需要不能调动的,退休后可到配偶工作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独生子女工作地安置。第三条符合第二条安置条件要求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支持。第四条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有关的生活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西藏自治区的由代管单位代发,其他易地安置人员的均由原单位按月发放。第五条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增加退休费的工作由原单位办理。第六条退休人员前往安置地所需交通费、住宿费,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由原单位负责。第七条易地安置退休人员所需修建或购买住房补助经费由原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解决。第八条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后,原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向安置地人事部门缴纳管理经费。
(一)外省区到我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缴纳管理经费2500元。
(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缴纳管理经费1500元。
(三)除以上费用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第九条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代管单位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掌握使用。但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由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准发给或变相发给退休人员个人。管理部门对每年的经费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第十条为了及时解决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医药费和住院预付经费,原单位每年向代管单位预拨2000元医疗周转金。代管单位年终结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原单位及时划拨解决。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负责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退休人员生病和有关节日期间,要慰问看望;组织他们参加必要的政治时事学习,参加有关的活动;向原单位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等。具体内容由退休人员原单位与代管单位按分工职责签订协议。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退休人员易地安置时,其原在一起共同生活(商品粮常住户口)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第十三条“三省区”和“三州”来渝安置的退休人员,由“三省区”和“三州”人事部门集中交市人事局安置,原则上一年一次。第十四条其他地区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直接与安置地县以上人事部门联系办理。其中到市级机关及其在近郊区单位安置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直接与近郊区和有关部门联系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审查核发入城指标。到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安置的,由市人事局审批。第十五条退休后需到外省市区易地安置的,按外省市区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此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此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伍』 企业分流人员怎么安置
法律分析: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如下: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