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职人员退休
法律分析:公务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退休年龄),比较复杂。女工人(档案里为工人身份)50岁退休,女干部(档案里为干部身份)55岁。高级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60岁退休(可以申请55退)。男,60岁退休。如果原先档案有女干部身份,离职后个人缴费,可以50岁退休。提前退休条款: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工作满三十年的:(2)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2,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伤病(需要去做鉴定),男50女45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贰』 台湾 军官退休如何安置
由简称退辅会,全称hz院gj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负责。包括
粗略有
就业服务
就学服务
训练机构
人事服务
就医服务
就养服务
一般服务
细目有
退除给与
救助与慰问
清寒荣民子女奖助学金
访视服务
大陆综合事务
权益维护
退伍军人社团补助
善后服务
寻人服务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给与
第23条 军官、士官退伍除役时之给与如左:
一、服现役三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按服现役年资,给与退伍金。
二、服现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现役十五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依服现役年资,按月给与退休俸终身,或依志愿,按前款规定,给与退伍金。
三、在现役期间,因作战或因公致伤、残,经检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养标准者,按月给与赡养金终身,或依志愿,按前二款规定,给与退伍金或退休俸。
第24条 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发退除给与:
一、犯内乱、外患或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确定而未宣告缓刑,或因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确定者。
二、依陆海空军惩罚法规定,受撤职处分者。但因过失或连带处分而撤职者,不在此限。
第25条 退伍金、退休俸、胆养金给付之标准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现役同官阶俸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每服现役一年,给与一个半基数,最高三十五年,给与五十三个基数。尾数未满六个月者,给与一个基数,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但服现役十五年以上未满二十年,未届满现役最大年限,而志愿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发半个基数,未满一年不予计算,最高加发至五个基数。
二、退休俸:以现役同官阶俸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每服现役一年,照基数百分之二给与,最高三十五年,给与百分之七十为限。尾数未满六个月者,加发百分之一,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三、赡养金:以现役同官阶俸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给与百分之五十。
本条例施行后之服役年资,每增一年加发○.五个基数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给十个基数为限。
退伍金、退休俸及赡养金之给与规定,如附表一。
第26条 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人员,本人及眷属实物代金与眷属补助费,十足发给。
支领退伍金人员,每一基数加发一个月本人实物代金,并一次加发眷属实物代金及眷属补助费,其规定如左:
一、服现役三年以上未满四年者,发给六个月。
二、服现役四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一年。
三、服现役五年以上者,发给二年。
第27条 军官、士官退伍除役给与,应由政府与现役人员共同拨缴费用,设立基金负责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
前项共同拨缴费用之标准,按现役人员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费率,由政府拨付百分之六十五,现役人员缴付百分之三十五。拨缴满三十五年后,免再拨缴。
不合发给退除给与之军官、士官,得申请发还其本人已缴付之基金费用,并以台湾银行之存款利率加计利息后,一次发还。
第一项基金之拨缴、管理及运用等事项,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28条 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依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奉派执行任务,依第四款除役归还人员,未回复现役者,其退除给与,适用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前项被俘归还人员,经查明无损军誉者,其被俘在监管之期间,不计服现役年资。但准予并计退除年资。
第29条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官,应召或依志愿再服现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时,其退除给与规定如左:
一、原未领退除给与者,其先后服现役年资,应合并计算,依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给退除给与。
二、原已领退伍金者,再服现役之年资,与以前服役之年资累计,扣除已支领退伍金基数后,发给其退伍金,不得并计支领退休俸。但再服现役年资,合於给与退休俸者,得依志愿支领退休俸。
三、原已领退休俸者,其再服现役之年资,得依志愿增加其退休俸给与比率或给与退伍金。
前项再服现役人员,合并计算之退伍金基数或退休俸给与比率,不得超过第二十五条所定最高标准。
第30条 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因作战或对国防军事建设著有功绩者,於退伍除役时,一次发给功绩奖金;其标准及金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31条 军官、士官之退除给与,应於退伍除役时发给。但未领退除给与转任公职者,得依其志愿,将军职年资并同公职年资,办理公职人员退休。
合於支领退休俸之军官、士官,因外职停役就任公职者,於公职退休时,得选择支领退休俸。但不得同时申请支领月退休金或兼领月退休金。
第32条 支领退休俸之军官、士官,自就任公职之日起,停发其退休俸,俟脱离公职时恢复。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发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达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俸额及一般公务人员专业加给合计数额者。
二、各机关、学校、公营事业机构或军事单位雇用之技警、司机、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军事单位一般及评价聘雇雇用各等人员。
前项停支退休俸人员,所任职务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权责机关,申请补足差额。
第一项应停支退休俸人员,於再任公职时,应即诚实申报其为支领退休俸人员。如未依规定诚实申报支领退休俸,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从严惩处。
第一项停发退休俸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函释(1)
第33条 军官、士官於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
一、违反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判处徒刑在执行中者。
二、犯贪污罪,经判处徒刑在执行中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第34条 军官、士官於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之权利:
一、丧失国籍者及违反国籍法规定者。
二、因犯内乱、外患罪或因现役期间之贪污行为,经判处徒刑而未宣告缓刑确定者。
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35条 军官、士官支领退休俸、赡养金期间,得申请改支一次退伍金,并照改支当时退除给与标准及左列规定计发:
一、支领退休俸、赡养金未满一年者,发给退伍金总额。
二、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但退伍金余额,低於退伍金总额之半数时,仍照半数发给之。
三、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三年以上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
第36条 军官、士官於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发,另依其死亡时之退除给与标准,发给其遗族一次抚慰金。其规定如左:
一、支领退休俸、赡养金未满一年者,发给退伍金总额。
二、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但退伍金余额,低於退伍金总额之半数时,仍照半数发给之。
三、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三年以上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并发给相当於同等级之现役人员六个基数之抚慰金;其无余额者,亦同。
前项遗族之范围及领取一次抚慰金之顺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遗族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残障而无谋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领一次抚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赡养金之半数,并依现役人员标准,发给眷属实物代金与眷属补助费,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时止。但子女虽成年,仍在学就读或残障而无谋生能力者,得继续发给至大学毕业或原因消灭时止。
前项退休俸、赡养金之半数,低於原阶现役本俸之半数时,仍依现役本俸半数发给之。
支领退休俸、赡养金半数人员,有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领受之权利;有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者,丧失其领受之权利。
行政函释(2)
第37条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后,均有现役年资者,应前后合并计算。但本条例施行前之现役年资,最高采计三十年,连同本条例施行后之现役年资,合计超过三十五年者,仍以三十五年计。本条例施行前,年资累计不满一年之畸零数,并入本条例施行后年资计算。有关本条例施行前后年资之取舍,应采利於当事人方式行之。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后,均有服现役年资,合於支领退休俸者,其退除给与,应选择同一给付方式请领。
第一项人员之退除给与,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本条例施行前之现役年资,依附表二规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给与发给。
二、本条例施行后之现役年资,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给。
第38条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已有之现役年资未满十五年,於本条例施行后退伍除役,择领退休俸者,另按未满十五年之年资为准,依左列规定,择一支给补偿金:
一、每减一年,增给半个基数之一次补偿金。
二、每减一年,增给基数百分之○.五之月补偿金。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已有之现役年资未满二十年,於本条例施行后退除,其前后服现役年资合计满十五年,择领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条例施行后年资,每满半年,一次增发半个基数之补偿金,最高一次增发三个基数,至二十年止;其前后服现役年资超过二十年者,每满一年,减发半个基数,至满二十六年者,不再增减。其增减基数由基金支给。
第39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退除者,其支领之退除给与及其他各项补助,均按原规定支给。
本条例施行前已服役,施行后退除者,支领之退除给与,低於施行前退除者之所得,应补足其差额。
本条例施行前,经辅导就业、外职停役,持有退除给与结算单或支付证人员,均照附表二之给与标准发给。
本条例施行前,支领生活补助费人员,於本条例施行后,就任公职者,依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后退伍除役之军官、士官,其退除给与,比照公务人员发给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其发给办法及对象,由行政院定之。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后至民国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台湾地区退除役之军、士官,其所支领之退除役给与偏低,行政院应为适当之处理;其办法及对象,依预算程序於二年内办理。
第40条 本条例施行核定前,支领生活补助费人员,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服军官役、士官役年资并计未满二十年者,仍按原规定继续支领生活补助费。
二、服军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资并计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资已核发一次退伍金者,按退除当时官阶改依现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支领退休俸。已发退伍金之年资,不得并计退休俸百分比。
三、服军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资并计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资未核发退除给与者,得将士官役年资并军官役年资,依第三十七条附表,按退除当时官阶,现役本俸百分比,支领退休俸。
士兵役年资,以现役上等兵之本俸为基数,发给一次退伍金,每半年发给一个基数,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计;所附原始证件无法确定其士兵役之起讫日期者,仅发给一个基数。
第41条 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权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该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支领月退除给与人员,支领期间,其各期请求权,自应领日之次月起算。
第42条 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43条 本条例所定给与,由基金支付。但左列项目,由政府另行编列预算支付: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但书加发之退伍金及第二项加发之一次退伍金。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未缴纳基金费用之赡养金。
三、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被俘归还人员,在被俘监管期间之退除与给。
四、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原未领退除给与部分。
五、第三十条一次发给之功绩奖金。
六、第三十五条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经费。
七、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款之给与。
八、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一次增给之补偿金。
九、第三十九条规定所需之经费。
一○、第四十条规定所需之经费。
『叁』 公职人员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1
公职人员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工人退休年龄是什么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肆』 简述台湾拟订公务员基准法的主要内容
台湾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台湾现行的人事制度,究其渊源,主要来自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辛亥革命前,孙中山曾周游欧美各国,潜心考察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认为他们以行政权兼行选拔官员权弊端甚多,容易营私舞弊、压抑人才,故吸收中国传统的任用官吏的考试、监察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个部分,考试权同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并立,以超然地位独立行使。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便依五权制度设置考试院。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主管全国人事行政。1929年公布施行了《考试法》及《公务人员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选拔,基本形成了简荐委任制的考试制度。 此后,国民党政府逐渐吸收西方文官制度的长处,对人事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有三次比较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44年,公布了公务人员任用法、俸给法、考绩法,其特点是以宪法所定“考试用人”为中心。第二次是1969年,宣布实施职位分类制度,形成简荐委任与职位分类两制并行局面。第三次是1986年,重新修改颁布了《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考绩法》以及《公务人员俸给法》,其特点是将简荐委任与职位分类两制取长补短,融为一体,也可称为“官职并立制”。尽管在此期间台湾当局不断出台新规定和措施,特别是2000年政权轮替后,新政府提出了所谓“政府改造”运动或通过“修宪”的方式,弱化“考试院”、 “监察院”的职能,但这一制度并未改变和废止,为此,台湾地区现行的文官制度仍为官职并立制。 2台湾地区公务员的概念 台湾民间,一股都把公务员叫公务人员,这里统称为公务员。根据台湾现行法律,主要有下列三种: (1)根据台湾刑法第101条二项规定:“凡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皆称公务员。”据此说法,公务员不分政务或事务,常任或非常任,也不分其产生方式、行政管理形式或有无薪俸等,凡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和民意机关人员均是公务员,这是其中一种较为广义的解释。 (2)根据台湾现行的《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凡“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人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称为公务员。据此,释成为公务员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领取政府薪金,二是应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企事业机关任职。 (3)依台湾1986年重修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公务员依官等及职等任用之”,此外,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施行细则》还规定,公务员系指“各机关学校组织法规中除政务官及民选人员外,定有职称及职等之文职人员。”据此公务员的资格是:依法组织的公务机关中任职,须在组织法中定有官等及职等,须是非政务官。这一定义的范围相对狭窄。 3台湾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大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是调整公务员的考试、任用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台湾公务员法因公务员概念不同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公务员法是对台湾行政机关、公营事业机关、教育机关的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它具体包括几种人事制度:在行政机关分为四种,即公务员简荐委制度、公务职位分类制度、警察人员人事制度、海关人员人事制度等;在公营事业机关中也分四种,即交通事业人事制度、“国营”生产事业人事制度、省市公营事业人事制度、公营金融事业人事制度等。 关于公务员法的基本概念、对象、主要原则,等等,尚缺乏统一的规定。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单行法令,如《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服务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惩戒法》、《公务人员保险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等。 台湾公务员法第三个层次的渊源是各种具体的法规与规章,如上述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用人员聘用条例》、《派用人员派用条例》等较低层次的立法。它们基本上都是上述单行法律的配套法规。此外,在台湾,公务员法的渊源还可以包括各种法律解释与判例。如有关的大法官会议解释、“司法院”解释及“最高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判例,等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看作公务员法律渊源的一种。 4台湾公务员管理的运行机制 4.1考试 台湾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早在1931年7月15日,当时民国政府在南京举行了第一届公务人员高等考试,1934年4月21日又举行了第一届公务人员普通考试。这两种考试在初期采取分试淘汰制,抗战胜利后实行考训结合制,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及格经过训练,再试及格者分配到政府机关工作。抗战胜利后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1948年起,公务人员高普考试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只要应考资格和应试科目相同,及格人员可同时取得两种考试资格。1983年起,台湾公务人员高普考试与专业技术人员高普考试,每年各举行一次,前者由“高普考试司”执掌,后者归“专技考试司”负责。1986年台湾实施新的人事制度,采取“考训合一制”,凡考试及格者应接受训练,训练成绩及格,才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分配任用。由于台湾“政府”架构及公务员体制设计源自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将考试权与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四权并立,台湾 “考试院”为“政府”最高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部门的控制。 长期以来,台湾公务员招考遵循“公明考选、考试用人”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是“考试院”的考选部,负责招考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组织实施考试,主要依据是1986年制定并于1996年修订的《务人员考试法》。 4.2任用 台湾公务人员分为简任、荐任、委任三等,均须具有法定的任用资格,即考试及格、铨叙合格和考绩升等。当机关公职有空缺时,考试机关一般就职提供若干考试及格者名单,供用人单位选用。被选定的初任人员,先予以试用,试用成绩合格者,予以实授。试用成绩不及格者,即停止试用。对公务人员的升等,则由用人单位先派代理,再送铨叙机关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任命。为防止任用中拉帮结派、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台湾 《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各机关长官对于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或任用为直接隶属机关的长官。对于本机关各级主管长官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姻亲,在其主管单位应回避任用。 4.3俸给 台湾公务员现行俸给制度源于国民政府的文官工资制度,分为本俸(即基本工资)、年功俸(即俸级已到本职等最高级者,经考绩合格,给予的奖励工资)和加给(即根据工作职务、专业及地区等特殊情况而另外给予的补助)三个部分,均以月计之。《公务员俸给法》第2条规定:“本俸系指各官等职等人员依法应领取的基本俸给”。台湾公务人员分简任、荐任、委任三等,每等分为三阶,各阶分级不同,简任本俸分九级,荐任本俸分十二级,委任本俸为十五级,另加同委任级一级。各级俸额依公务员俸给表详细规定。“年功俸系指依考绩高于本职或本官等最高职等本俸之俸给”。“加给系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之不同而另加之给付”。加给包括职务加、技术专业加和地区加等。《俸给法》及其《实施细则》除规定上列三个基本俸给构成外,没有其他津贴、奖金之类名目,使公务员俸给制度一体化、法定化。公务员一经录用,便按规定进入级档。每年年终考核,视各人工作成绩,分别给予晋级、奖金或留级、降级等。有重大功过者,随时予以专案考察,也分别给予晋级、奖金或降级等奖惩。公务员俸给与工商企业工资水准保持动态平衡,并按物价指数逐年调整,以保障公务员的经济地位和生活安定。 4.4考核 台湾现行《公务人员考绩法》于2001年6月20日修正施行。此外还有《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由考试院2005年10月17日公布实施。考核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实行依官等职等考绩,以有官等职等的人员为考绩对象,并以同官等人员作为考绩的比较范围;二是考核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专案考核三种,把平时考核、专案考绩和年终考绩有机联成一体,以平时考核、专案考绩作为年终考绩的依据;三是把考核和考绩的结果与奖惩直接相联系,规定在同官等内之职等晋升或免职,以考绩为依据。考核内容主要是操行、学识、才能、工作四个方面,每一方面均有定性定量的标准,然后根据考绩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再按所属等级确定记功、晋级、奖金或记过、免职、降级等奖惩。在主管机关考绩核定后,须将考绩结果及奖惩理由书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如有异议,可在一月内向上级机关要求复审,如对复审核定仍不服,可向铨叙机关申请再复审,如考铨机关认定考核结论正确,应予驳回,受考人便不得再行申请。台湾公务员的“品德”或“操行”在考绩中所占分量为仅次于工作占第二位,操行考核是平时考核中的重要项目,按百分制评分,具体分为4个细目,详见下表表1 项目 主要内容忠诚 是否忠于当局,忠于职守,言行一致,诚实不欺廉政 是否廉洁自律,大公无私,正直不阿性情 是否敦厚、谦和、谨慎、诚恳爱好 是否好学、勤奋,有无特殊嗜好 4.5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大致有以下五种途径: (1)职前训练,各类考试及格人员在任公职前的训练; (2)在职训练,对在职公务人员的专业训练; (3)进修,对考绩优良的公务人员,由主管机关视工作需要,推荐保送到国内外大学脱产学习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机关服务; (4)“出国”研习,对留任六职等以上高级公务人员,连续服务满3年,成绩优良,甄选合格者,由主管机关推荐“出国”观摩、实习或研究别国管理经验。 (5)研究发展,即鼓励各机关及公务人员积极研究如何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等课题,对研究有成绩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奖金、调升职务和保送研习等奖励。 4.6退休 台湾公务员退休分为自愿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种。凡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满25年者,可申请自愿退休。凡年满65岁,或心神丧失和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即命令退休。退休金分为月退休金与一次退休金。必要时,退休公务人员也可以兼领一次退休金和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即以退休人员最后在职时的月俸额,及本人实物代金为基数,按任职之年限,依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月退休金即自公务员退休之次月起发给,其任职满 15年者,按原月薪75%给与,以后每年加发1%,但以增至90%为限。 5台湾地区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启示 台湾地区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起步早、时间长,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 有关公务员制度建设,即传承了中国古代以来的考试、铨叙、监察制度的精髓,也吸取了西方文官制度的合理成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如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宪法”,倡导监察权、考试权独立的精神,对于限制人事管理行政权的扩张,具有积极作用;通过立法,使公务员管理有法可依,规范了公务员管理,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对公务员的分等分类管理,使得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和可行性;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培训,保证了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参考文献 [1]李俊清.移植与嬗变———论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的创建[J].政治学研究,2006,(4). [2]周敏凯.比较公务员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原文转载于现代商贸工业2010.13 编辑:秦利明)
『伍』 台湾退休年龄规定
法律分析: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具体情况具体而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陆』 台湾公务员与老百姓退休待遇
台湾的养老金制度也就是“年金制度”,各行各业标准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为私人老板工作的普通劳工;二是军公教人员,即军人、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三是农民和渔民。普通劳工退休时可以领取来源于社会保险的劳保金和由雇主支付退休金,加起来大约达到在职工资的70%。渔农民只要年满65岁,即可领取每月7000新台币的老农津贴。而军公教人员退休金计算相对复杂,一般来说任职超过30年,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可达在职工资的80%至90%。同时,军公教退休金存银行可享受18%的补贴利息,俗称“18趴”。
乍一看,这样的年金制度还算靠谱,可获得的养老“本钱”也不少,但把这些钱分摊到20年左右的晚年生活,除去日常必需花销,还要应付看病就医、通货膨胀、紧急开支等问题,大家对于轻轻松松退休就没有什么信心了。
再者,台湾民众的年金按行业分类多达十余种,各行各业退休待遇差别巨大,导致社会不公加剧。有报道指出,军公教年金几乎是农民年金的近10倍,因此年金改革也是岛内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只是,原本民众纷纷赞同的改革,在台当局的政治操弄下变了味。被削减了“18趴”福利的军公教群体背负“坐享其成、贪得无厌”的污名,多次进行游行、绝食抗议,然而其他行业群体的年金依然没什么起色。岛内资深政论家唐荒曾撰文指出,有些已退休的军公教人员被削减年金后每月仅剩3万余新台币,基本生活都困难,并批评当局猛砍退休金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台湾省的经济状况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要说公务员的薪资和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其实我们下意识的都会以为台湾省整体比较贫穷,因此公务员待遇也就比较差,这是错误的。所以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台湾省的经济状况。
由于祖国母亲长期对台湾省的照顾和扶持,台湾省的整体状况其实还挺好的,甚至像是台北这些省市的GDP比北上广深还要高。
根据台湾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和国务院发表的数据,台湾GDP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2020年台湾人均GDP约为2.84万美元、19.58万元人民币,台湾人均GDP约为全国人均的2.8倍。2020年全国人均GDP最高的省(市)是北京,为16.76万元,比台湾低了2.82万元总结:不过,退休人员再就业仍存在一定难度。据台媒报道,中高龄长者二度就业时,主要受限于年龄、学历、新事物学习能力等因素,能找到的工作大多偏向劳力或低技术型,真正去大企业或从事稳定正职的很少。
法律依据::《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第5条工人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准其自愿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6条工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年满六十岁者。
二、精神障碍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职务者。前项所称精神障碍或身体残废之工人,以劳工保险第一等级至第六等级之残障为标准。
第7条工人退休年龄之认定,以户籍记载为准。
『柒』 台湾的养老金多少
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目前岛内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台当局举办的保险或津贴,如劳保老年给付、老农及敬老津贴、“国民年金”等;第二支柱是雇主为劳工举办的企业退休金: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等。但由于台湾地区是一个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的社会。台“经建会”资料显示,2005年台湾65岁以上老龄人口为 216万人,占总人口的9.54jI;预计2010年将达到243万人,占总人口比例将提高至10.44%;到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551万人,其比例将攀升至23.56%;而到2050年,这两个数字将分别达到701万人和35.31%。这种状况对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台当局举办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养老保险性质的军人、公务员、教师和劳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性质的农民福利生活津贴、敬老福利生活津贴等。
一是军人、公务员、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民进党上台前,国民党当局比较重视军人、公务员、教师的社会保障,较早建立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与制度,并一直运营至今,这三种社会保险的退休金均由台当局承担最终支付责任。
公务员老年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58年颁布的“公务员保险法”,按规定,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者或任职超过20年者,可自愿办理退休,其退休金由台当局与公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建立的退休抚恤基金支付。除养老金外,公务员还享有死亡抚恤金和老年医疗保障。
就教职人员老年保险来说,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有所不同,其相关法规包括“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等。教职人员的退休条件与公务员基本相同,任职5年未满15年者一次性给予退休金,任职15年以上者,可分期领取养老金,计算方式与公务员一致。退休金由学校所属的各级行政部门支付,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则比照公务员保险法办理。同时,除养老金外,教职员工还享有死亡抚恤金。
军人老年保险主要为退伍金与抚恤金,其制度始于1950年,后于1970年修订使用至今。按规定,士官与士兵的保险费由台当局全额负担,军官保险费由台当局负担50%至70%,其余自付。退休时,根据保险年限领取保险费,保险年限越长,领取的保险费越多。
二是劳工保险制度
台湾的劳工保险制度开办时间较晚,1984年7月30日“劳动基准法”的颁布标志此一制度的实施。按照“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15年,年满55岁或者工作25岁以上者,可以自愿退休;年满60岁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必须强制退休,并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退休金。
由于该制度在设计上存有很多问题,其具体执行情况很不理想。作为一种全部由企业负担的、给付确定型的企业养老金制度,未能按照完全积累制运行,缺乏必要的精算和监控,导致企业退休准备金提取不足,影响退休金的发放保证;同时,该制度没有设计必要的携带和转移机制,职工需要在同一家企业工作15年以上并年满 55岁或工作25年以上才能得到退休金,而岛内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仅有13年,人才流动也较为频繁,导致只有少量职工才能享受到劳工退休金。根据“内政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有超过75%以上的劳工无法符合“劳基法”规定的退休条件并领取劳工退休金,使得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的效用。
三是福利津贴影国民年金制度
台湾的各种福利津贴主要针对不能获得退休金者和中低收入者发放。老年农民可获得每月3000元(新台币,下同)的“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并分别于2000 年、2006年和2007年提高到4000元、5000元和6000元。老农、退休军公教人员以外的老人每人每月可得到3000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贴" (2004年起提高为4000元)。此外,台当局还发放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服役时间超过l0年荣民也领有荣民津贴。
尽管已经设置了上述种种福利津贴,但仍有不少台湾民众完全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障金,其中包括280万家庭妇女。此外,这些津贴的发放缺少制度基础,往往沦为岛内选举拉票的手段。为此,主要面向军、公、教、劳以外人员的“国民年金”制度浮出水面,自1993年规划开始,历经波折,“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 7月通过“立法院“‘三读”,明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民年金”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凡年满25岁、未满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等社会保险者应加入保险,每人每月缴674元。只要缴满40年,估计每月可领6986元,一直领到死亡为止,预计将有335万人可纳入该保障体系。通过“国民年金”的实施,台湾原有的各项福利津贴将在不影响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进来,形成军、工、教退休金和“国民年金”共同组成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
企业年金制度
鉴于原劳工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自20世纪90年代始,台当局在社会压力下进行改革,其间几经波折,至2005年7月1日方才颁布新的劳工退休制度政策,并与旧制并行。经过改良,该制度已经转变为一种企业年金制度,成为将来台湾地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劳工退休金制度与旧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可采用缴费确定制,为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以个人帐户的积累值确定其退休金水平。此外,也可使用年金保险制(为200人以上企业);
二是携带和转移性较好,工作年限计算不以同一家企业为限;
三是在领取方式上,除一次性领取外,可以采取类似转换年金保险的方式,依据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每月领取退休金水平,同时也可以按照年金保险制的方式约定退休金水平;
四是资金来源上,企业缴费不得低于员工工资的6%,员工可以在6%的范围内决定是否缴费,并享受税收优惠。
与旧制相比,新劳工退休金制度引入了缴费确定制的模式和个人账户,可以使准备金是否充足的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并可以转移,使其基本成为“可以享受得到的退休金”。但是,新退休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缺乏有效的投资手段,只能存放在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的保值增值;运营上未能有效引入商业机构,而由“劳保局”一手包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考验;企业和个人各6%的缴费率偏低,达不到预期的替代率水平。因此,新劳工退休金制度如果要得到快速的发展,真正成为第二支柱的中坚力量,还需进一步改良。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是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具有发达的商业保险市场,很多人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实现个人养老保障的积累。据统计,2003年,台湾人寿保险业总保费收入l 1326亿元,其中个人年金保险保费收入736亿元,占6.5%。此外,个人寿险保费收入8647亿元,占76.35%,其中包含生存给付的生存险和生死合险占71%,保费收入为6135亿元。
如果在退休后按生死合险中生存给付占50%计算,当年保费收入的33%左右,即3800亿元的保费可能会在被保险人退休后进行支付。与之相比,台当局2003年社会福利总支出才3451亿元,台湾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总体来说,台湾由于企业年金制度的长期缺失以及台当局劳工保险制度的缺陷,通过发达的商业保险市场,个人养老保险撑起了台湾养老保障体系的“半边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地居民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但是,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应均衡发展,过多依赖商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中低收入者养老保障不足和再分配功能的弱化;以及非强制性的商业养老可能带来养老保障不足的潜在风险都是台当局未来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捌』 台湾退休年龄规定
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办理退休的流程怎么走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会通知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待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玖』 台湾退休年龄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台湾规定普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军队和公务员为85制(工龄+年龄),教师则为75制。
法律依据:《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第5条 工人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准其自愿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6条 工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年满六十岁者。
二、精神障碍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职务者。前项所称精神障碍或身体残废之工人,以劳工保险第一等级至第六等级之残障为标准。
第7条 工人退休年龄之认定,以户籍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