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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伤意外保险

发布时间:2023-02-23 18:28:04

退休人员上班途中受伤有意外险,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工资么

法律分析:退休员工发生“工伤”的,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得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属于聘用单位失责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❷ 退休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佳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佳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❸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工伤赔偿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上述情况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如果退休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❹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是没有办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就明确规定了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及其所享受的工伤待遇问题。如果在超过年龄之后依旧选择继续工作的话,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保的。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暂停缴纳社保,包括工伤保险。

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当中,这样的情况尤为频繁。所以对于退休年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施工项目上的工伤保险当中,只要是属于项目上的人再次受到伤害,都需要通过保险来进行赔付。同时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也是应该按照工伤来进行认定。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较为全面的。

❺ 退休了还能买工伤保险吗

劳动者退休了一般不能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购买,员工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退休人员属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不能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❻ 退休人员可以买工伤保险吗

法律分析:退休了不能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只对在职职工不超过退休年龄的有效,超过退休年龄的,就不再受理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❼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对于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人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工受伤能否享受 工伤待遇 ,其关键就是 劳动关系 与劳务关系的界限—从业人员是否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当然,具体适用应结合具体情况。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对于此问题,必将有更明确的法律 法规 做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都应加强对相关 法律知识 以及政策的关注,保障己方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 丧失劳动能力 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 社会保险 制度,其是国家对已退休的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 劳动法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综合以上规定可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 ,其与单位产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如果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认定为工伤。 2、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前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如何处理,还有颇多争议。以下是 北京 市和 上海 市的相关规定: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劳动争议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施行,其第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 从两市的规定可知:对于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工受伤,北京市规定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根据民法要求赔偿;上海市规定,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退休人员在新单位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但仍然可以看出其与北京市规定的区别。而鉴于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而非劳务关系

❽ 退休员工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员工发生工伤的赔偿如下:
1、如果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单位返聘并且用人单位已经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3、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招用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受到工伤后则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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