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 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 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 养老保险 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 工资 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 护理费 ;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 医疗保险 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休后的安置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解决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保留的津补贴和 医疗费 ,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办理;易地安置的,可委托代管单位代为发放。 第五章退休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较多、较集中的部门或地区,应建立适当的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学习、活动需要。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多,有退休管理机构的部门,由退休管理机构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部门,应确定兼职人员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其行业主管部门。活动经费为集体使用经费,不得分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后,可适当提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条款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 深圳 事业单位 退休工资 改革方案 享受按月领取 养老金 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 社保 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Ⅱ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退休年龄新规定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退休年龄新规定如下: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4、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5、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退休返乡迁户口参考如下: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必须是由原籍转出;
4、在村里有宅基地;
5、退休或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长期在村里居住。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供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声。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Ⅲ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4、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拓展资料:
工务员管理法对提前退休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1)公务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3)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Ⅳ 事业单位中人退休新政策
2021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一、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待遇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对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1)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2、根据规定,对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Ⅵ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6)事业退休人员规定扩展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提前退休:
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网络
Ⅷ 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规定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规定如下:
一、公务员以及与公务员相关的一些人员的退休条件:
一是在国家规定的年龄之内退休或者是丧失了能够继续工作的能力;
二是按照工作年龄来进行计算,满三十年;
还有一种是工龄满二十年,但是据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时间还有五年,以及一些符合规定的其他的相关情形。
二、其他相关人员的退休条件:
一是男性六十岁,女性分为两种,一是女性干部级别的达到五十五岁,工人级别的达到五十岁,连续工龄在十年的应当给予退休;
二是提前退休,其中分为三种:
1.因公导致的失去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者其他的某些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男性为五十岁,女性为四十五岁,连续工龄十年的;
3.具有特殊工种的,像是高温等的,男性在五十五岁,女性在四十五岁,同样的工龄要在十年。
三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又不在退休的范围内的称为退职。
1.一般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都是要及时办理手续的,也不需要本人去申请。离休人员按照离职前的职务级别工资来进行离休费的发放;
2.公务员退休后按照退休前的职务工资来发放退休费,工作年满三十五年的按照百分之九十来发放,三十到三十五年之间的,按百分之八十五发放,二十到三十年的,按照百分之八十来发放;
3.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时候和公务员分布的情况一样;
4.工人退休像是技术工人等按照在职是的岗位工资以及各自所具有的技能来发放工资,发放比例以及工作年限与公务员相同;
5.具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若是从事机关、或者职工的,在退休后会在本人工资的基础上多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