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为了更好的回答你的问题,我特意搜索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关于死亡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毕竟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不能凭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回答。这是回答任何问题最基本的标准。
⑵ 请问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为了更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具体搜索了有关山东省人社部门有关死亡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毕竟这是一个政策很强的问题,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随意回答,这是回答任何问题最基本的准则。
山东省凡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死亡待遇全部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由社保基金来支付。具体范围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等。但由于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其标准差异也比较大,就是在山东省内的规定也是不完全一样的。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或者是退休职工死亡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是救济费。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2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非因工死亡或是生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标准按照地区进行分类计发,分别为一类地区每月460元,二类地区每月410元,三类地区每月360元等。
退休职工死亡以后,需要及时向当地社保部门报告,从死亡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及时报告当地社保部门,多领的基本养老金要从今后的死亡待遇中扣除。向社保部门报告以后,家属可以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区或是村社出具的与死者关系、或者由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证明等,到领取养老金的社保部门进行申请。除了领取死亡待遇以外,如果死者生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没有使用完的部分,都可以依法由家属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家属。
综上所述,山东省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三方面的死亡待遇。一是丧葬补助金1000元;二是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 社会 平均工资;三是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有四大部分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
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参加养老保险 ,我们会按照缴费基数的8%形成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里的钱数每年还会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里的钱,个人不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只能等待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支取一份,直至领完为止。
如果领取完毕了,国家会补助等额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确保我们的退休待遇不降低。
如果没有领取完毕,参保人去世了,按照《 社会 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有继承人继承。
②丧葬补助费 。
一般又称丧葬费,是用于按照去世人员使用。最初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是相当于企业职工的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过这时间的推移,一些地方又出现了新的规定。按照鲁劳社2003 53号文件,山东省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1000元包干使用。不过现在上海、天津等一些地区使用的仍然两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
③一次性救济费 。
一次性救济费的说法,实际上是源自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按照2011年 社会 保险法的规定,去世参保职工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过,山东省的有关名称一直是一次性救济费。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救济费标准是根据供养亲属数量不同,发放6~12个月的本人工资。山东省在鲁劳发1993年34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发放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10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 社会 平均工资确定。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达到了6260.42元和6132.75元,因此相应的救济费标准还是不低的。
目前,全国各地的标准是不相同的。最近几年,不少地区都出台完善了有关丧葬抚恤政策。2020年 福建省 出台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两个月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遗属抚恤金只有5倍的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2019年 贵州省 出台的三档补助费标准是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个月为标准,抚恤金是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倍; 浙江省 2013年标准是,丧葬补助金4000元,抚恤金按缴费年限1~15年是1万元,超过15年每满一年多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的丧葬费,20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抚恤金; 上海市 是两个月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张补助费,6~12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2010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④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
目前,全国实行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去并不多,只有甘肃、上海、山东等少数地区。很多地区已经并入了低保制度。
供养亲属 ,一般以退休职工退休费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本人没有养老金或者其他工资收入等稳定待遇。目前上海市的标准是570元每月,山东省2018年就有关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升,分为530元、480元和430元三大类,比以前提升了70元。
这就是有关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社保待遇情况,相应的待遇都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大家还是放心好了。
山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的,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金三项补助。
另外,人去世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会充公。
其他省份朋友遇到类似问题的,请及时咨询所在地人社局,因为各地标准有差异。
下面我们看看山东企业职工的相关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他们的标准比这个高。
一、丧葬费:1000元
定额的,就这么多。
二、抚恤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 社会 平均工资的救济费(月工资)。
在职人员,如果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抚恤金需要进行折算,折算公示为:抚恤金=缴费年限/15*10个月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
三、供养亲属生活补助:按地区分类,分别为530、480、430元。
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遇到这种问题的,请及时到当地人社局咨询,提交资料,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一只在国外,记得我一个亲属去世时(九四年,他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最高职务德州地区人民医院工会主席)报消了所有医药住院费用,丧葬费用实报一半(医院工会全面处理负责办理的)因为是老家是农村离德州一百多公里,医院全面接送有关亲属来往,最后送老家埋葬。䃼发现三个月的工资。对遗孀每月一百二十元的生活费用。房子归子女或遗霜居住(有居住权没有买卖权,当时刚刚开始房改,97年后全权买下,当时市场价在30万左右,买的时候花了不到十万。现在价格在二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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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请问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为1000元定额,一次性抚恤金在山东省统称为“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10个月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此外山东省还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根据鲁劳社〔2003〕53号文件的规定,丧葬费为每人1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山东省的丧葬补助费属于定额补助,在全国范围内偏低,大多数省份的丧葬补助费在2000元--3000元之间,也有部分省市的丧葬补助费为去世前一个月本人养老金。
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办理方式相对简单,可以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或亲属办理,原企业可以通过登录社保系统网站在网上提交办理,亲属则需要去社保局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主要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①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③通过共享数据查询不到死亡日期的需携带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社保局受理后会在15--20日之内将资金发放到指定银行账户。
山东省这种简洁高效的办理、受理方式应该称赞,希望更多的省市能够采取类似的方式。
综上所述,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以享受的死亡待遇有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部分,不同于多数省份只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两部分。此外,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也可以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利息均可继承。
⑷ 2015年国营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还能领几个月退休工资
您好,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照发,次月起不再发给,按所在省市规定享有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
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拓展资料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决定》指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同时还按规定为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⑸ 山东省退休职工去逝后补发几个月的工资
事业单位复退休职工去世一般补发20个月制基本工资; 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安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各省市有差异。可以领四月工资的丧葬费,如果还有其他被扶养人,一个被抚养人还可以领取24个月本人工资的抚恤金,两个是28个月本人工资的抚恤金,三个及以上是32个月本人工资的抚恤金。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5)山东泰安2015年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扩展阅读:
退休职工退职标准: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⑹ 2015年退休工人去世后补偿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版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权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⑺ 泰安市曹庄煤矿工人死亡后老件每个月领多少工资
泰安市曹庄煤矿工人死亡后老伴每个月领多少工资具体要看工厂给你买什么保险,要是没有买保险一分钱没有领取,要是买了保险,也要看买什么保险,有的保险多,也的保险少。
1、退休职工病故可以得到单位发的补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⑻ 死亡抚恤金,我爷爷是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医院退休职工,我想知道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相关知识: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