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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16 06:27:14

A.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1)事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B. 遗属待遇申领条件是什么

一、遗属待遇申领条件是什么
1、配偶遗属补助领取条件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因工死亡的,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受抚养人;
(3)家属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被扶养人死亡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符合条件时,不能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二、遗产税征收有以下几种方法:
1、应征遗产税总额等于应征税遗产净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2、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等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加上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3、应纳税遗产净额等于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总额减去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减去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减去免征额。

C.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企业 退休 人员因病或自然死亡,那随之而来的他的家人自然而然的也就成为了遗属,假如生活困难的话理应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那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是什么呢?就来为你们进行相关解答。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是什么?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 抚养 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补偿项目 1、 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 社会保险 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 养老保险 基金中支付。 四、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 交通事故 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 赔偿标准 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从上文来看,遗属补助包括丧葬费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两个方面,且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的内容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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