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提前退休:
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网络
2. 事业单位多少岁退休
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如果属于女性管理人员或是技术人员,只要不是担任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或是高级技术职务的,都可以在55岁正常办理退休,但是事业单位的男性工作人员,一般情形下不能在55岁办理退休,也不享受公务员申请提前办理退休的待遇。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事业单位党员一般干部退休后能到企业工作吗
可以。
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建议首先办理退休手续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这样退休了只要用人单位有需要,是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发挥作用的。
由于退休人员已经退休,不可能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是采取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所以要十分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一个是身体方面的风险。由于退休人员年龄偏大,很容易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另一个是工伤的风险。
(3)事业管理领导人员退休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中退休党员数量逐渐增多,为了使退休党员队伍维持稳定,并发挥其余热,为单位的持续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有关党支部领导班组需要给予退休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更多的关注。但在实践中,极易被各类客观因素影响和干扰,并且现存退休党员的工作方式较为传统,难以满足新时期退休党员党建工作的具体需求。
基于此事业单位党务工作以及退休工作等的开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为了改变上述现状,需要不断完善退休党员党建工作,在优化当前思政工作方式的同时,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退休党员的需求,并通过基层党支部和退休党员干部具备的力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4.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一)男年满版六十周岁,女权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 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 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 养老保险 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 工资 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 护理费 ;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 医疗保险 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休后的安置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解决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保留的津补贴和 医疗费 ,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办理;易地安置的,可委托代管单位代为发放。 第五章退休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较多、较集中的部门或地区,应建立适当的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学习、活动需要。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多,有退休管理机构的部门,由退休管理机构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部门,应确定兼职人员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其行业主管部门。活动经费为集体使用经费,不得分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后,可适当提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条款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 深圳 事业单位 退休工资 改革方案 享受按月领取 养老金 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 社保 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事业单位退休,是按职务与职称的高低发放退休金,工龄每超过五年,退休金就增加5%,独生子女的再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