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劳动法保护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伤害,不受劳动法保护。
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认为作为一名62岁的老年人,应该在生活中学会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对于高强度长时间消耗自己的工作,也要学会敬而远之,只有学会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才可以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在就业时必须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事情发生之后,涉事公司表示希望对方进行死亡鉴定,但是对方家属并不同意,因为做鉴定等待的时间很长,家属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案件仍然非常焦灼,双方对于该事件的认定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❷ 北京一女子拒绝50岁退休,并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对此是如何宣判的
北京的一名女子是一家公司职工,年龄已经满50岁了,按照规定,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了。但是她却拒绝退休,因为她认为自己的工作是管理岗位,应该在55岁退休,并把公司告上法庭,对此,法官宣判,女子的工作并不是管理岗,应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管理岗位上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非管理岗位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后的工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
北京一女子拒绝50岁退休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一名女子,在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已经年满50周岁了,于是公司向她提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是这名女子却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是管理岗位的工作,应该到55周岁退休才对。和公司沟通无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判定,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❸ 女职工退休时怎样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
这问题很有意思,在实际操作中,是以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办理退休,除了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以外,社保部门的审核也是非常关键的。目前由于这方面引发的劳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劳动仲裁的数量也非常大。其核心的内容都是,明明是工人身份就是退不了,有的明明是管理岗位,却非要当成工人身份给办理了退休。那么在办理退休时,怎样来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呢?
第一,在机关事业单位非常好认定。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岗位、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工人岗位划分是非常清楚的,每个岗位享受的工资待遇、岗位津贴标准非常清楚,缴纳 社会 保险的工资基数,也是根据个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来计算的,所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什么岗位,在退休时,批准办理退休的单位都会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退休的文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文件和个人档案等,都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一般社保部门都是会认可的。
第二,国企工作人员,按个人人事档案来认定。作为国 企 职工,现在对工人身份和管理岗位的认定,也是非常清晰的。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员工,都有明确的划分标准,一般在各个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办事员,档案都有记载,在工厂车间、后勤等单位工作的,每一个人的档案都是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的。所以国企员工办理退休必须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在以缴费年限来计算退休年限的今天,档案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核实退休者的身份。
第三,民营企业职工,需要单位配合进行岗位说明。民营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对于女职工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部分地方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但是在有的地方要求还是很严格的。有的地方是根据在职时所具体从事岗位来确定,比如受过高等教育的,有技术职称的,在公司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即使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工人身份来为其协助办理退休,社保审核也是无法通过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社保部门都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单位岗位说明书,或是岗位设置方面的文件、资料等,在办理 社会 保险时,提交的员工花名册也是记载了本人所在岗位的,在办理社保缴纳增减表时,现在社保部门也要求要增加工作岗位一栏,这些信息都会在社保部门的缴费信息中留存,也是将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至于灵活就业人员女性本身就规定的是55岁办理退休,所以不涉及到岗位身份的认定问题。
总之,在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属于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单位,要求是不一样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区分为干部和职工,标准是非常明确的,企业主要区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主要根据个人档案、教育情况、职称情况,在岗时的工作岗位、个人人事档案、缴费信息等来确定。
企事业单位女员工退休时怎样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
其实,这个问题还应该包括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作为一个人力资源工作者,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一、退休政策
国家制定的关于退休政策,主要有两项限制条件:
(一)年龄限制
男60岁;
女干部55岁;
女工人50岁。
企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女员工按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2005年始,机关、事业单位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工作人员,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延迟至60岁退休;本人自愿申请,仍然可以55岁退休。
(二) 社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限制
必须的 社会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
(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岗位认定问题的产生。
1992年,企业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干部、工人身份不再存在,代之而来视同干部身份的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员工,工人身份转为工人岗位员工。
2009年,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劳动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也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干部身份转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员工,工人身份转为工勤岗位员工。
也就是说,企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女员工55岁退休,工人岗位女员工50岁退休。
三.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女员工退休时怎么认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呢?
(一)国家政策
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岗位如何确定,国家政策原则上规定,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准。
这样规定,对于始终在同样岗位工作的女员工没问题,问题是对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人岗位之间转岗工作过的女员工,退休时如何确定女员工的岗位?
这涉及到女员工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国家也是原则上规定,以员工到龄退休时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现岗位为准。
(二)地方政策
各地对员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的认定,有些地方政策性的补充规定,多是设置一些岗位变动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制、岗位变动后需达到规定年限认定限制等,不尽相同。
各地不一样。
我在广东国企和上海私企的两位大学女同学,都是管理岗,也是干部身份,她们都在50岁的时候,单位给办了退休,然后继续在单位上班,算是返聘。
在天津,如果到了50岁还继续上班并从事管理岗,是不能退休的,除非和单位协商把劳动合同改成工人岗,但这肯定存在风险;但是同样是干部身份,在退休前离职,把档案退到街道,就自动转成工人身份,50岁就可以退了,我好几个朋友都是这种情况。
曾给社保局咨询过,在50到55岁之间,只要女干部把档案退到街道,满周岁时也可以退(即51,52,53,54退),但没有遇到过实例,不敢保证。
这不需要个人考虑,单位的人事档案就是铁证。
单位的人事科,会根据你的的档案,工作性质,退休年龄,退休时间提前整理出来,上报社保中心核对。
如果你的工作性质是工人岗位,哪怕你和管理干部坐同一间办公室,担负着管理工作,单位也不会按照管理岗位让你延迟退休的,也是按照工人岗位,给你办理退休。这种情况,事业单位比较多,不想退休的人比较多,但是没有办法留下来。
我们都知道,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大多数人都不清楚这个女职工和女干部身份是怎么判定的。
其实很简单,判断女职工是不是女干部,均是根据女职工退休前从事的工作岗位来确定。 退休前5年从事管理岗位的,则为女干部身份 , 按55周岁退休;而退休前5年从事工人岗位的,按50周岁退休。
如果不确定所从事的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经办人可以在女职工满50岁的时候,备齐退休材料前往养老退休窗口进行审核确认。
而且,要特别注意的是,参保地并不一定是女职工最终的退休地,所以 女干部身份的核定最终要以 退休地 的 社会 保险经办部门的 审核结果为准 。
职工有几种退休年龄?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退休包含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等情况,每种情况具体的退休年龄 与职工的性别、岗位、户籍、参保身份、身体 健康 状况等相关 。
1、正常退休人员: 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农民合同制工人、城镇个体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3、特殊工种人员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病退人员: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5、延迟退休人员: 必须要经过当地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才可以延期退休。
看起来真的是很复杂呀,不过大家放心,大部分人都属于第1和第2种情况,只有少部分人才能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当然,退休的大前提都是养老保险缴满15年哦。
哪些工种属于特殊工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果企业设有特殊工种, 每年都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备案通过之后,员工所从事的工种达到相应年限(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高温、井下工种满9年;特别繁重、高温工种满10年),到了相应法定退休年龄,才可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员工如想知道自己能否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可咨询单位HR等相关人员核实是否有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特殊工种的备案手续。
企业女职工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退休年龄不同,管理岗位55岁退休,工人岗位50岁退休。但企业女职工因为在工作中存在换岗或调动等原因,在退休时如何甄别
一是参考入职是是否是干部编制,这一点可以在个人档案里查到。
二是看退休前五年是否在企业管理岗位上,这一点可以在最后五年就业企业的工资表、签订劳务合同以及社保系统缴纳的养老金中进行甄别。
过去也称为女干部和女工人,按退休时的岗位来定。
国家政策规定,女干部退休55岁,女工人退休为50岁。这也被称为法定退休年龄。
随着《劳动法》颁布,在企业中干部和工人的身份被打破,都称为劳动者。
之后,相关法规规定,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待遇也随之变化。也意味着,女职工退休时在管理岗位的,按照管理岗位规定退休,女职工退休时在工人岗位的,就按照工人岗位退休。
变革的过程,给大家带来很多的困惑。 由于国企改革,人员的流动,人员的能上能下,导致女职工退休时认定岗位的许多困惑。
有的想晚退休,有的想早退休,过去机械的按照退休前岗位的认定方式,也有不少弊端。而且往往在退休前可以人为的干预一下,换到工人或者管理岗位。
于是各地又纷纷出台政策,来说明如何界定女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其中退休工人岗位和干部岗位身份转换需要5年的,有福建、河北、广西、云南等,
需要3年的,有甘肃、湖北、宁夏等。需要2年的,有安徽和四川,需要1年的,有天津、黑龙江和广东。
海南是按照退休前签订的工作岗位来界定。陕西则可以自主选择,弹性退休,而湖南则是看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哪个时间长,选哪个。
都有点道理, 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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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本号2018年5月13日发文《2018最新,多地女性退休年龄政策大揭秘,究竟是50岁还是55岁呢?》
楼主你好,我们都知道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是55岁和50周岁,这两个不同的年龄为什么会区分这样的两个年龄呢?因为对于女性工人和女性干部他们的退休年龄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说女性工人可以50岁退休,但是女性干部就只能够等到55岁退休了。
当然这个管理岗位也就是所谓的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对于自己的退休年龄是有本质区别的,那么怎么样来区分这样的一个身份呢?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很好区分的,因为你在考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就已经确定了你的身份,那么一般情况下工勤类岗位的人员是属于工人身份,除此之外都是属于干部身份,所以说很明显能够区分出自己的身份是什么身份。
那么作为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看。那么就只能够根据个人档案的记载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就是说自己是大学毕业以后,通过毕业分配到这家工作单位都是属于干部身份,那么在个人档案中的记录也是以干部身份来记录的,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够到55岁来办理退休,当然如果说自己不是大学毕业以后而是通过自己 社会 招聘进入企业单位的那么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同那么来区分自己不同的身份,比如说自己是在一线工作的,那么基本上都是属于工人身份,所以就可以按照50岁来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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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你职工退休的时候怎么样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呢?职工在退休的时候,想要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主要还是根据你个人档案中记录的为准,来认定你是否是属于工人身份,还是属于干部身份,因为这个女性工人的身份相对还是比较重要的,为什么呢?因为女性工人实际上是可以50岁来办理退休的,那么女性干部只能够到55岁才能够办理退休,所以说他们二者之间是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当然你个人档案中只要是记录女性工人的身份,并且自己在企业单位工作过10年以上,或者说达到15年以上这样的一个条件和标准,那么基本上,都是可以按着50岁的年龄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反之就只能够到55岁才能够办理退休了。
所以说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50岁也好,还是55岁也好,都是属于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当然如果说自己是属于女性干部身份的话,那么就只能够到55岁才能够办理退休了,跟自己从事的什么岗位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即便是你从事管理岗位,那么你只要个人档案中属于女性工人身份,依然是可以50岁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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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是看岗位,工人岗位50岁退休,管理岗位55岁退休。岗位性质一般需要单位确认。
大家好,分享社保知识,我是思之想之,女职工退休时怎样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
对于女工人来说,岗位性质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关系着退休年龄的早晚。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
职工的身份认定是由社保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进行确认,职工岗位性质应由其所在单位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是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主要是由单位来确定的。
以山东青岛规定为例,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❹ 女职工退休时怎样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
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首先要看一下这个女职工最后所处的职位是管理层还是工人阶级,如果女职工退休前的职位是某部门经理,那么肯定是管理岗位了。如果退休前是一线的包装工人,则是工人岗位。
❺ 女职工退休时怎样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
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都是固定的,没有疑问的,所以,题主想问的是:针对企业女员工退休,如何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吧?
其实完全不必焦虑,因为企业退休中女职工,一般来说是默认工人岗位的,也就是说,女职工50岁,社保系统自动停保,自动认为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
如果是管理岗位,想要继续缴纳社保的话,需要由个人申请,才能恢复开通,继续缴纳社保。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下面为您深度解析:
对于企业女员工来说,不像机关事业单位那样,有明确的干部身份或者工人身份。
通常来说,社保系统默认为女职工都是50岁退休的。
所以,如果是想要提前退休的,就50岁根据社保系统办理退休即可。
如果想要继续缴纳社保,那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后继续缴纳。
TIPS:根据测算,如果是最低基数缴费的话,延长缴费五年,还真是不如提前退休五年划算。
❻ 女职工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能否主张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版性工伤医疗权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因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从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
❼ 我是技木人员可以55岁退休单位强迫我提前退休我该怎么办
如果单位强迫你提前退休的话,那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这类案件最直接最有利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女职工的法定劳动权益,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加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矛盾,对社会保障体制形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在女职工退休的问题上,企业不仅要依法行事,最好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界定社会公众认可的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
❽ 女性的法律保护的经典案例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哺乳期女职工拒绝接受额外增加工作为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
杨某(女)与某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杨某休完产假后于2011年2月回岗工作。公司除安排杨某负责从事休产假前的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外,未经与杨某协商同意,额外将营收作业交由杨某负责。杨某认为公司增加的营收工作量系公司另外一位被开除员工工作,且没有交接手续,故未答应。2011年2月25日,公司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院认为,杨某在休产假前负责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休产假后杨某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应同杨某协商,不应直接强加,杨某抗辩主张合理。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除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杨某哺乳期单方额外增加杨某工作量,必然导致工作时间延长,杨某有权拒绝。公司直接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女方确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外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马某与王某(女)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女方王某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11月18日,马某向唐某出具4万元借条,并承诺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消的无限连带责任。后因马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所涉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焦点,唐某认为,债务发生于马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即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马某个人债务的情形,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认为,马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也不知情,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王某与马某夫妻关系恶化、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应合理推断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王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看到,夫妻债务有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关系,即在夫妻内部借债一方会和配偶之间产生夫妻债务性质之争,在夫妻外部同样会在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之间产生债务性质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外部关系作了明确,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该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并不矛盾,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证明,男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为满足不良嗜好,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巨额资金。如一味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机械地将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对配偶一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不公。
案例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女职工,与续用单位之间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
徐某(女)54周岁,已在某公司工作十余年。2010年12月6日,徐某在下班途中被一卡车撞倒而腿部受伤。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徐某在公司持续工作十余年,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单位未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徐某至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徐某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徐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为工伤。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劳动关系的确认、解除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点评】
本案涉及超龄女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实践中,随着人均寿命逐年提高,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市场供给矛盾的情况下,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留在企业务工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女性务工者。这些超龄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区分情况来看。现行司法解释已明确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是一个适格、合法的劳动者。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办理退休手续,使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按劳务关系处理,则不符合劳动法律的立法目的,故应认定双方之间仍成立劳动关系,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四:男方父亲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屋赠与资金不因男方单方出具借款协议而转化为借贷关系
【案情】
2006年2月,沈某(女方)与男方邱某登记结婚。2007年5月,邱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得别墅一幢,该别墅权属登记于邱某与沈某名下。后邱某与沈某夫妻关系恶化并导致离婚诉讼。2011年2月,邱父起诉要求邱某与沈某共同归还借款350万元,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5月”,署名为邱某的《借款协议书》等证据。经司法鉴定,《借款协议书》中签名等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并非为2007年5月,而是形成于2008年6月以后至2010年8月之前。邱父庭审中当庭陈述,自己与儿子邱某经济上各自独立,当时由其出面出资买房给儿子,没想过要求邱某、沈某还款。2008年,因为儿子、儿媳吵架闹离婚,所以和儿子邱某商量形成了《借款协议书》,讲明购房借款需要归还。法院认为,虽邱某购买别墅大部分出资来源于邱父,但《借款协议书》并非在邱某购买别墅时所形成,说明当时父子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另外,邱父在庭审中所陈述之内容可以表明,邱父当时有将购买别墅的资金赠与给邱某、沈某的意思表示。现小夫妻闹矛盾诉讼离婚,邱父与邱某未经沈某同意,单方合意改变邱父当时出资的本意,损害了沈某利益。法院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并进而驳回邱父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别墅登记在邱某、沈某小夫妻名下,不适用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邱某、沈某闹离婚,邱父以购房出资系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虽提供了由邱某书写的《借款协议书》,从证据形式上看,邱某所书写协议书明确了为购房向邱父借款,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邱父庭审中所陈述内容可以证实,邱父与邱某、沈某之间就购房资金当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本意,实为对邱某、沈某双方的赠与。邱父以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邱父与邱某恶意串通事后形成《借款协议书》的行为,违背了当初本意,意图损害女方沈某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