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机构改革人员安置原则
1、总的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⑵ 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有关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4)级执行。
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络-提前退休
⑶ 2022年机关工勤人员退休政策
目前,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还没有出台。根据2020年退休养老金的调整一般调整范围是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调整。今年国家政策是在4月份出台,各省的政策在7月份出台,并且执行实施。退休养老金已经连续13年增长,今年继续增长已毫无悬念。2020年退休养老金增长平均为5.5%,根据今年GDP的增长形势和物价增长情况,预计退休养老金增长幅度在5%-6%之间。根据往年的政策文件,会继续执行固定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定额调整就是所有人员增长是固定的。如北京省市执行50元。挂钩调整,一般都执行工龄挂钩调整和去年12月末养老金养老金挂钩调整。虽然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各省自行确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但养老金的调整方法各地都大致相同。养老金的上调幅度是多少,这个不好猜测,大家都要以国家的正式文件为准,但调整方法应该会沿续历年的做法。自2014年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以后,这种养老金调整机制冲破了大锅饭思维,从养老金缴费的角度来讲充分体现了多缴多领;从市场经济原则的角度来讲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目前由于国家经济总量的迅猛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退休工资已连涨十余年。(可理解为蛋糕做的大了,每个人分到的自然就多了了)目前的养老政策实施的是经国务院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水平的新标准。那么究竟怎么调整?是否会影响到您,请看以下详细解读部分,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范围: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3.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机制,与退休人员缴纳年限(工作年限)及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简单来说,就是国家鼓励“延迟退休”,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倾斜调高。养老保险,养老金缴纳到一定的年限,退休后可以领养老金,其组成主要是由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20%左右(公共统筹账户),再加上个人之前缴纳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即便年限不够,也可以按你缴纳的多少返还给你,总体来说基本上没损失。并且当前阶段,我们的基本工资水平一直处于上涨阶段,所以当前退休的职工,可以领到已经调高了的“退休工资”。总体来说,养老金的调整准绳就是,只增不减,多缴多领,保高提低,共同发展。
(3)机构改革工勤人员可以提醒退休扩展阅读:2022年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比2019年上涨百分之五。只要是2019年底以前已经办结退休手续,并开始正式领取养老金的人都会涨。根据2020年退休养老金的调整一般调整范围是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调整。今年国家政策是在4月份出台,各省的政策在7月份出台,并且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
⑷ 行政机关单位工勤人员30年工龄能否退休
行政机关单位工勤人员30年工龄可以退休。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满30年,或者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和事业人员都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提前退休,部分地区还将工人提前退休工龄要求减少到25年。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不能登记为公务员。按照组织管理条例,工勤人员也不能以代干、聘干身份提拔,原来已经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工人身份领导,不能担任行政单位的实职,也不能晋升更高级别职务,要逐渐退出实职,担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只享受该级别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改革趋势是一样的,只不过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和行政部门一样,逐渐取消工勤岗位和工勤职能,减少工勤人员使用;另外一种是随着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岗位聘用制,鼓励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享受对应的身份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4)机构改革工勤人员可以提醒退休扩展阅读
符合这三个条件都可以提前退休:
第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其中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
第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就可以到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请,提前退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参考资料来源永靖党建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
⑸ 机关工勤人员想提前退休有文件吗
机关工勤要看属于什么性质的人员,如果属于公务员行政人员的话,只要工龄达到了30年,可以向单位申请进行提前退休,有人社部的正式文件规定。
⑹ 机关工勤人员退休新规定
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国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⑺ 公务员法中规定提前退休政策是否有变化
《公务员法》中规定提前退休政策目前没有变化。
条例: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能性不大。是否特殊工种,地方是没有决定权的,必须要由人社部统一决定的。而目前没听说国家要扩大特殊工种的范围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 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 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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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是否违法,要看他们的提前退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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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
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 *** 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络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
职位设定;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
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
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
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
当按照规定程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
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 *** 和各级人民 *** 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
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释出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 *** 人事部
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 人事部门批准,
可以简化程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
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 *** 人事部门负责组
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
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
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许可权,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
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
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
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
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稽核后,由部门负责
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工作部
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
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
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
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许可权和程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 *** 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
*** 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 *** 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
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
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
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
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 *** 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
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
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
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
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物件;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
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
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
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
许可权和程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
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
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络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
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
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
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
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
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
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
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
的程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
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许可权,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
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
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
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
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
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 *** 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
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 *** 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
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
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
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
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
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
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
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
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
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许可权报任免机关审
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
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 *** 人事部门申诉,其中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
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
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
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
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
规定程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许可权,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
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
务院规定。
有权。
要是都申请提前退休,那单位不就黄了。上班的都觉得累。
如果病退可以提前申请,但是申请程式得问政工或人事部门。
正常30年工龄、年满50周岁。
12月10日 11:31 关于办理提前退休(有毒有害)工种和工作年限说明: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您单位是否在劳动局备案,干沙工的工种是否经过劳动局的鉴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3、如果您单位的工种没有经过劳动鉴定,虽然属于提前退休的工作种类,那么您不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故办不了提前退休手续。
4、如果您属于办理退休手续的范围,那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扣百分点。
注:没有听说过有害工种1年算1.5的待遇。
⑻ 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最新政策
2021提前退休政策为特殊工种、公务员、工作满二十年、病退或退职及内退的人是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是提前五年就可以退休的,条件是要交够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并且从事相关的岗位满一定的年限。如果是从事高空或者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或者高温的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的有害于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都可以提前五年申请退休。国家政策规定,因为疾病困扰或者非工伤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企业员工,第一部要到地级市的脑洞保障部门制定的医院去诊断,如果伤情符合退休的,将症断书送到地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如果鉴定确定了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结果,职工只需要持有鉴定结果和其他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如果满足提前退休的条件是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男性满了50岁可以提前退休,女性满45岁可以提前退休,如果身体条件不能够工作并且已经工作了10年及其以上的话就能够办理提前退休,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
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