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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退休职工困难

发布时间:2023-02-08 17:48:17

① 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促进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第4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纳入国家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参加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第三条安居工程住房只出售给参加房改并属于中低收入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住房困难户。
出售安居工程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按照房改政策已购公房的,如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必须按房改政策退掉已购买的房屋。第四条安居工程住房一律以成本价出售,不得盈利。成本价由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安居工程住房前,必须向市房改办提出售房申请,由市物价局、房改办等有关部门对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套数、面积、售价进行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的收入情况,参照其向税务部门纳税基数确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所在街道提供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购房申请人填写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表》,经购房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审核签章和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单位审核签章报市房改办审定确认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
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将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给无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第七条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向取得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格的家庭预售安居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购买人在交清全部房款后由建设单位代办房屋产权手续。第八条安居工程住房竣工后,应严格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售后按《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8号令)实行物业管理。第九条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金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金融单位申请抵押贷款。第十条安居工程住房售款必须回笼到安居工程贷款银行存款账户,并由贷款专业银行出具还贷资金到位证明并经合肥市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章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第十一条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内部职工出售的必须安本办法第六条规的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向社会出售。第十二条个人以房改办成本价购买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其计价、产权等按《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为夫妻双方年工资收入2.6万元。2.6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2.6万元以下的(含2.6万元),为中低收入家庭。今后,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随物价和职工收入情况变化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安居工程住房出售给无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的;
(二)擅自提高安居工程住房销售价格的;
(三)将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社会出售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② 为什么今年合肥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这么难

除了上海今年上涨的养老金已发到退休人员和北京、天津、浙江将在9月底前把今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方案尚未明确。安徽省人社厅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并抓紧报批,养老金增加部分从2016年1月补起。

③ 合肥地区对企业退休老人工资能考虑过吗

暂时没有考虑。
合肥地区对企业退休老人工资暂时没有消息透露出要考虑工资的消息。但是2016年至2020年,连续5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20年是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第16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全市2016年调整前人均养老金1947.25元/月,2020年调整后人均养老金2609.1元/月,人均增资661.85元/月。
目前合肥市基本完成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原来的19%和20%统一降至16%,该项工作已于2019年5月1日起顺利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我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55.24元/月,以此核定2020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017.01元。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入省级国库。

④ 退休职工大病怎么救助

1、救助方式包括: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支付后,符合本市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给予救助。

2、五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4)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

(5)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合肥退休职工困难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⑤ 合肥地区对企业退休老人80岁以上低生活春节补是不给吗在扣老人给干部吗_挂勾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8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否有补贴,没有统一的规定,高龄老人的补贴政策主要还是指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没有养老金收入的人,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中,80岁以上的老人养老金都是比较高的。虽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一定要给予补贴,但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别是机关退休人员,在很多地方都是有各种补贴的。
现在年龄超过80岁以上的退休老人,基本上都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老人,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金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养老金虽然也是由社保部门代发,但养老金的开支渠道还要按照原来的渠道不变,即由当地财政资金划拨的方式来解决。
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和原单位的关系还是比较密切的,其本人的档案管理,组织关系等还是在原来的单位,或是由原来的单位组成的退休支部,他们对于原单位有一种特殊的情感,大部分地方的退休人员还要按照原来的职务、职级享受相应的补贴。比如有的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年终绩效奖金的一部分,虽然金额可能比在岗的工作人员要低一些,但每年年底都是要发放的。

⑥ 合肥退休职工死亡前的涨工资补发吗我公公是今年7月日号去世的,我想

合肥退休职工在2016年7月去世的,参加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死亡当月7月止,并重新按照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6〕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9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退休前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8.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本人纳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时涉及的年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纳入基金发放时再按规定结算。
2016年8月24日

⑦ 工会特困职工帮扶退休之前的补助给发吗一月

答:鉴于职工退休后减少收入较多,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以及部队移交地方管理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1号文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发给困难补助。上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并有收入的,不发给困难补助;停止受聘工作后,从停止受聘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困难补助。
二、困难补助的标准:
1、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不含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职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5%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0%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48元的,按48元发给。
四、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含因有特殊贡献而增发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五、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每月随同退休费一并发放。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在“离、退人员费用”项下列支,需要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从年度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
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为此,需相应调整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另行通知。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企业消化,不得冲减生产目标责任制承包合同中核定的上缴利税指标。

⑧ 合肥市职工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

(8)合肥退休职工困难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三十条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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