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吉林省退休金调整2016
人社部、财政部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增发养老金,总体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台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方案还没有明确。吉林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养老金增加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起补发的。
Ⅱ 2016年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该文件已经正式下方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正在根据该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调整方案,估计在7月以后会陆续出台并公布调整政策。目前只有上海市公布了调整方案,其它省市自治区还没有公布方案。
Ⅲ 2016年吉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怎么调整.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已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目前,吉林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Ⅳ 吉林省社保2016年退休金调整方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5〕17号
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有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协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Ⅳ 吉林省退休养老金怎么上调的
吉林省2017年调整细则包含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单位退休人员两种情况、两个文件,具体如下:
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3%。
(三)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三、资金来源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业务工作完成移交和衔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之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在坚持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原则的前提下,省财政将在中央补助框架内,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不得发生拖欠。
四、审核发放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将具备社保发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社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2.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 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 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 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4.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Ⅵ 2016年吉林省企业退休职工工资调整细则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5年内12月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容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尽管国家层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执行方案尚未明确。吉林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均从2016年1月补发,敬候佳音。
Ⅶ 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吉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