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机关退休人员返聘算在编人员吗
退休返聘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退休返聘自己的职位和自己的职位的种类都是没有变的跟原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候一样,所以如果以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现在就是,以前不是现在就不是,所以退休返聘不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性质!
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人员分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八)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退休人员可以返聘几个单位吗扩展阅读:
返聘的劳动合同
国家通知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②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③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3)退休人员可以返聘几个单位吗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④ 退休人员返聘到单位工作,是不是劳动关系
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不是工伤,各地法院有不同处理,有的按照工伤处理、有的按照人身伤害赔偿处理。
较早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明确规定,是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提出:用人单位再次聘用已经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双方应当订立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聘用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聘用协议的解除不适用《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28条恰恰是规定单位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这就是说如果双方解除聘用协议的补偿,只能按照协议内容处理;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但是不能直接使用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其中就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一种解释: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领取养老待遇的人,还可以建立劳动关系。随后颁布的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必须终止,没有例外存在。对于能够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言,有基本生活保障,强制终结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没有退休待遇人员,尤其农村、城镇没有退休保障、依靠自身工作谋生的老年人,就未必公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意见中,对退休人员就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之间关系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单位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之间按照雇佣关
⑤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是劳务关系,有纠纷直接法册滚源院起诉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州态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备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⑥ 退休人员返聘是否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
你说的抄这个问题,属于个人袭所得税的纳税征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退休返聘人员,仅仅是原来的劳动合同解除,重新确定劳动关系。对于企业来说,仍然还是聘用劳动者,与此前的聘用人员没有本质区别。
2、退休返聘人员,只要是满足特定条件的,也就是说,单位与返聘人员仍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仍然应当界定为工资薪金性质。
3、如果因为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或者不能界定为工资薪金的,那么,应当界定为劳务报酬。
4、在上述情况下,无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返聘人员都是可以填报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
上述看法,供您参考!
⑦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问题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一般原则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