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半年退休还有补差吗
如果以前发的不够,应该回补
Ⅱ 广西刘志勇是退休或违纪
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在广西南宁开幕。
原广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刘志勇没有出现在当天会议的主席台上。据媒体报道,刘志勇的简历已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官网“政协领导”栏目撤下。
据《广西日报》报道,1月22日,广西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十六次常委会议在南宁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免去刘志勇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据广西《梧州日报》消息,1月13日,梧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刘志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刘志勇曾任梧州市委书记,2014年1月起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刘志勇简历
刘志勇,男,满族,1955年10月生,黑龙江桦川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12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机械系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
1971.12—1977.08 广西东南矿机电厂修理钳工
1977.08—1978.02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钳工
1978.02—1982.01 广西大学机械系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
1982.01—1983.01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干部
1983.01—1984.07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助理工程师
1984.07—1987.12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金工车间副主任、代理主任
1987.12—1989.02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技术科科长
1989.02—1991.06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副总工程师、技术科科长
1991.06—1992.04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第一副厂长
1992.04—1993.05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3.05—1995.11 广西桂林冶金机械总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兼广西桂林林业机械厂厂长、党委书记
1995.11—1998.06 广西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8.06—2002.02 广西柳州地区行署副专员(其间:1999.03—1999.05自治区党委党校学习)
2002.02—2002.07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
2002.07—2004.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
2004.02—2004.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党组书记
2004.06—2005.01 广西百色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5.01—2006.01 广西百色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5.09—2006.01中央党校第45期地厅级进修班学习)
2006.01—2006.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党组书记
2006.02—2006.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党组书记,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6.08—2008.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8.05—2009.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工委书记、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9.01—2009.03广西梧州市委书记
2009.03—2014.01 广西梧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4.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中共十八大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九、十届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十次党代会代表
Ⅲ 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查询独生子女补助金怎么查
1.从领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只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在农村居住,在年满60岁之后,每月各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各地从2005年已陆续开始兑现。
4.独生子女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也将享受优先照顾。政府还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5.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Ⅳ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假生育津贴怎么发放
2016年广西省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计算方式
实际工作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2016年孕妈妈的工资时长规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供养人员范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供养人员条件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一)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四、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
五、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下发前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原有规定而没有给予定期救济费的,现其直系亲属还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予以补办供养手续,救济费从核准之月起发放,之前不予以补发。
八、现仍在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救济费发放标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原领取救济费的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员,从丧失供养条件之下月起终止救济费的发放。
九、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离退休(退职)时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企业由新建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处或社区)填写《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员本人居民户籍簿,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被供养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救济费资格进行核查。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外,过去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原有的规定自行失效。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能有所帮助的话,请给个赞同。
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一款
你的问题有个错误,应该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不是版《条例》,权
第三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2010年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可支配收的3至5倍处罚;
你看你属于哪一种。 另外:上面所说的处罚是对夫妻双方各处罚那么多。
Ⅶ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退休手续怎么办理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专老人基本生活属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高龄津贴是由民政部门办理的,一般向户籍所在地设区申请。 对此,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或者社区。
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计算教师退休工龄文件我是1983年3月参加工作到2017年9月退休算多少年工
一般退休是从当月丨号开始计算,你的工令应为三十四年五个多月。
Ⅸ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有提前退休的政策吗
国家有提前退休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版出申请,经权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