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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人员退休返乡

发布时间:2023-02-02 08:29:24

退休人员迁回原籍的有关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要向原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原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经过初审觉得符合迁回原籍的条件,会上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局户政科进行审核,然后发给准迁证;二是凭准迁证办理户籍迁移证。在拿到原籍派出所办理的准迁证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证;三是凭户籍所在地的办理的户籍迁移证到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重新办理户口本,照相,重新更换本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❷ 城镇离退休人员能否返乡建房

能,城镇离退休人员能返乡建房有两种情况。
一.城镇离退休人员能返乡建房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你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你自然符合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标准,还是可以盖房子的。如果你不是农村户口,但你的爱人是农村户口,同样可以申请土地盖房子。
2、那如果你的户口已经迁出农村,扎根在城市了,这又涉及到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是你在村里有老房子存在。城市户口的居民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也就是说,你虽然把户口迁到了城市,但是你农村的老房子也没有转让和卖掉。那么你退休了之后,自然可以回到农村的老房子那接着去住。毕竟是自己盖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你的。不过这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重新翻建。第2种情况就是你在农村没有房子,但是你的父母有农房,而且父母还健在,或者有一个人存在也行。那么你可以出钱帮父母翻修农房,将来以继承的权利居住。同样实现了退休之后在农村建房的愿望和需求。
二.宅基地的要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的规定:
1、目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的自建屋不得超过三层。每一户的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60平方。
2、如果你在农村,你建的是联排别墅,那么也不得超过4层,每一户的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450平方。
3、在农村建房最好是形成统一的风格,每个村根据村庄的特点,风俗习惯和民情,确定统一的住宅建筑规格,形成统一的风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❸ 你好,在外地工作退休之后回老家五险一金怎么办是怎么处理的

办理详细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
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
登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程序
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
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执业许可证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4、当年任意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
5、职工劳动合同书6、法人代表身份证
(2)个体劳动者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个体劳动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证。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审核完毕。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金。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和四年换证制度。每年1~2月是缴费单位自查阶段,3~5月份经办机构检查阶段。检查时,缴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有营业执照、代码证、上年度工资手册、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上年度缴费报表。对无问题或有问题已纠正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专用章”戳记;对检查有问题的缴费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不办理职工调转、退休手续,不审核其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104号令)
4、关于引发《辽宁省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辽社险发[2001]33号)
5、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文)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一)申报
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市内四区社平工资的60%—300%确定上下限。
职工在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职工(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当年按本企业确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1、每年一季度内,企业核定好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并填写《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定之后,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填写好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标志(小写的英文字母“b”)。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职工个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录入计算机。
4、大连市上年职工的社平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并打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核对表》,交予企业进行核定。
5、因社平工资上、下限因素,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由企业负责通知职工本人。
6、中大型企业要求使用软盘申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申报时报表与软盘同时上报。在报盘时,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专人负责,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传播。
7、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核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因调转原因导致只有几个月工资的职工,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8、企业必须在每月11~2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以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增减。
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对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理解:
根据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不管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管列入成本,还是列入费用,不管是否发放到职工手中,只要是企业以工资薪得列支的,都要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年终分红、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月工资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全部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在10日前缴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报时需填报《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该表要有职工本人的签字。
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关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险字[2001]30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
5、《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6、《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二)缴费
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五个险种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分别是: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缴纳。
(2)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3)医疗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
(4)工伤保险单位以企业缴费基数按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0.5%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实行“三段式”管理。
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每月1-10日)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每月24日以后)
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时需要填报《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关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30号)
3、《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
4、《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5、《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60%—300%的范围之内自行确定,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享受大龄补贴和政府买岗位补贴的个体劳动者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确定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60%×8%,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12%。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业主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个体劳动者缴费通过商业银行代扣的方式缴费。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程序
养老保险窗口(打印《个体银行代扣建户表》)→商业银行(存款、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
个体劳动者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已参保人员要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新参保人员还需带一寸照片1张。享受补贴待遇的还要提供享受补贴的证明。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政策依据
1、《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
2、《关于〈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劳险字[1998]164号)
3、《印发〈关于援助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0]93号)
4、《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5号)
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转入
[一]、跨统筹范围转入
(一)事业转入到企业
1、本地区
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①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由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的,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转入到企业
1、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根据“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8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持《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当地人事部门认定调转职工在机关工作年限,核定个人帐户的补贴金额,再由调出地财政部门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帐号,将其个人帐户补贴款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纳窗口待钱划入后通知征缴业务窗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专管员建档时,按事业单位转入处理,将转入值一笔录入,不录明细,从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2、不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跨统筹范围的多次转移
本市企业转到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又转回企业
处理原则:从企业转到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转移基金了,再转回企业时,需要给该职工新建档案,并且把该职工原先在企业缴费部分和在已参保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的明细同时录入微机。
[二]、企业转入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之间转移
1、区内转入(市内六个部)
处理原则:市内四区之间转移,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核定该人员的缴费基数,既办理完毕。
2、跨区转入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入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二)省内企业(含行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转入地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
(三)省外企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调入地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转出
[一]、跨统筹范围转出
(一)转出到事业
1、本地区
①转出到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转出到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2、跨地区
①转出到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转出到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转出到机关
处理原则:企业职工转出到机关的,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三)跨统筹范围的多次转移
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又转回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二]、企业转出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转出到本市企业
1、市内企业转出到市内企业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
2、市内企业转出到县区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3、县区企业转出到市内
处理原则:同上。
(二)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内外市(含行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打印“五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三)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外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办理异地转移封存,到支付部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转移的政策依据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
2、《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
3、《关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19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
5、《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20号)
6、《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险发[2003]25号)
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
1、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本人签字)。
2、企业持职工个人档案、个人帐户明细单、《退休人员审批表》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每月1--10日,企业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填报《退休职工档案卡》,经复核无误后建立微机档案。
4、每月1--14日支付窗口依据新增退休人员明细建立统支档案。
5、每月14--25日经办机构打印新增人员明细表,并制作报盘送交银行或邮局。送款日期为18日和25日两次。
6、每月24--27日经办机构依据新增人员明细表与银行返还的存折帐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录入微机。
7、每月28日企业到经办机构来领取新增退休人员存折。
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1、死亡
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2、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据的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3、民工返乡
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实地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同时向企业下达书面的《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即工作底稿),笔录(工作底稿)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稽核结论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结论通知书,并在稽核结束后9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八、个人帐户查询
输入企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编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个人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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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有人大代表提出退休人员回乡养老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经济水平都是得到了一个显著的提高,因为现在人们的生活条件变好了,所以说在生活当中也都会逐步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有一些人他们工作了一辈子,在退休之后的生活可以说是10分的惨淡,甚至有一些人在退休之后,自己的生活都没有办法做到基本的保障,所以说有一些人大代表也是提出了退休人员回乡养老的问题,在我看来对于这些退休人员一定要让他们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而且尽可能的让他们的退休生活变得更加的丰富,具体介绍如下。

一、退休补助必须要落实

在我看来关于退休人员回乡养老的这个问题,首先这些退休人员的退休比补助是必须要落实的,因为很有可能没有这些退休补助的话,他们的生活会过得十分的惨淡,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是没有办法保障的,所以说关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是一定要切实做好的。

各位看官,以上就是关于我对“有人大代表提出退休人员回乡养老问题,对此你怎么看?”的看法,有什么想法可以在下面评论哦。

❺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退休后可以回农村进行选举村委会主任吗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退休之后,可以回到农村进行选举,村委会主任的,因为退休之后就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了

❻ 关于退休人员回家返乡路费的政策规定

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国家没有出台过任何路费方面的政策。只出台过一个离休人员报一次探亲路费的政策。

❼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规定是怎么样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的规定:单位与返聘的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单位要与该退休人员订立书面的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
拓展资料:对于我们一般的人员,如果到单位上班,那么要考虑到底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算作工资的,也就是跟用人单位签订了长期的劳动合同,福利培训待遇、升职评级都跟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基本的休假等。在这样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返聘工资是按照正常的工资情况来交税。如果是签订的短期劳务合同,也不用打卡上班,只是偶尔才过去一趟,也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那么是按照劳务报酬的情况来交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❽ 退休反乡居住在村里有没有提意见和见意的权利

不确定。
是否有权提出建议歌建议,要根据不同内确定。
(1)无权针对涉及经济方面的事项,提意见。
理由: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参与谈论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事项。
(2)有权对涉及村容村貌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这是因为,虽然退休人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属于村子里的居民,有着遵守《村规民约》的义务,必然有与之对应的权利。

❾ 退休人员回乡落户文件

具体的退休人员回乡落户的政策性文件以各地方政府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落户的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13条、19条的相关规定。退休回乡落户人员,可在迁入地办理准迁证,然后回现居住地将户口变更迁出,换为迁移证,之后就可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入登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❿ 同县行政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户口可否迁回农村原籍

只要有符合政策规定的理由,农村原籍又同意接收的情况下,退休后是可以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但个人不建议你那样做,因为你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不能享受村集体成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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