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企如何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一、劳动者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1、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缴纳至退休当月,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社会保险中心退休管理科(或养老待遇福利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
二、需呈报材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二代身份证原件;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5、社会保险缴费发票。
3、退休金计算方法
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4、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1)私企职工办理退休扩展阅读: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所以由上述可知,2014年我国女性退休年龄:如果该名女性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那么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其他情况的均为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均可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Ⅱ 请问私营企业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在社保和退休金方面应如何处理
企业为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至于退休待遇问题就由社保自己去解决了。
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是违法的。
Ⅲ 私企不配合自己可以办退休领社保吗
如果一直在缴费社保,有记录在社保中心,到年龄了是可以办理手续退休的。
具体办理可拿本人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社保中心,进行咨询办理。
Ⅳ 私企女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交了九年如何办理退休企业应尽哪些义务
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没义务了
符合当地退休条件,可以由单位或者自己专去社保局办理退休
缴费年限属不足,自己户口所在地继续交满,再开始领取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Ⅳ 关于私企人员退休问题!企业劝员工办理个人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到了后,需要提前半月办理退休手续,早了也不给办理,单位人员不懂规矩,不是想办就办了,他们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因为早一天退休他们就早一天少支付社保费用。
职工一旦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社保的各种费用单位再也给他投不进去了,社保也就不接受了。因此,你妈妈的医疗保险就得退休后,自己继续缴费了,直到满足社保要求为止。
Ⅵ 私企没有建立个人档案,员工退休怎么办
私企员工退休,可以不提交档案。
劳动者办理退休,提交档案主要是对特殊工种和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验,私企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特色工作年限可以通过备案表和劳动合同审验,办理退休可以不提交档案,持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保卡可以提交养老保险手册或者缴费资料)、身份证,可以办理退休。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徐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退休条件核定须知》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职工档案。
(二)《徐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照片五张。
(四)因病提前退休或享受定期生活费的人员需提供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件。
(五)提前退休人员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记录。
(六)其他必要的原始资料。
(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户口簿及上述(二)、(三)项资料。
Ⅶ 请问私营企业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在社保和退休金方面应如何处理
退休金是来从符合退休源要求的时间开始领取,按你的工种要求,只要已交满15年,达到45岁或55岁的退休要求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你的情况还要咨询当地社保局,因为各地有各地自己的政策。
(7)私企职工办理退休扩展阅读:
1、按退休金筹措方式:
在实务中,企业制订的退休金的筹措方式可分为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和未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2、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企业提取退休基金,交给独立的信托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由其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由信托机构从退休基金中支付退休金。企业除非已完全履行退休金给付义务,否则不得将退休基金收回。
3、未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企业未提取退休基金交付信托机构保管运用,或者企业虽提取了退休基金,但自行保管运用,而未交付给信托机构保管使用,在职工退休时,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支付退休金。这种办法与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相比,职工的退休金缺乏保障。
Ⅷ 个人办理退休和私企办理退休
各地政策不完全一样,有的地区退休后仍挂靠在原单位,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捆专绑的,单位正常缴属费,退休人员才可以享受待遇;有的是退休后转为社会化管理,与单位脱钩,个人办理完退休后就可以正常享受待遇。看你是怎么办理的,如果是个人办理退休的,正常划入,如果不是,参照第一种情况。
Ⅸ 私营企业职工有退休政策吗!非要国家企业才能退休吗!
现在都是按照缴费计算,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不缴费,或者缴费不足十五年,都不能办理退休,也没有退休金。
Ⅹ 在私营企业工作怎么办理退休
一、劳动者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1、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缴纳至退休当月,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社会保险中心退休管理科(或养老待遇福利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
二、需呈报材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二代身份证原件;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5、社会保险缴费发票。
3、退休金计算方法
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4、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10)私企职工办理退休扩展阅读:
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