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1年新疆退休政策
2021年新疆退休政策个人退休凡符合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具体如下: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属于劳动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组织。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规范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调控、动态管理的方针。
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五条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受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及编制的核定。经批准的机构编制是公开招聘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受理检举、控告,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编制核定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的举办单位;
(三)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四)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六)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益服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平衡发展。第九条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应当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
事业单位一般只核准使用一个名称;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审批,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名称。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分别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根据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经费来源等确定或者调整。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机构规格。为党政机关行使职能直接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应当符合其专业特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之间对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有异议的,应当分别或者共同提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及时做出明确答复。第十四条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或者编制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内设机构;规模小、编制少的,不设置内设机构。机构规格相当于科级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置内设机构。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依据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单位规模、任务轻重、业务特点及服务对象等核定。
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以分期核定编制。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工作岗位:
(一)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社会事务管理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应当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从总体规划、政策引导、行业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需要变化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因其他事由需要变更的。
Ⅲ 新疆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新疆职工退休年龄新疆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新疆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二、新疆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事项分类: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初审
事项类型:
初审资料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办理
行驶依据:
兵人社发(2013)106号文件
办理主体:
十二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且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并缴费满15年(不含补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女满55周岁,并交纳养老保险15年。
申请材料:
1.养老手册
2.退休申请
3.本人近期一寸照片1张
4.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5.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复印件
6.本人本市农行卡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按照审批条件初审申请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受理;填写相关申请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退休材料,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申办人。
2.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3.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并批准退休;
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养老待遇;
5.养老待遇发放;
注:
所有人员如养老金不够需先补齐养老金,有档案的人员需查看档案。办理病退与退职的人员,要先做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可办理;
病退(或退职)申请材料:
1.病退<退职>申请
2.一寸照片1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近期住院病例一份
5.300元鉴定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十二师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十二师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大厅
三、新疆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个人退休的话
最后一个月缴费需要是个人缴费
去缴费分局打印养老保险账单
带养老账单和档案去南湖兽医站大楼5楼养老处审批退休
去3楼核算退休金
提醒注意:
1.养老账单可以提前一月打印
2.国有人员未做过工龄认定需提前做工龄认定
3.国有人员退休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
4,养老保险缴费需要交到退休审批当月,不能少交和多交
5.退休昨晚记得签医保协议
单位退休由单位劳资经办
四、新疆退休相关知识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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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官网查询
新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官网是:新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官网
新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官网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求职招聘、人事考试、社会保险查询、人事档案、社会保障卡办理查询等人性化服务功能。
其中,求职招聘提供了有利平台,为招聘企业与应聘人才提供了数字化的桥梁;人事考试栏目及时公布了各类型考试的相关信息、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等功能;社会保险查询与社保卡办理查询两项功能直连新疆社保网,查询办理方便简洁。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4、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5、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6、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表彰等工作,承办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0、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11、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12、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和发展预测报告。
13、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14、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条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援助。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公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八条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模范的劳动权益,协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做好劳动模范尤其是困难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工作,落实离退休劳动模范养老保险政策等事项,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劳动合同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情况。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任何协议或者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与职工订立的协议或者条款无效。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强迫入股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专业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或者欠缴。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其他福利待遇,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调节机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长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工会对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Ⅵ 新疆调整退休养老金的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的方法。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
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21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1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