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聘、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由审计机关对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所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厂长(经理)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厂长(经理)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经营协议进行,并与日常审计相结合。第六条省、市、县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管辖第八条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组织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行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审计机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实施离任审计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查阅与厂长(经理)任职期间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确定离任审计管辖范围。审计管辖不清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第十一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内容:
(一)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二)执行国家合同情况;
(三)国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六)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提出厂长(经理)离任的部门,应当在厂长(经理)离任之日起5日内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实施审计。第十四条审计组织应当根据离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离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注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以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第十五条厂长(经理)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的厂长(经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决定。第十六条厂长(经理)离任,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审计组织依法实施审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有关资料;
(四)与可能发生债务有关的资料;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弃、转移、隐匿、篡改。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成的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查证报告。审计组在向审计组织报送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㈡ 离任审计方案
离任审计方案 (一)
根据县局(分公司)4月份办公会议安排,决定对4月份调整的烟叶工作站站长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工作相关的规定,特订以下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烟叶工作站站长任职期间的资产管理、资金往来、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正确评价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进一步规范烟站的管理行为。
二、审计对象和审计期间
审计对象:西村烟叶工作站站长:陈百清
段村烟叶工作站站长:姚合群
仁村烟叶工作站站长:唐万民
果园烟叶工作站站长:席东峰
西阳烟叶工作站站长:古庆辉
审计期间: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6月—20xx年4月
20xx年3月—20xx年4月
20xx年4月—20xx年4月
20xx年8月—20xx年4月
三、审计内容
1、费用报销方面是否合规?有无超预算执行的现象?
2、物资差价款的收取是否按程序要求办理?交款是否及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3、烟叶生产专用物资管理手续是否齐全?报账是否及时?签字是否有代签现象?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资产管理是否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是否账账、账实相符?是否有擅自处置资产情况?
5、是否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往来、包装物、材料物资、库存商品明细账?
6、是否将以下单据整理归档?
(1)司磅员存留的过磅单及烟叶收购清单?
(2)仓库保管的出、入库单 和数量帐、调拨单、盘点表、成包验收入库单、质量认可卡及其它票据?
(3)微机操作员的收购发票及日报表、月报表?
(4)付款员的现金帐、付款凭证及报表?
7、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8、财务专用章和烟站专用章是否按照规定放置和使用?
四、审计成员
审计组组长:杨社军
审计组成员: 魏秋林 李留群 王龙
五、审计时间:
20xx年4月24日至5月10日
六、审计步骤:
①听取烟站汇报,②实施审计,③编写审计底稿,④汇总分析,⑤撰写审计报告,⑥和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并签字。
七、工作要求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
1、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完成好审计任务,做到审计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评价客观。
2、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和审计纪律。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依法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3、加强基础工作管理,要求每天审计工作结束后记审计日志,审计事项结束出具审计工作底稿,强化过程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
离任审计方案 (二)
为切实加强对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把我乡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74)号精神,结合我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专项审计,进一步加强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础组织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切身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我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透明度,真确评估村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确保第八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审计对象
村干部财务专项审计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两委成员。
三、审计内容
1、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2、财务预决算;3、财务收支;4、生产经营;5、项目建设的发包管理;6、集体的债权、债务;7、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8、物资使用;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经营所得、村内“”一事一议筹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质等事项);10、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
四、审计依据
主要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xx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
五、审计范围
审计时限为20xx年1月1日以来的村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追溯和延伸。
六、审计方式
主要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小组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五天内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维持原审计;若对公示结果存有异议,则由乡审计小组报县审计小组重新进行审计。
七、审计时间
从20xx年9月10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各乡要根据所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时间、期限,排出审计时间表,确保村财务审计工作在正式选举前全面完成。
八、审计要求
1、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要以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为依据,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审计笔录,全面收集审计证据,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不得主观臆断、马虎了事。
2、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廉洁奉公,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借机刁难,不准故意泄露审计事项,以保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审计工作。
3、审计报告经审计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后,要与审计对象见面,征询审计对象的意见。如审计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要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应予纠正,复核无误后应向审计对象作出解释。
4、审计小组审计结束后,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于9月23日前将审计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报送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农经站)。
九、组织领导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村级换届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县农业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全县业务指导,乡人民政府组织乡纪委、农推、财政及村财务代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村委会换届村财务审计工作。由于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审计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人员责任分工,及时部署开展专项审计。县成立领导小组及审计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经站。
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审计工作纪律,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十、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10日——15日)
1、建立审计领导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县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审计工作小组要在9月15日前建立,列出审计计划,并报送县村级离任审计小组办公室,要求有审计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制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
各乡要结合各村实际,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工作方案。
各乡的审计方案务必于9月15日前报送县村级离任审计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9月15日——9月21日)
根据审计方案中所确定的范围和步骤,由各乡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对群众意见大,要求县级部门审计的由县级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1、进行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2、总体评价村级财务运行情况;
3、审查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收取有关审计证据;
4、做好审计工作记录;
5、整理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三)总结、公示、上报阶段(9月22日——9月25日) 各乡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撰写和提出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建立审计档案等。同时,将审计结果在乡、村所在地政务、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各乡在完成全部村干部离任财务审计工作后,务必将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情况统计表于9月23日前报送县第八届村委换届离任审计小组办公室,由审计小组办公室整理后报送县第八届村委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州业务主管部门。
离任审计方案 (三)
一、离任审计程序
1、审计准备阶段:一要取得离任审计委托,应及时取得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书,依据集团企业的有关制度开始实施审计工作。集团企业董事会和领导层对审计任务的布置与大力支持,是顺利实施离任审计的前提。二要做好审前调查,要分析任期内历年审计资料及结论,以便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三要制定审计方案,方案要把握目标,突出重点,对具体步骤、人员分工及审计方法,以及是否延伸对被审企业下一级企业进行审计等内容应当明确。四要下达审计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应向被审企业说明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方式(送达或就地审计),并提出需配合工作的具体要求,例如准备好财务帐册、凭证、报表及相关合同资料等。
2、审计实施阶段:一是要召开审计进点会,讲明审计目的和要求,听取情况介绍,并取得被审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二是组织审计查账,在审阅、核对、调节、盘点和调查的基础上,将账面审查的结果与收集的账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撰写离任审计报告:在整理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后要撰写好离任审计报告,并向委托方及有关单位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撰写的内容及要素和其他审计项目一样,区别在于离任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客体是“企业负责人”,其作用是为集团企业考核、任用管理人员提供依据。报告中要高度重视对离任者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合理评价,这部分内容对于被审计企业和离任者来说较为敏感,也是离任审计成果的综合体现。如何恰当进行审计评价,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法规制度为准绳,以资料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对问题要结合客观条件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以表象论功过、断是非,并注意有无潜亏和短期行为。在审计报告中应尽量使用量化指标和对比的方式说明企业经营状况,用写实的表述客观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偿债能力等方面情况,不用感情色彩浓的词语,切忌做无审计依据的随意评价。
(2)谨慎性原则。审什么就评什么,要有针对性。审计证据不足或不太清楚的事项不要做评价,超出审计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评价措辞要恰当,有分寸。
(3)责权分清原则。对所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与政策影响面,实事求是地剖析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明确前任与现任责任,分清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观与客观责任,集体与个人责任。
(4)突出重点原则。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评价,事无巨细、评价过长,会影响审计报告的效果。
二、离任审计内容
1、检查内部控制:检查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既是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的必要前提。检查一个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该企业内控制度模式,二是检查该企业内控的现状和健全性,三是测试该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测试),四是根据测试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予以评价。
2、审查任期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是审查财务收支及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规章等情况,关注有无隐瞒收入、偷漏税行为,有无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决策、重大采购、股权变动、经济担保等事项;二是审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关注有无弄虚作假、潜亏挂帐、虚盈实亏、转移损失等问题;三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关注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呆坏帐及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3、审查任期内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负责人作为资产的受托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其托管责任,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能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一要谨慎地检查各类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例如,对现金、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或抽查,对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进行证实;鉴别资产报废依据等。二要审查各项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况,将企业纵向变化的相关指标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与分析,如投资回收期、资金利润率、设备完好率等,有利于考察企业发展前景和生产后劲。
4、重点审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着重评价企业负责人是否完成经济责任目标,一般包括销售、利税、固定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实施审计要逐项核查指标完成情况,并适当拓展和延伸审计内容。例如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时,将项目计划、合同与实际投资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任期经营业绩的分析与评价,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一些最能反映经营活动真实情况的经济指标来进行。
三、离任审计的方法
因受时间和人力安排等条件的限制,离任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科学地选用审计方法。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结合”:
1、企业自查与审计检查相结合。对资产规模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可先由企业对实物和资产进行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审计人员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以提高审计效率。
2、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相结合。较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关键,能预防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可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3、账簿审查与实物核对相结合。对重要的资产除对账表进行审查外,还要核对实物,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4、账簿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外,还可通过调查,如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合理评价打好基础。
5、离任审计与延伸审计相结合。延伸审计下属企业及有经济往来的企业,是全面有效评价经济责任的一个有效途径。
6、离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等日常审计相结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㈢ 公司高管离职,离任审计一般查什么
大家估计听到这个这个审计名词会认为,怎么离职还需要审计?其实呢,在一一般的中小企业并不会,但是在国企央企或者大型的集团公司,这些公司的的高管离职,是一定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一般都是经验丰富的审计老师带着助力入场,进行审计。
一般性的离任审计都是在,当事人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在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对当事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2点展开:1.对当事人在职期间的职权合规性进行审计。2.对当事人在职期间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审计。
下面就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对公司的人员构成、工作流程、公司业务流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了解,向上级部门申请审计权限,调差审计当事人在职期间的资金流入与流出,以及在重大的项目上所做出的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后产生的效果影响进行评估。如果在在职期间有相关的违纪违规情况和受处罚的决定进行细致审查,通过和直接的上下级进行谈话,了解实际情况,是不是有滥用权力,不作为、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进行经济方面的审计,查找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并逐个进行核算,确认其准确性。对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具体的损失与盈利,是否造成的公司的资源浪费,有没有侵占公司资产,通过经济项目进行牟利。
基本上离任审计也就是针对以上两点展开进行的,不过审查的结果还是很大程度上由审计老师的经验决定的,因为有些公司存掩盖了事实却没有被检查出来,所以对于离任审计还是需要花重金请专业人士进行审计。
㈣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程序是怎样
下达审计通知书;
进驻审计;
查阅相关资料;
取证;
汇总审计资料;撰写审计报告;
与被审计人交谈;
下达审计决定(意见);
装档归卷。
㈤ 煤炭工业局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对部直属企业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一部分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外,主要由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的精神,并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的对象是煤炭工业已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局长(经理、厂长),任职期满或中途调动均按本办法进行审计;在特殊情况下如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通过审计了解局长业绩,也可按本办法进行审计。第三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局长任职目标责任制或总承包任务的贯彻实施,考核任职期间生产经营管理上的主要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评议,作为干部晋升、任免、调动的考核依据之一,完善企业主要领导工作交接制度。第四条审计的权限:按照企业管理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的办法;部直管矿务局和年产千万吨以上的矿务局的局长、部直属施工企业的经理和直属煤矿机械厂的厂长(均不含副职)由煤炭部进行审计;省局(公司)管理千万吨以下的矿务局授权各省煤管局(公司)进行审计。非部属的矿务局由各省煤炭厅按本办法结合各省规定办理。第五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产量、投资、利润(亏损)、安全、效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或总承包指标;技术政策执行如何,采掘比例是否正常。
2.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经济效益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有无虚盈潜亏,弄虚作假等问题。
3.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情况,有无损公肥私,挥霍浪费,谋取私利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4.国家财产完整情况。主要财产和物资的保管、使用、调拨、增减是否合规,有无严重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等问题。
5.主要财务收支是否合规,是否依照规定缴纳税、利和其他应上缴款项,有无大量欠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6.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有无不按计划、违反基金使用范围的情况。第六条审计的程序:局长(经理、厂长)在确定调离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干部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干部调离审计要求,共同研究提出主要审计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在半个月内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会同离任人员所在单位的审计部门共同进行就地审计,在一个月以内将审计出的主要成绩和问题提出“审计评议书”(格式附后),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后,送交主管单位的领导,作为局长(经理、厂长)调离、任免的考核依据。第七条审计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调查研究、现场考察、查阅帐目、核实数据或与任期前的各项资料分析对比等方法进行。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既要看任期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也要看煤矿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得如何。整个审计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的原则。第八条当事人对《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述。第九条经审计查证核实当事人在任期间勇于开拓,经营成果显著的应给予奖评。如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严重问题时,应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如有触犯刑律的应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参加审计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如发现徇私舞弊等现象,应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有关部门查处。第十一条矿务局(公司)所属的矿长(厂长、工程处长,不含副职)离任时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权限,按矿、厂长的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实行,各煤管局(公司)和矿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㈥ 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对因任期届满、转任、晋升、调动、辞(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职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和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第四条市、县(区)审计机关主管本辖区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的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考核确认其从事离任审计资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组织作出审计结论前,不解除离任者的经济责任。第六条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及时、真实性原则。第二章审计管辖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下列分工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经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一)市属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
(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管辖,由市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属中小型企业及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市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四)县(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管辖,由县(区)审计机关确定。第八条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及依法订立的企业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进行。实施审计时应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的真实性:
(一)任期经营目标、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及企业发展后劲和潜力;
(四)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和职工生活福利状况;
(五)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与离任审计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时限,一般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审计组织有权追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第三章审计程序与审计结论第十条同意或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机关或部门,应将任免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任免文件下达后5日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分工向审计组织书面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并通知离任者所在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组织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后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受理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应当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协议书。第十一条审计组织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3日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第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企业年度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经营决策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资料以及与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审计组应自实施审计之日起1个月内终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因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未能有效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致使审计期限延误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但在提交上述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10日内签署书面认可或异议意见送交审计组或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的认
㈦ 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责任 l、流动资产变动情况评价。
接任时的各项流动资产数额与离任时的流动资产数额比较。主要对债权资金的分析评价:
一是接任时应收账款的清理状况,是否履行了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及时组织清理催收债权资金。
二是接任后有无新增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呆死账和潜亏因素。
三是预付款的结转时间,是否及时结账,存在账外经营问题。日常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现任领导者不管前任账面存在的问题。比如:数年前遗留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债权长期挂账,接任多年既不积极组织人员催收,也不做坏账处理。长期推倭、扯皮,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影响企业效益,也影响经营者任期内财务指标的完成。审计评价要指出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责任,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前任遗留的潜亏,还是任期管理不善。
2、对库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评价。
一是库存商品真实性;二是库存材料无积压;三是商品材料无亏库。
3、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评价。
接离任时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反映出企业权益状况,同时折旧额也是考核评价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主要指标,提足折旧能够保证从成本中收回资本,重新扩大生产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经营企业的主要经济责任。
二、负债运用责任 l、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评价。
接、离任时的负债状况对比能够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资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时也是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经济责任,此项可评价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也可以看出经营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资金管理水平。企业占用其他企业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在财务账面反映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数据,要客观评价接、离任前后的债务对比,计算资产负债率的增减变化。企业管理者在负债经营方面应承担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险和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等经济责任。
2.负债真实性评价。
某些领导者要求财务人员在完成当年承包指标或实现盈亏目标时,账面悬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不及时结转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虚拟应付对象,以负债形式隐瞒资金。审计评价要如实反映企业领导者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生产经营责任 生产经营管理的结果,体现在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上,从而反映出领导者组织生产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预期目标,既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又是检查收入完整状况。收入未及时进账或没有记人收入科目,挤列、虚列和少计成本费用,随意调节利润,这虽然反映出财务会计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但也反映了领导者的某些意愿,表现出领导者财务管理的混乱,应负有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者要求留有余地,应负直接责任,以划清领导者与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从理论上讲,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科学、连动的控制工程。作为企业领导者,不可能对每一个控制点都观察到,所以审计评价,不能事无巨细都推到企业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与正确评价领导者的业绩关系不大,可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宜作为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的依据。
四、投资决策责任 企业投资是谋求事业发展。但对于乱投资的管理者应当明确指出,这不单单是负有责任的问题,而是失职、渎职犯罪。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笔有批准权。如果是未经必须的程序,乱拨款,用于投资、借款,造成国家和企业资金重大损失,就构成演职犯罪。即使经过了必须的程序,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五、违纪违规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者,应明确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性质及数额,明确违纪责任的轻重情节。对于截留收入、挤列成本、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国家和企业资财的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和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上述五项是每个企业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经营管理企业时最为关注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列为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㈧ 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管辖的境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离任审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任职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组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四条无锡市审计机关是全市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任命新的领导职务;其档案、工资等行政关系不得移转。第六条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标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七条依法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工作情况,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八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第九条下列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由内审机构负责审计。第十一条不设区的市、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在业务上予以监督、指导。
审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主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七条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的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仅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审计组织负责人决定。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及其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五)企业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七)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㈨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监督,明确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县级市、区及其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应负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晋升或者转任其他职务。
离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审计管辖第六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认可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第七条市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市、区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县级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认可的内审机构负责实施。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条市、县级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对同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直接进行审计。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投资决策及其效果情况;
(六)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退休、职务变动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后离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先离任、后审计的,必须在离任决定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
内审机构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前两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属于先审计、后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前发出;属于先离任、后审计的,应当在离任后七日内发出。
内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和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委托书抄送审计机关。第十四条审计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审计组,并必须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或者委托协议书副本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内容、审计组人员、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要求等。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被审计企业、离任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
(二)离任人的述职报告;
(三)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企业自查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对离任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组织,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查证报告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对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应当进行复核。
㈩ 离任审计内容及方法是什么
1、检查内部控制:检查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既是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的必要前提。检查一个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该企业内控制度模式,二是检查该企业内控的现状和健全性,三是测试该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测试),四是根据测试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予以评价。
2、审查任期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是审查财务收支及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规章等情况,关注有无隐瞒收入、偷漏税行为,有无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决策、重大采购、股权变动、经济担保等事项;二是审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关注有无弄虚作假、潜亏挂帐、虚盈实亏、转移损失等问题;三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关注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呆坏帐及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3、审查任期内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负责人作为资产的受托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其托管责任,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能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一要谨慎地检查各类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例如,对现金、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或抽查,对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进行证实;鉴别资产报废依据等。二要审查各项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况,将企业纵向变化的相关指标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与分析,如投资回收期、资金利润率、设备完好率等,有利于考察企业发展前景和生产后劲。
4、重点审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着重评价企业负责人是否完成经济责任目标,一般包括销售、利税、固定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实施审计要逐项核查指标完成情况,并适当拓展和延伸审计内容。例如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时,将项目计划、合同与实际投资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任期经营业绩的分析与评价,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一些最能反映经营活动真实情况的经济指标来进行。
离任审计的方法
因受时间和人力安排等条件的限制,离任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科学地选用审计方法。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结合”:
1、企业自查与审计检查相结合。对资产规模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可先由企业对实物和资产进行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审计人员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以提高审计效率。
2、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相结合。较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关键,能预防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可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3、账簿审查与实物核对相结合。对重要的资产除对账表进行审查外,还要核对实物,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4、账簿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外,还可通过调查,如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合理评价打好基础。
5、离任审计与延伸审计相结合。延伸审计下属企业及有经济往来的企业,是全面有效评价经济责任的一个有效途径。
6、离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等日常审计相结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