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规定
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40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3、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4、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待遇是需要发给其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应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单位,由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单位填写《离退休(退职)人员减少表》,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复印件1份。
2、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去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应该提供死亡人员:
(1)、身份证、社保卡、火化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人员火化收据原件;
(3)、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❷ 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般有 以下几个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三个月和十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发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伤残职工在停I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的待遇 。一级 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待遇。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❸ 乌鲁木齐铁路局退休职工死亡有什么补助费
乌鲁木齐铁路局退休职工死亡,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1、丧葬费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2、抚恤金为死者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
依据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11号
三、关于丧葬抚恤待遇问题
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现仍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丧葬抚恤待遇既可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即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也可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规定领取,即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0个月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以上两种丧葬抚恤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以往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已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月养老金标准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对新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下发后死亡的,按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发给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我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用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❹ 新疆乌鲁木齐社保局针对死亡工人的抚恤金是怎样发放的需要什么手续办理
这个文件是最新的,手续的话,建议你把亡者和办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亡者)死亡证明等有关证件都带上。个人觉得一次是肯定办不完的,还有就是应该是直系亲属或者是单位人事专员办理。
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日期:2010-8-2
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我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用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❺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❻ 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俩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一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供养俩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按目前的规定,企业单位:
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